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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章程的制定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之一。陶行知为育才学校制定的公约提供了一个“良法”的典范。我国当下学校章程的制定,离“良法”治校的境界还相去甚远,不仅要在表述层次、表述内容上加以完善,更要在制定程序上确保民主性。

(一)关于学校章程的制定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之一。学校章程作为一所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一个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就是作为学校内部的“宪法”。用今天的说法,《育才学校公约草案》就是育才学校的章程。制定章程所解决的是学校管理中有法可依的问题,意味着从人治转向法治。用行政方法处理问题,往往在处理问题的标准上纠缠不清,难以服人,且结果常因人因事而异。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是一种法治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处理问题,要先把处理问题的规矩摆出来,然后照规矩办事,其结果是可预见的。因而,制定学校章程意味着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的改变。那种人在政举、人去政息,办学思想无法传承,处理问题的标准内在不一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不通过依章程管理的方法是无法解决的。

仅仅依章程管理,树立校内“法”的权威,还不能说是完全的法治,更重要的是要用“良法”治校。陶行知为育才学校制定的公约提供了一个“良法”的典范。从立法体例上看,育才学校公约表述层次分明,语言简洁严谨,总则、分则、附则完备,是一个形式上的良法;从立法程序上看,育才学校公约的制定、修改须经全校大会表决通过,是一个民意上的良法;从立法内容上看,育才学校公约规定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校内的分权制衡,抓住了民主与法治的核心,是一个实体上的良法。我国当下学校章程的制定,离“良法”治校的境界还相去甚远,不仅要在表述层次、表述内容上加以完善,更要在制定程序上确保民主性。不民主的法本身在合法性上就令人质疑,是不可能成为良法的。学校章程必须经过一定程序产生,要得到大部分学校成员的认可,修改、废止章程中的内容也应经过同样的程序,这样做才能保证章程体现学校成员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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