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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行为与政企关系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者相加,整合为整个企业及其活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人人皆知,美国最抠门的企业家是卡内基。但是,作为一个慈善家,卡内基的个人捐款,如将升值因素计算在内,超过所有企业家,位居全世界第一。四个概念,各有针对,都是对企业家这一现代人格典范的多维呈现。企业和企业家在社会责任的底线之下活动,为法律所不容,成为法律约束和制裁的对象。

一、企业家、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公民

主持人:企业家精神、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热门话题。请任老师先就这一问题分析一下。

任剑涛:企业家精神是一个古典式概念,它关涉的是企业家的基本品质。按照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对企业家精神的定义,就是“创新”和“冒险”。就当代情形来看,一个企业家不仅需要创新和冒险的品质,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人们之所以希望企业家精神境界明显提高,是因为这一群体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新生代人群的人格典范。

据说有人在美国青少年中做过一个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你的人格典范是谁”,答案是两个“比尔”,即当时的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和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结果有68%以上的青少年选择了比尔·盖茨。可见,企业家已经局部超越政治家,成为青少年的模仿对象。

现代企业家精神,不单纯是对企业家阶层特有精神品质的归纳,还是对现代理想人格的综观描述。在这样的情况下,探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好浮现出两个“针对”:一个企业家,作为企业活动的人格主体象征,究竟对社会承担什么、不承担什么,需要深刻反思,主动担当。其表现出来的责任状态,便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状态。这一责任状态,跟企业机构的社会责任不能混同。现代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机制,其需要担负的社会责任,与它的社会功能联系在一起,主要从一个企业的机构定位、生产产品、社会关爱等方面表现出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是主体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客观责任。两者相加,整合为整个企业及其活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企业公民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实际上,它是对企业所有活动以及企业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归纳性说法,包括道德和法律责任,这两者经常是合二为一的。对企业公民来讲,这个合一状态要求,作为企业的活动者,不要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要生产合格产品,要合法进入市场,要提供尊重知识产权且具有创新价值的产品。然后从讲究成本原则的合法企业家,华丽转身为一个慈善家,秉持“散财之道”,为社会福利提供物质支持。这样,企业和企业家就履行了他们的公民责任。企业公民命题所关注的,就像政治公民关注的问题一样,一方面应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必须守法。而且,企业公民仅仅守法还不够,还需要表现出道德良心。前者讲的是企业与企业家的境遇(守法),后者讲的是企业和企业家的境界(追求)。

著名学者、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前所长资中筠写了一本书,初版的题目叫《散财之道》,改版的题目叫《财富的归宿》,谈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发财致富的企业家如何用自己的财富回报社会。人人皆知,美国最抠门的企业家是卡内基。他作为以成本原则运作企业的杰出人物,几乎是一个被人人指责的“吃人肉不吐骨头”的家伙,成本控制极其严格,制度规定非常严厉。但是,作为一个慈善家,卡内基的个人捐款,如将升值因素计算在内,超过所有企业家,位居全世界第一。

也就是说,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呈现出两种境界:作为企业家,在运作企业的时候,他要把成本效益的原则把握精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唯一的运作导向是赚钱。生意就是生意,这个时候,不要扮演慈善家角色,否则就是伪君子,且企业也无法有效运行下去,因为那样就没法计算和赚钱。著名经济学家樊纲曾经说过,经济学不讲道德。因为经济学讲道德,伦理学就失去了对象。但是,企业家发了财之后怎么办?这时候,讲的就是“散财之道”,要成立基金会,要给社会捐助,要关注社会的共同发展,关注社会如何分享财富。这是公民意识的扩展性表现。

这四个概念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狭义的企业家精神,讲的是企业家的基本品质。广义的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公民的概念相仿,主要是就企业家的公民角色与责任立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从行动的层面,对企业和企业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进行界定。四个概念,各有针对,都是对企业家这一现代人格典范的多维呈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两年,对企业家精神的关注多起来了。我们想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变化。另外,对于企业来说,怎样才能促使企业回应社会诉求,它又如何才能成为企业公民?

任剑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这样的变化。这样的变化,当然不是一个线性过程。中国人思考企业运作的问题,总是从上限出发,直接落到底线。从动机上谈企业、企业家,落点很高,直接将上限的企业家精神品质,作为所有企业家的品质来要求和评价。这就与企业家阶层的实际状态相去甚远了。而从结果来看,人们又对现实社会的企业家表示极大的失望。因为现实的企业家,总会表现出创新性不足、冒险心态扭曲等缺陷。而且,企业家的高端品质,必须从企业家的兜底行为出发,去培养和提升,最后才有希望。要成就企业家的精神品质,不仅需要企业家有自觉的人格诉求,需要他们立定人生的理想境界,而且需要他们脚踏实地,稳步前行,渐次提升,臻于理想境界。

《21世纪经济报道》:企业家精神比企业公民的境界更高吗?

任剑涛:可以这么说。企业公民是一个底线概念,中间过渡概念是企业社会责任,高端概念是企业家精神。

对现代企业来讲,它履行社会责任,首先需要落到企业公民的底线上,从法律的禁止性底线出发,强调企业、企业家的公民意识,严格遵守公民行为规则。如果一家企业、一个企业家,丧失了企业公民的资格,也就丧失了企业合法活动的资格。譬如,一家药企生产假药,一家食企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企业家自身就会分别陷入倒闭、破产的危机。企业和企业家在社会责任的底线之下活动,为法律所不容,成为法律约束和制裁的对象。

最近几年人们发现,原来对企业家所做的“善良假设”,是有问题的,并不是每一个做企业的人,都能够像马克斯·韦伯所讲的那样,约束个人享受欲望,直接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这是完美主义的企业家精神论述。实际上,企业家也是人,作为人,他们一定会有非常现实的物质冲动,也有非常实际的投机取巧冲动。在面对市场竞争的时候,投机心理也会膨胀,超越法律约束的意愿总会浮现。在这个时候,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约性的规范,用以规范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倘若现代企业制度不规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不到位,加上法律的空缺,企业、企业家就会以身试法,为发财而违反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定。因此,企业、企业家恪尽社会责任,乃是一种必需,不是一种高尚。

今天的中国社会,为了发财,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生产出那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让人心惊肉跳,生活风险陡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者是由于国家法律不够健全,二者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懒政,三者便是因为企业、企业家对企业公民角色欠缺认识,未能承担起企业公民的责任。改变这一可怕的现状,需要人们落到底线上来,从底线做起,履行底线责任。企业、企业家先从这里出发,逐渐递进到创新与冒险的企业家精神境界,成为典范。

网易:但落到底线上,强调企业家拘守底线伦理,是不是可能让企业家完全遗忘掉企业家精神?对黑作坊来说,企业主可能从来没有想到过所谓企业家精神,他可能想到的只是在市场中生存下去。如此看来,企业家精神岂不是对好多企业发挥不出引导作用?

任剑涛:强调企业家拘守底线责任,并不等于说放纵企业家,让他们完全不去履行相对柔性的社会责任。探讨企业的责任问题,应当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一个中介点,上逼到企业家精神,下落实为公民责任。企业责任的中介点,要求的是企业不能违法、悖德经营。譬如刚才提到黑作坊,那就是违法、悖德经营的典型。黑作坊主根本不够企业家称谓的资格,而只是等待法律处罚的违法悖德的经营者。引导企业家追求卓越,敦促企业家展现高贵的利他品质,是企业家精神具有引导力的标志。但这样的引导力,需要企业家乐意被引导才行。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唯利是图、作奸犯科之人,是无法受企业家精神感召的人群,当然也就无法呈现企业家的精神品质。

二、企业转制与企业家精神再造

《中国经济周刊》:在讨论企业家精神的时候,对企业家而言,义务和权利是不是应该统一?比如说,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创造了几百亿元的财富,因为回报实在太低,因此才会贪腐。就创造财富讲,他有企业家精神,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这是可以肯定的;就他贪腐来讲,是不是因为体制缺陷所致,最终导致一个优秀企业家以悲剧收场?

任剑涛:对于中国来讲,有必要申诉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他说,在公有制条件下,不可能出现企业家。这就是所谓的“公有制条件下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有人对这一观点颇为愤慨,我认为这一观点是可以成立的。在公有制条件下,解决不了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总是解决不了激励问题。褚时健正是国有企业不规则行为定势中的悲剧人物。云南的褚时健与广东的李东生,正好构成鲜明的对比。广东还有一个悲剧性企业家,就是大家熟知的健力宝创始人李经纬。这三个人的不同遭遇,可以用来说明在国有企业中成为追求卓越的企业家之难。

褚时健和李经纬,都被经济学界称为栽倒在“企业剩余价值索取权”面前的代表性人物。他们在国家投资的大型垄断企业里工作,为国家赚取了不少利润,但因为企业不是上市公司,无法得到很好的红利回报,所以在机会可能丧失的情况下,生发出极强的得到回报的冲动。褚时健是在快退休的时候,李经纬是在企业快要上市的时候,动了得到“应有”回报的念头。结果,褚时健陷入贪腐漩涡,李经纬陷入索取企业剩余价值的泥潭,最终两人以身陷囹圄收场。

导致这种悲剧的原因很多,他们两人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德性修养,自然是重要导因;但从体制上追究,国有企业的杰出领导者获得适当回报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尊重,也是重要的导因,他们的贡献与所得,完全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行为很容易发生扭曲。要么要求国家给我更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李经纬),要么顺势将企业截留的外汇分掉(褚时健),这种自定回报方式肯定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中间所潜藏的获得正当激励的强烈意愿,不能视而不见。

TCL的李东生,在国家逐渐完善企业制度建构的当口,开启了地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大门。在政策上,国家开始考虑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激励制度,并且将之与企业绩效紧密联系起来。这时候,曾经是国家雇员的李东生,在TCL股份制改造时,成为获得股份激励的第一代著名企业家,一下子从领取国有企业工资的工作人员,变成了拥有市值11亿元的超级富翁。站在褚时健和李经纬的角度,心态肯定极不平衡。褚时健、李经纬与李东生,当然都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褚时健把一个濒临破产的烟草厂,办成了全国性的霸主性企业,成就卓著;李经纬敢把最初投资的300万元中的170万元投入广告,其投资胆识和气魄令人瞩目;李东升领导TCL成为著名的家电企业,让人尊重。但三人获得的报酬有天渊之别,这恐怕不能用“此一时也,彼一时也”予以解释,还得承认,国有企业的激励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有企业的总体绩效如此之低。在成本与效益背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怎能培育出企业家呢?!

《中国经济周刊》: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时候,很多人质疑,觉得是私分国家资产,让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由此对企业家精神都产生了怀疑。您觉得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催生企业家精神吗?

任剑涛:这样的争论,其实不是在企业、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层面上展开的,而是在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上展开的。郎咸平和张维迎围绕这一问题产生的激烈争论,其实不是针对企业运作绩效高低而对企业改制进行的评价。张维迎对企业绩效的关注程度自然极高,但没有考虑到意识形态对企业改制的决定性影响。郎咸平则动用了中国的意识形态说辞,反对国有企业的改制,但他确实也揭开了国有企业改造中的一些黑幕。可见,国有企业的现代改制,确实已经成为中国推进改革,以现代产权制度引导企业运作的重大问题。这与企业家精神挂上钩的话,还有一些中间环节。

《中国经济周刊》:郎咸平认定,职业经理人的价值没有体现出来,他们仅仅占有非常少的股份。

任剑涛:郎咸平的主张有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他把规范的企业制度、市场制度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分化发展,机械套用到中国。因此,他认为根本解决中国国退民进问题的方法,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这绝对是外行的话。二是郎咸平并不了解中国大陆。他生长在台湾,受教育在美国,工作在香港,这些地区都是相对规范发展的地区,并无须采取政经贯通的方式应对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像他这样的学者可能会处在一种好心办坏事的尴尬状态,他们提出的主张,会断送国有企业的发展前程。

经济学家在论及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具有现代政治关怀。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是华人经济学家中少见的深刻论述产权问题的学者,可惜他英年早逝。他晚年深入研究宪政制度,认定市场经济、现代产权只能与宪政制度相匹配。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几乎将产权改革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对待,这就有些自我封闭,无法解开产权改革的政治之结。改变中国缺乏激励效能的国有产权主导结构,显然不是经济学家可以单独完成的任务,无论这种任务是研究,还是设计产权改制推行方案。长期以来,中国总是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替代政治学家发言,结果遮盖了政治制度方面的缺陷,论道中国改革的关键问题,也就有些隔靴搔痒的感觉。

当前,对待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所谓非主流经济学家,总是激烈指责主流经济学家支持“打左灯往右拐”的产权改制政策。他们怀抱一种关注国有资产安全、关注下层群众的同情心,并以此作为审视中国经济改革的前提条件,这自然有其支持理由,但这样的动机,是否就能引导出国有资产增值、社会福利向下层倾斜的结果呢?像TCL这样的国有资产,如果不进行改制,不建立起正常的激励制度,其绩效的走低,是在预料之中的事情。除非它依靠国家权力,维持某种市场的垄断地位。那些国有的大型垄断企业,无一不是借助国家权力的无条件支持,依靠资源或市场垄断来维持企业的运转的。这难道是一种正常的状态吗?解决牵扯这么复杂的产权问题,岂是一个职业经理人的答案应对得了的?从国有企业是否转制的特定角度讲,非主流经济学家那种宁肯国有企业亏死,也不愿意将之改造成绩效较高的私营企业的主张,岂非与其保护国有资产的初衷完全背离了?不过,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那样,非主流经济学家关注国有企业转制的公平公正问题,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国有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并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完全可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进行,从而既保有国家对财产的主控权,又保有私营企业的高绩效,由此解决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国有企业对领导者的激励,不能再简单因循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那种给予政治荣誉为主、经济激励为辅的老路子。在国有企业的改造上,中国累积了太多问题,以至于难以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这是让所有经济学家几乎失语的沉重话题。所以学者丁学良敢挑衅性地断言,中国合格的经济学家不超过五个。其实,岂止是中国的经济学家如此尴尬?像做过中国政府顾问的世界一流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其对中国经济的诊断,事后看也不怎么准确和有效。

国企的转制,不过是国家总体转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国企的转制,恰恰将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混成的改革难题呈现给人们。这不仅对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对萌生中的中国企业家提出了极高要求。对企业家而言,他们必须在履行企业运作责任的同时,具有企业家精神。高效运作企业,是企业家的角色特质。丧失了企业运作能力,就丧失了企业家称谓的依据,还能有什么企业家精神?但保有运作企业的领导身份,不等于就自然呈现出这一身份所有的精神特质,关键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着追求卓越的较高立意,是否能够发挥出企业家兼慈善家的双重作用。

三、在政企之间

《中国经济周刊》:企业责任可以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消极责任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尽到的责任,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责任。我想问一下,从企业家本身受利益驱动的角度来说,他们行使消极责任以后,如何承担积极责任,譬如劳保福利责任?在下一个阶段,政治格局之变会否成为企业改革的力量和资源?

任剑涛:在当下中国强调企业责任,应处理好实际情形、勉力追求与理想境界三种状态。当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还普遍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在这种处境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不可能完全做到自律,更多的东西可能来自他律,也即企业被迫履行社会责任。这么说似乎对企业、企业家定位太低,但这就是一个现实。一个企业或企业家,对企业的组织成员,对企业产品、市场占有,恪尽法律责任,这种基于他律的责任,需要高度重视。缺乏行之有效的他律机制,企业家很难以自律精神提升企业品质和升华精神境界。

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一方面必须杜绝政府与企业抢占道德高地,另一方面应当对所有企业提出企业公民的要求。从政企关系的特定视角看,政府履行责任到位,是企业履行责任到位的前提条件。一个不承担依法行政责任的政府治下,是不可能有一个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与企业家群体的。只有国家、市场与社会三元健康互动,相互制约,形成他律建构,促成自律意识,才能刺激企业家履行责任。

即使一个企业、企业家履行其积极责任,那也是应当,而不是高尚。因为财富的本质就是社会性的。茕茕孑立的企业家,根本不可能生产出任何财富。只有在社会合作的机制中,财富的生产才是可能的。因此,分享财富,也就成为财富社会性的一个合逻辑的延伸。这正是为什么市场经济极其发达的国家,企业家们会主动捐献,而国家法律也规定企业必须拿净盈利的一定比例用于公益。但企业家向社会捐助时,政府必须让利,减免捐赠企业的相应税赋,这对企业积极捐助,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像中国目前一些企业,在不承担企业的消极责任,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以免于严厉处罚为目的,临危捐赠,乃是一种动机不纯的捐献。其实质,则是购买政府的免除处分。这与慈善捐赠,相去何止千里?

单方面谈企业、政府、社会的责任,都不会到位。一个企业,既被法律所规范,又被政策所约束,还被社会所监督。在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的时候,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在根据政府的政策与布局,贡献社会生产份额的时候,应当友好合作。这中间,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因此,相互间的尊重,是良好合作的重要条件。在跟社会发生关联的时候,必须以自己的产品和公益举措,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家有家规、行有行道、国有国法,分流运行,积极互动,理性合作,整个国家的责任就能够完全坐实。在企业家、社会与国家之间,企业家不需要屈从政治家,也不需要屈从社会公众,只要合法经营,企业就是一股健康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就会成为国家发展的强大动力。在这一点上,企业必须有充分的自信。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企业合法经营,政府必须保护。即使存在不合法的现象,政府也不能随意处置,只能循法律途径加以惩治。对中国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讲,起步维艰、发展缓慢,需要政府的扶持。但政府不能因为扶持了企业的成长,就具有支配企业的理由。人人皆知,美国的联邦司法部曾经控告微软公司垄断。这可是国家权力直接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控告。一般国人会想,微软就此完蛋了。微软是不是就此服软,与联邦司法部和解,一分为二了呢?没有!微软公司依照法律规则行动起来,捍卫公司的机构完整,拒斥垄断的违法指控。它一方面诉诸垄断的专业解释,由著名经济学、法学专家引导,与整个社会一起,致力于辨析清楚什么才是垄断,让人们从专业常识上首先搞清楚微软没有致力于垄断技术与市场;另一方面诉诸法律程序,在严控垄断的联邦最高法院与支持创新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之间,改变了不利于自己的指定法院。最后,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微软胜诉,而联邦司法部败诉。这对中国的企业家是一个极具示范性的例子。中国正走向法治,企业必须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企业运作,尤其是规范化了的企业运作,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律、行政与社会责任。但由于中国现代企业发展的晚起,有些在开创时期的企业缺陷,就不能无限制地加以追究。当下有所谓追究“财富原罪”的冲动,抓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干不干净的问题,穷追猛打,誓要追惩企业赚取第一桶金的道德缺失。对此,我强调一点,要追究财富原罪的问题,就要相应追究权力原罪的问题。企业之所以在初创时期不能绝对干净地赚钱,就是因为权力,也就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脚”,踩在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上,让企业不得不寻租,不得不做出一些在道德上有瑕疵的事情。这样的原罪,是很难以惩罚的方式清算了结的。只要不是重大的违法犯罪,就应当抱着往前看的积极姿态,促使企业走上正轨。如果在起点上纠缠不休,发展就会被彻底断送掉。

如果政企出现矛盾、发生冲突,也必须做到企业可以告政府、政府可以告企业的法治平等。大家到法庭上解决问题,通过司法权力的合宜程序,达成有利于国家健康发展的正当裁决。一些后社会主义国家容易犯的毛病是,一旦国家运作出现困境,就容易诿过于企业家,不反思国家权力施政的缺陷,不改进制度运作的方式,而只是将企业家抓起来,让社会将不满尽情发泄在他们身上。普京总统逮捕尤科斯公司的老总霍多尔科夫斯基,就是拿富人开刀,诿过于人的典型例子。实际上,这种做法极大地伤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机制,绝对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强调,社会、市场和政府应当各自按照规则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提供现代法律规则,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企业和企业家依法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各自有效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不能不承认,当下中国的企业家,要成为社会公认的人格典范,还不太可能。为了解决这种现代社会心理问题,国家必须坚持不懈地营造一种宽松机制,让企业、企业家在社会当中,有尊严、富成就、受尊重,促其成为中国社会急需的典范。

企业和企业家有了社会尊严之后,才会有一个健康心理与社会互动,逐步免除以投机方式、权钱勾结、取巧豪夺、假冒伪劣产品讹诈利润的冲动,进而综合他律和自律的良性力量,不仅集聚财富,也集聚德性,从而成为社会公众高度敬仰的对象。中国的企业家建立社会公信力的时刻已然到来,关键是看企业家群体愿不愿、能不能认取这样的社会使命。

【注释】

[1]本文系2009年10月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网易、《中国经济周刊》等多家媒体记者提问的记录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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