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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力量维度的伦理原则

时间:2022-12-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这个原则的效力,主要是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不断接触互动的关系来确定的。伦理学将这些好行为的最高标准称为“善”。后者是前者的保障,两种正义共同维护的是既定衡平状态的稳定。我们试图构造一种关于“力量”的伦理学,目标是恢复力量与德性的始源关系。力量伦理学的价值原则超越一般的善恶评判,尼采认为善恶都是我们的“力量意识”而已:“人们通过行善和施恶而在别人的身上施加自己的力量,目的仅此而已。”

普通伦理学都一致试图寻找一个行为所能遵循的确定性原则。关于这个原则的效力,主要是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不断接触互动的关系来确定的。如果说效力来自于主体理性的自由决断,那么这是道德原则而不是伦理原则。

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模式,无不遵循着可持续、可重复的法则来维持。假设人类有一种完美的抗力结构,那么击打就可以无限重复而纳入到常态当中。事实上,在一定的关系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任何行为都会造成对方一定程度的损害。这已经先天地被规定在“关系”的本质之中了,关系就是对主体原初自由的侵犯。原始状态中的人类很可能因为争斗招致毁灭性的损害,而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证明了文明进程中的权力更具破坏性和杀伤力。那么,现在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将损害程度降低到最小值。普通伦理即是人们出于自保心理而将那些可重复法则固定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伦理准则不仅包括这些最低层次的自保行为,而且包括高层次的好行为。伦理学将这些好行为的最高标准称为“善”。

在柏拉图那里,善就是善的“理念”:“其自身只有一种形态,同样的形态,同样的状态永远保持。无论什么场合,无论从哪一点来说,无论怎么状况下都是不会变化的。”[34]善的理念是所有理念之根据,是理念的理念。柏拉图等于是将“善”本体化成世界的根据,而不单单是行为准则。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和他的老师大相径庭,他认为伦理学就是研究具体活动所追求的善,实践、制作和研究行为中都有各自的善,善带有经验性的成分。但无论怎么说,“善”的概念都带有理想性质的评判,伦理学关注问题的现实性决定了它需要更切实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在古希腊,正义常常被看成德性之首,是一切德性的概括。“不过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的德性。”[35]也就是说,正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的衡平状态。亚里士多德称它为守法的和平等的,守法指的是按照一定规则互不侵犯,平等指的是人人根据能力占有的相等比例的东西。正义就是要维持这种状态而产生的,亚里士多德根据调节方式分为两种不同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平等、适度地分配东西,以维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静态平衡,而矫正的正义是指在前一种正义被破坏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恢复平衡关系。后者是前者的保障,两种正义共同维护的是既定衡平状态的稳定。后来罗尔斯阐述了两个正义原则,也都是这个意思:

第一正义原则就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6]

罗尔斯用复杂的现代术语表达了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但是亚里士多德与他略有不同,亚氏的平等指的是按照能力的大小以适当比例分配,其正义观隐含着对强者地位的认可。而罗尔斯的平等是指在现代民主条件下个人地位的完全平等,可是每个人的天赋都有差别,强者与弱者不在同一起跑线,罗尔斯认为只要把强者的优秀禀赋看成是社会资源就可以了。也就是说,罗尔斯将所有人的本质力量看成是社会共有的,然而社会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进行“平均化”分配。这样,他认为自己好像用了精细的分配技术,比亚里士多德更好地实现了正义,其实这种正义是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对人的平均化改造,它在“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下重新恢复了那种“庸人社会”,用尼采的话说是一种“畜群道德”。这种正义观把追求卓越和优秀的行为看成是不道德的,把碌碌无为和自私自利看成是生活常态,实际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的一种颠覆。它对人类力量追求优越性、实现内在提升的本能的压抑,其实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的倒退。此后,罗尔斯从1985年开始,连续发表多篇文章集中辩护他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新保守主义对此反讽道:唯有没有德性的人才大谈德性。因为新保守主义者从来不需要辩护自己有没有德性。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提到,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结果是庸常习俗主义,以及他对古典等级秩序的向往,都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恢复自然权利的努力。[37]本书认为,现代性就是打着“保护弱者”的旗号对强者的压制,是对人类本能的压制,它将人类驯化为一种圈养动物。现代正义观还要将其看成是符合伦理规范的措施。施特劳斯要求恢复的自然权利正是坚持强者和弱者各自都能获得与自身能力相称的地位,并且赋予力量追求优越性提升行为的正当性。

我们试图构造一种关于“力量”的伦理学,目标是恢复力量与德性的始源关系。古希腊社会的民主政治和奴隶制并行不悖,只有公民才有德性,而奴隶时刻处在生存的危机中,基本不可能产生高尚的情操。正像尼采所理解的:“一个时刻,人有充裕的力量为自己效劳的时刻,于是人就能获得闲情逸致:造就自身,成为某种新的更高级的东西。于是就有大量德性活了下来,它们现在成了生存条件。”[38]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力量才能发展出德性,而德性又是作为一种新的力量成为人的生存条件的。就是说,德性的本质是力量。最低等级的德性是自我保存,最高等级的德性就是追求卓越。尼采的《权力意志》的副标题就是“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重估以往的一切价值就是要建立新的价值。力量伦理学的价值原则超越一般的善恶评判,尼采认为善恶都是我们的“力量意识”而已:“人们通过行善和施恶而在别人的身上施加自己的力量,目的仅此而已。”[39]施恶就是让对方感觉到我们的力量,让对方痛苦。而行善的对象往往是那些力量比较弱小且依附于我们的人(尼采认为依附是指这些人习惯于把我们当成幸福的源泉),增强他们的力量就是增强我们自己的力量。尼采认为:“德性来自追求和自我保存。我们所做的,是为了保存和增扩我们的强力。我理解的德性和强力是同一个东西。”[40]保存和增扩的行为即是力量的本质,现在也成为德性的本质。因为对这种本质的追求,力量才得以成为强力,因为对心灵高尚的追求,一般品质才得以成为德性。

古希腊人将力量看成是一种激情,但并不是将其贬低为盲目的冲动。力量与理性一样,都是实现德性的必要条件。塞涅卡说:“如果理性离开了激情就没有力量,那么它就不再有力量,于是就会落到与激情同一层次上,直至与它一样。因为,激情无理性则无指导,理性无激情则无效率。”[41]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论述过,意志进入力量的本质还需通过一种媒介,这种媒介就是愤怒,愤怒作为激情的力量显然在追求德性方面不可或缺。“亚里士多德是为愤怒辩护的,禁止我们把它切除出去;他声称,愤怒是对美德的一种刺激物,如果心灵被剥夺了愤怒,它就会变得毫无防备,行动迟缓,并且对高尚的努力漠不关心。”[42]其实,因愤怒的激情爆发出来的直接美德就是勇气,在柏拉图的道德学说里与智慧、节制和正义并称为四大美德。力量伦理学提倡的道德就是勇气,勇气既是我们的天性,又是我们得以继续拓展生存环境的必要条件。最大的道德不是自我保存,而是敢于斗争的勇气。在力量的知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我们越有知识,也就越丧失勇气。我们在既有的条件下变得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没有勇气去展开新思维和新生活,因而也就丧失了对生存的本真理解。现代伦理学越是能够精确地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现成关系,就越是成为一种异化的规范强加于人而成为最大的不道德。

伦理原则不仅应该能够指导主体之间的现存关系,而且能够指导新出现的、进化发展出的新关系。力量的追求本质提升的过程就是突破现有关系、突破常规的过程,在这种增扩行为之前,力量并不知道它的行为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因而无法认识新产生的力量的道德性,所以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就应该包括对新生事物的批判,一种进步的伦理观。力量的本性就在于保持提升,保持对优越性的追求,所以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就是提升和超越,普通伦理学中的自保和共处的道德原则都是对现存关系的形式化肯定,它势必会抑制新事物的产生,同时也把伦理原则静止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准则。例如康德的形式伦理学,主要是两方面的形式化:理论理性的先天认识和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而这两方面对经验现象和意志的动机都具有立法作用。[43]也就是说,康德将道德的主观准则和客观准则都上升为形式化的程度,以便普遍有效。事情被颠倒过来了:伦理学不是根据伦理行为发展起来的,而是在思辨的伦理学考察过的地方才产生了伦理行为。康德的道义模态判断:我应当去做的事情必然包含于我可以去做的事情。伦理原则就被包含于现成的、我们能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而如此这般的结果是伦理原则不再能够解释进步发展,不关涉对新事物的价值判断。

既然形式伦理学对我们并无益处,那么马克思主义对道德教条的批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相反,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44]”马克思不是单纯从道德的角度去判断社会,也不是如何要为社会提供一个理想的观念。事实上马克思认为,伦理观念和道德理想本身应被视为社会历史现象,视为某种意识形态,视为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和反映。伦理原则不可能构成普遍的或超历史的有效性的绝对标准。伍德认为:“对马克思来说,经济交易或经济制度的公正与是否要依其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而定”[45]。也就是说,马克思用一种历史方法将伦理奠基于生产力量的发展而形成的关系当中,伦理总是特定的历史环境的产物,即特定社会群体和阶级成员们需要、欲望、利益和愿望的表现。它是一种发展进步的伦理观,是一种依赖于力量发展的相对主义伦理。但是马克思的伦理思想也有一些矛盾之处,比如他抨击资本主义的罪恶,“从出生起每一个毛孔都流着肮脏的血”;资本家的财富建立在“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46]。很显然,马克思已经从自然主义的直觉上预设了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性,因而对资本主义的不道德展开了有前提的论证。如果从原先他评价共产主义道德观用的相对主义方法来看,同样,资本主义在道德上也是中立的。也就是说,不通过一种普遍的和超历史的道德标准,马克思很难评判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性。

马克思在伦理上的双重标准(对资本主义的绝对标准和对共产主义的相对标准)的原因是他和古希腊的思想家一样,忧心弱者得不到同情而被强者所压制,丧失生存空间,所以强调一个合乎比例的公正。他明确说明共产主义不是平均主义,在未来的自由王国中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出自己的才能。事实上,他是将资本力量作为一个“新兴的强者”来看待的,整个资本主义批判就是要维护人类力量这个相对弱者的利益。资本力量其实是一种人类异化力量的集合体,而不是优越性的力量所在。因此资本力量只是一个“伪强者”,真正的强者并不会去压抑和排斥弱者,它只是将弱者纳入自己的一部分,弱的力量在这种被纳入的过程中感受到一种优越性的提升,感受到恢复了力量的本质,因而这是一种双向的合乎正当性的行为。在这过程中越强的力量需要担负越重的责任,强者需要更多的伦理义务来证实自己的存在,这也是力量伦理学的应有之义。生产的力量在突破旧有力量的阻碍时,或是民族的力量在解放自身的伟大运动中,都存在着强烈的崇高的道德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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