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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的两个维度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节约资源与目前的国情相适应,多年来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高污染、高能耗的基础上的。比如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

节约资源与目前的国情相适应,多年来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高污染、高能耗的基础上的。立法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可以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起到规制和引导的作用。《物权法》第1条也规定了要“发挥物的效用”,绿色原则确立后不仅应从物尽其用的角度来理解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也应当从节约资源的角度来理解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从而在立法和司法中实现对绿色原则的实践,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在促进物尽其用的同时,缓解人与自然资源的紧张关系,促进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法》强调预防,私法强调救济。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而言,私法也应当在一定的程度上注重环境保护中的预防理念。但民法在制度设计上也应当适当引入预防原则,关注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先预防,而不仅是事后救济。如即使现有技术不能证明损害发生的确定性,也不影响对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的风险承担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行政法律法规更有效率,因为行政法律法规制定一定的标准,相关主体按照标准执行可以实现模式的规制和治理。但是在目前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佳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是一种时代的选择,而且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引导性作用也是极突出的。比如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这一案件对类似的水污染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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