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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重大意义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考证文化遗产本身的真实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过犹不及,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利用,是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利的又一表现,因而也谈不上有效保护。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中充满许多矛盾,要认识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就要探索切实有效的科学保护措施,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这项工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其世代传承,永续利用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上,不管什么理论和决策措施,检验其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在实践中是否真实完整地保护了遗产原作,使其世代传承,永续利用。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原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体现出它的多种价值。保护的思路、原则和理论认识也要与国际接轨。世界遗产是民族文化遗产的精华,可以说越有民族性,就越有世界性。我国丽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是因为它真实完整地保护了那里的东巴文化。保护历史文化的重点是保护历史真实遗存,对景区建设所持的功利性越多,离世界遗产就越远,一味突出景区的使用价值是危险的。

遗产保护的核心,就是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对已经受到干扰或破坏的因素继续采取整治,修整、复原等措施。

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历史及其演变过程。文化遗产的真实存在,能如实地反映某个时代信息。只有真实的历史,才能正确地对人们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只有真实和完整的文化遗产,才具有真正的遗产价值。凡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等,这些价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程度。只有最大限度挖掘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保护其完整性,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展示它的价值。仿古建筑,不属于文化遗产,代表不了历史,因此就没有什么价值。

第三,只有真实和完整的文化遗产,才能为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实物资料。另外,真实的文化遗产,还能起到证史、补史和纠正讹误的作用。

既然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具有如此重大的作用,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呢?

第一,在文化遗产维修和保护中,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坚持“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所谓“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在文物保护、文物技术处理和文物修复过程中,除了要全面地保存其外观特征外,更重要的是文物这种文化遗产所固有的一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都不能随意改变和损害,即使是今天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的,也可以留给后人去研究。

要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离不开对文化遗产的维修。对文化遗产的维修和保护要遵循《国际遗产保护与修复宪章》。文化遗产历经千百年的寒暑沧桑,传之今日要完整地保持其原有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列朝列代都存在遗产的维修问题。遗产的维修一定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切忌想当然地按现代人的眼光去美化遗产或做一些画蛇添足的事。“修旧如旧”必须是按照古人的方法与要求去做,力求原汁原味,保持遗产的基本面貌不变。即在文物维修时最大限度地尽可能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原形、原色调、原纹饰。这样既保留了历史的原状,又体现了历史的演变,为遗产增添新的活力。

第二,在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上,坚持最大限度地恢复历史的真实面貌。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不仅是保护遗产本身的真实性,还要保护遗产周边环境的真实性。《世界遗产公约》中明确强调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同等重要,光有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没有周边环境的保护,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也绝不会成功。我们应该把保护遗产环境的真实性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三,通过文化遗产的研究,还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考证文化遗产本身的真实性。只有考证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才能提高其本身所存在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制定具体法规,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陆续颁布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为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由于没有详细、具体的法规来规范,真正依法办事仍然很难运作,难以保证遗产的有效、永续性保护。因此还需要制订更详细的法规条例。

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利用就是要利用其特有的价值,主要是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并不仅仅是目前受到最多关注的经济价值。“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是文化遗产在今天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改革开放以来,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了比较全面、比较清醒的认识。1982年,国家颁布了文化领域的第一部大法———《文物保护法》。1992年、1995年又分别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原则。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地方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片面做法,也使得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全国范围内,“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舟山定海古城被毁事件、山东曲阜水洗“三孔”文物事件、泰山索道事件等都是典型的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毁坏文物的事件。由此看来,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如果做不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就不能保证文化遗产的长治久安。为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讲的保护,必须是有效的;我们讲的利用,也必须是合理的。而“有效”与“合理”并重,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书以为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是有着辩证联系的。

首先,“合理利用”是“有效保护”的终极目的。不同的利用方式与文化遗产的利害关系是不同的,必须具体分析,酌情对待,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来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利用是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但要合理利用。合理利用,重在合理。这就要求在利用中把握一个必要的“度”,防止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利用。过犹不及,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利用,是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利的又一表现,因而也谈不上有效保护。

其次,“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和保证。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合理利用是有效保护的终极目的,更应明白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和保证。所谓“文物”,就是以物载文。如果文物不存,何谈利用?正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要实现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使遗产子孙永葆,我们既要亡羊补牢,更要未雨绸缪,使我们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理念都具有前瞻性,从而实现有效的保护。

此外,科研工作是有效保护的基础。没有深入的科学技术研究,保护工作就会陷入盲目性,容易出现南辕北辙、事与愿违的尴尬局面。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唤起民众参与保护。如保护世界遗产,不仅是文物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义务。要实现有效保护,仅靠文物工作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让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了解世界遗产的价值,自觉地参与保护。可见,向国内外人民宣传世界遗产,是有效开展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有利于申报和保护世界遗产,激发民众自觉地肩负起文化遗产保护责任

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的近千处文化与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全球范围内保护文化遗产依然任重而道远。世界最高的阿富汗巴米扬立佛被毁事件给全世界敲响了警钟。中国的遗产保护也不轻松。中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今已拥有30多处世界遗产,名列第三,跻身“遗产大国”行列。我们虽可以此骄示世人,但同时也承担了更加艰巨的保护重任。

由于全球环境的日趋恶化,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正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政府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这也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不是世界遗产工作的终极目的。世界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选取那些人类历史和人类所依赖的自然环境中那些至为珍贵的代表物和信息及美的载体列入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视野,“子子孙孙永葆世用”。这一保护过程要传之永远,申报只是它的开始。为申报所做的一切调查、研究、登录、管理等项工作都只是永远保护的基础。因此,申报时所明确的价值是永远不得侵害的。申报时已有的保护状况只能按国际公认的准则予以不断加强改善,而不能削弱;更不能好了疮疤忘了痛,将申报世界遗产时已明知不可取的做法在申报成功之后拿来实施。申报世界遗产时向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也要信守,尽快落实,而不可作权宜之计,丧失信誉,并由此而损害遗产的安全与景观。

文化遗产印着历史的痕迹、沾着时代的气息、透出未来的憧憬。它为全民族乃至全人类之共同财富;其保护,也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世世代代人民普遍关注和积极参与。

申报世界遗产意味着一个有着较高文明素质水平和较深文物底蕴的民族和社会群体为全人类肩负起了永恒的责任。申报成功之后,有自身的日常监测,有国际社会的关注,不容丝毫懈怠。一旦管理出现问题,损害了原申报时被认可的遗产价值,或严重改变了原申报时被认可的管理和保护状况,国际社会将给予适当的干预与督促。屡次敦请而不改善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可能通过决议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濒危名单》;仍不见好转的,可以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该遗产。昔日的光荣会转化为难言的羞辱。在全球人类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对遗产保护状况的监测又是空前公开、透明的。自我主动监测不能反映的情况,国内外人士的“举报”则可能引发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反映性监测”。而一处遗产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该遗产所在国政府也有义务定期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报告,如实地详细通报管理措施与现状。对世界遗产工作的长期性、一贯性的认识和态度,反映着申报单位在申报时的目的和认识水平。如果有差距,除了加深对世界遗产的理解,消除认识上的差距和误区,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历史的责任之外,别无他途。

本书认为当前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申报世界遗产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过程。全球范围内每年申报世界遗产的淘汰率大致在30%~50%。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也许换不来世界遗产这个金字招牌,当地的文物、园林等主管部门都会有巨大的压力,如何向家乡父老交代,如何向政府交代,失去一次机会,也许永远失去了机会。如杭州西湖、普陀山等地连续几次申报失败就是一个教训。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考虑我国基础工作薄弱,文明水平和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经济实力不够,经验不足,人才缺乏,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申报工作不宜操之过急,不能把不成熟的东西提交国际社会,降低自己的信誉,造成失败的结果和不良的影响。

当然今后申报遗产将会更加困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申报遗产方面更注重代表性原则和地区均衡原则,鼓励没有或较少遗产的国家申报,呼吁已有相当数量遗产的国家放慢申报速度。每年审批的项目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共40项左右。

申报的标准在提高,以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只要符合文化遗产六条标准或自然遗产四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现在,有些标准已不能单独引用,必须和别的标准结合才行。对遗产地的周围环境(即缓冲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次申报过程就是保护的过程。申报在许多地区发展为当地一场令人感动的群众运动,全民参与,保护意识空前提高。申报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规模地拆迁违章建筑,整治周围环境。1999年申报成功的武夷山投入2亿元。2000年申报的扩展项目大昭寺周围环境的整治经费5000万元。洛阳龙门石窟投入1亿余元。安徽黟县的西递和宏村两个小村庄也为整治环境投入了600万元。承德避暑山庄仅1994年以来即已拆除不谐调建筑近9万余平方米。大足石刻拆迁面积3.4万平方米。申报的过程就是保护的过程,是唤醒全民保护意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说,即使申报一时未能成功,也是得大于失。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得到保护,资源还在,希望还在。

即使加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也不能一劳永逸,实际上为遗产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保护和管理还纳入了国际监督体系。申报难,申报成功后的保护更是不能松懈,是一个难度更大、永不间断的过程。

再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遗产申报与保护的长远之计是立法。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开发建设与资源保护、发展旅游与维护生态的关系,是保持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长远利益出发,把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进行科学的立法和合理的规划,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福于子孙后代,应成为遗产地政府及人民的共识。

世界遗产是自然以及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保留下来的杰作,它记录着自然变迁和人类文明发展不同时期的重要信息。它们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为世人所关注和向往,是世界级的旅游资源。作为遗产地的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实施有效的依法保护使之永久保存,并向世人展现它的灿烂与辉煌,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就申报而言,我们的观念与国际上还有很大的差距。本书认为,要参与国际保护体系,不仅要有资格,而且要有观念。我们要转变落后的形而上学文化遗产观,以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为指导:第一,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不少国家已经把它提高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高度。保护的目的是促进人类发展,而不是生产发展的阻碍。第二,保护不是为了个别开发商,不光是为了生意好做,而是管好全世界共同的财富,要有更大更宽的胸怀。第三,保护的思路、原则和理论认识也要与国际接轨。

三、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文化

保护好文化遗产,让它们在今天现代化建设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保护文化遗产与现代化建设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国内外长期的社会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不仅不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障碍,而且保护文化遗产与建设现代化可以相辅相成、同存共荣。

保护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也处在一种既有对立,又有统一的矛盾关系中。

不久前在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武夷山举行的“世界遗产论坛”会上,专家们针对一些地方过分看重世界遗产给旅游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遗产地保护工作的短视行为,纷纷发出警告:世界遗产不是“摇钱树”,目前国内持续升温的遗产申报热该降降温了。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官员、中国ICOMOS秘书长郭旃在论坛上说,世界遗产工作与旅游业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又有矛盾对立的一面。遗产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旅游业是经济文化产业。前者是公共所有,公共投入,公共受益;后者是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遗产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把保护高于一切作为所有涉及遗产的其他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郭秘书长批评有的地方在争得世界遗产的荣誉后,即开始建造不适宜景观保护的缆车、索道;在不适当的地方添建宾馆、商店等设施,滥造人造景观,以遗产为招牌招商引资;有的地方不研究、不控制合理的旅游容量,超负荷使用遗产开展旅游,只图一时得利;有的地方把本属于全民社会公益事业的遗产地租赁给垄断性的国有或合资企业管理和经营。

来自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黄山管委会的梅一峰进一步指出,更有个别地方官员以申报世界遗产为彰显政绩之捷径,把加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终极目标,把开发利用遗产资源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最有效的途径,一旦申报成功,便变本加厉地搞开发建设,为经济发展铺路。

据报道,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地建有10多条索道。以索道建设为代表的破坏性开发,深入遗产保护区,甚至核心区,超载开发,破坏了世界遗产的原貌。一些遗产地人工化、产业化、城市化的痕迹明显,“屋满为患”、“物满为患”,使世界遗产地的自然度、美感度和灵感度不同程度地下降,改变了世界遗产地的性质与功能,给世界遗产带来难以弥补的缺憾。

由于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带来排污量的激增,从而使遗产地水和空气的质量下降,噪声增加;人口密度增大,交通堵塞,造成当地居民生活空间变得狭小;过量接待,造成遗产地历史风貌的破坏,造成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过于泛滥的接待设施,也使原有的自然景观受到威胁。

许多遗产地都把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这无形中给珍贵而又十分脆弱的遗产保护带来挑战。故宫博物院古建部主任张克贵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事时有发生。如果做不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就不能保证世界文化遗产的长治久安。

长期从事旅游经济与遗产保护研究的四川省乐山市委秘书长罗桂明分析说,近年来,我国之所以出现了世界遗产申报热,除了人们越来越多地认为遗产的确立是对其文明残存的怀恋,以及对其文化保护的延续具有重要性外,更多的则是意识到世界遗产是一个十分宝贵的旅游品牌资源,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旦被确定为世界遗产,其旅游含金量与日俱增,它可以提高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吸引外资;它可以改善遗产地周边的环境,带动周边土地升值;它可以改善当地的交通以及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专家认为,世界遗产作为独特的旅游资源,为游客提供了良好的休养、游览机会和高品位的艺术欣赏,同时也给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这种旅游资源经不起千百年的自然风雨侵蚀和人为破坏,正在出现日益衰败的迹象,这直接威胁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只有把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放在第一位,旅游资源才能永久发挥吸引游客的功能,旅游业才能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保护世界遗产就是保护旅游业,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文化。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黄大威在题为《保护中求发展》的发言中强调,严格的保护是遗产地旅游的基础。由于世界遗产属于“罕见的无法替代的财产”,“任何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而现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必须对遗产地进行严格的保护。他建议,遗产地与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应该寻求一个“度”。这个“度”就是高质量的旅游。高质量的旅游意味着科学的规划,意味着严格的保护,意味着完善的产品体系,意味着优质服务,意味着经营化的教育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遗产”不搞终身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要进行定期的监测考察,如保护不善,已入名录的世界遗产将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遗产拥有者如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纠正,将可能被取消称号。据悉,至去年底全世界已有27处世界遗产被列入“濒危名录”,虽然中国目前尚没有世界遗产被列入“黑名单”,但许多世界遗产地不同程度处于错位开发、超载开发,以致“濒危”状态。为了捍卫人类遗产家园,传承人类文明精神,既有效合理保护遗产家园,又充分发挥和利用好世界遗产资源的品牌优势,促进世界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与会专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尽快制订保护世界遗产的法规,使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原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充分体现它的科学和历史文化等价值,才能源源不断地吸引风景和历史文化的需求者,价值越高,吸引力越大,从而带动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并促进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这是精神功能与经济功能相结合的连锁效应。

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是个大课题,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诸多领域、诸多方面,影响保护和利用资源的因素很多;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实际,不断探索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力求保护和利用相协调,走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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