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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价值心理的社会信任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也遭到了不少质疑和反诘,但不可否认,理性人的假设仍是当今经济学界占主流的理论假设,也是能够较好地解释人类的选择行为的假设。人们的选择行为当然遵循着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律,但人与动物的不同,在于这里的利害是一种社会化了的利害,是有着多种表现形式的利害。

(二)作为一种价值心理的社会信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坚持守信或者失信的态度,从更深层面上考虑,主要源于信任是一种复杂的价值心理。经济学中著名的“经济人”的假设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命题。这个假设是当代主流经济学的一切理论推导和政策选择的基本前提和分析起点。它认为: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是理性的,而有理性的标志之一,就是会“趋利避害”,人们总是主动追求对他有利的东西,他认为是好的东西,而躲避、防止那些对他不利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每个人都是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做出行为之前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番利益权衡和成本计算,即他能在特定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计算寻找并借助于最佳途径,来达到他自己认为能够获得的最理想的预期结果。尽管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也遭到了不少质疑和反诘,但不可否认,理性人的假设仍是当今经济学界占主流的理论假设,也是能够较好地解释人类的选择行为的假设。

哲学价值论的角度看,“经济人”是理性的人的假设,主要侧重于人们的经济活动或经济交往活动,具有深厚的经验根据的支持,这是无法否定的。但它也有相当的缺陷,这就是它简单地试图把一切价值都还原为经济价值或功利价值,把经济学的视野当作是唯一的视野,表现出一种经济学霸权主义。其实,价值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经济价值或功利价值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尽管功利价值是其他一切价值的基础,但其他的价值比如情感的价值、理想的价值、道德价值等并不能还原为功利价值。人们的选择行为当然遵循着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律,但人与动物的不同,在于这里的利害是一种社会化了的利害,是有着多种表现形式的利害。动物的利害只是基于保持自己的生命和种的繁衍的需要,而人的社会化生活使得利害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动物只为自己的生存和幼子而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就超出了这种生物学的限制,而且只有在脱离了这种限制时才是真正的生产。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层次理论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动物的需要仅限于生存的基本需要,主要是一种生理性需要,只有人才能够超越这个层面,形成了许多社会化了的需要。与此相适应,对人而言的价值也就远远超出了保持个体生存和繁殖的价值的范围,比如为了名誉而战,舍生取义,实际上就是把名誉的价值、取义的价值看得高于生命的价值的表现。

如果从这种角度来理解人的选择行为,那么就能够理解,不仅一般的简单的趋利避害,而且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力图实现价值的最大化,确实就是人的理性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规定或决定着人的选择行为的基本规律。这不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也存在于其他的选择活动中。当我们聚焦于社会信任问题时,我们就可以看到,无论是进行哪一种形式的交往,无论是建立交往还是选择维持交往、继续交往或中断交往,都是交往双方在进行了价值比较和盘算后形成的结果。

对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生存的本能或者是出于理性的度量,总是基于对自己的安全的考虑为前提的,这里的安全是一种广义的安全,包括利益的安全、人身的安全、名誉的安全等。安全是与风险相对应的,风险意味着对安全的威胁,意味着可能会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安全则意味着风险的消除或得到有效的防范。避免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不失为明智之举。而信任显然是包含着风险的。郑也夫教授在《信任论》指出,所谓信任(trust),通常是指社会信任。它包含三种性质:一是时间差,即有诺言在先,兑现诺言在后,之间需要有个时间差。而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完成的交易等行为,就不存在信任问题。二是不确定性,即诺言的兑现或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其间存在一定的风险。确定要发生的行为过程中也不存在信任问题。三是当事者没有客观的根据可以绝对相信。具体地说,在社会生活中如在市场经济中有大量的经济行为不是当下完成的,而是常常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这就是说,在一些人提供了劳务或商品之后,另有些人才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口头的协议等支付报酬或者其他费用,这种时间差的存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前一类人的活动承担某些风险。其次,交往双方由于各自所受环境、时间、地域的限制,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即交往活动中的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外一方没有拥有该信息,从而导致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在交往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对方则居于信息劣势。就以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最高而我们又都最习以为常的广告为例。何谓广告?早在阿罗的《信息经济学》中就有提到,其认为广告就是用于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号的。[3]众所周知,这远未完全揭示出广告的本质。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了解主要来自媒体、品牌和经验等。这些信息来源所能提供的信息或者因为片面不可完全相信,或者因经验不足不可靠,而产品的生产商则拥有足够的商品质量信息。这样,生产商很显然比消费者拥有更多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私人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广大消费者又凭什么来信任由信息优势的生产方所提供的广告宣传呢?其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霸王”事例比比皆是。正是由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未来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未来的行为或举止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时间差、空间差,即所谓的时空缺场,时空缺场加上人类的理性的有限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充满了风险。理性选择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也认为,“信任别人是件很冒险的事,信任别人就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理性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增进自己的福利,或至少不损害已有的福利,在信不信任别人的问题上,理性的人的出发点应该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理性的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4]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决定是否与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时,必然要预估他人是否会回报他的合作。这种理性的信任是出于利益自我保护的需要,一种“在决定是否行动前作出的风险考量”。[5]不但个人如此,同样,其他形式的信任也是如此,比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信任,政府的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信任,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等等,都是把风险的考虑置于重要的地位。

对安全/风险的考虑可以说是从保守的方面来确定交往态度,除此而外,人们还会从积极进取的方面来进行价值权衡,或者说从价值最大化的方面来进行权衡。凡是风险大的往往也意味着收益高,所谓风险收益即是这种情况的表现。所以,为了获得较大的收益,就必须冒一定的风险,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明明知道一些信任是有风险的也要进行交往的缘故,是交往都意味着一定的风险但还是能够不断扩大的缘故。理性的作用,在这里就表现为对风险与收益的比较,如果说风险意味着一种代价,意味着一种负价值,那么收益就是正价值,只要收益远远大于风险,人们就会冒着风险来进行交往和交易。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尽可能地采取一切措施来降低风险或化解风险。

同样是对代价和收益的比较,会产生出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经过理性的盘算后认为交往中双方的收益都大于代价,不仅自己这样认为,相信对方也会这么认为,于是相信对方会选择守信,从而也就能够信任对方。比如,在比较合理公平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能够在合作中获得自己所预期的那份收益,而如果失信毁约,不仅对方受到损失,自己也必然受到损失,尽管损失的严重程度可能不太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都能对对方保持信任的态度,也对交往活动的持续开展持一种肯定的态度。第二种是对守信这种行为的代价和收益的比较。在一些条件下,比如说签订合同时由于考虑不周,此次合作自己的收益相对较小,或者说在交易中明显是吃了亏,可为了以后可以持续地开展合作,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也为了获得一种较好的名声,还是选择了信守合同的行为。第三种是对失信行为的代价和收益的比较。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失信能够带来更多的收益,或者因失信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收益,失信的代价小于失信的收益,那可能人们就会选择失信。这里所说的失信的代价和收益,既包括了经济方面的,也包括了道德和声誉方面的,尽管这种比较权衡往往因人而异,比如比较重视道德和声誉的,一般就会将之置于更优先更重要的地位,相反,则可能作出见利忘义的选择。但无论怎么说,这里也都存在着一种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和比较过程。

一般说来,如果是一个公共人物,或是一个有头有脸的过着体面生活的人物,那么,相应地就会对名誉予以更多的权重,由于毁诺背信行为会直接损害到声誉和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维护声誉和形象的考虑,选择守信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失信的可能性。实际的生活经验也表明,越是经济比较富裕、文化水准比较高、生活比较体面的人,对于个人的自尊和尊严就越有较深切的体验,维护尊严的需要就更突出一些,一定经济利益的边际效益也相对较低一些,往往比较能够遵守诺言,从而获得较广泛的信任。相反,经济状况比较差,生活水平比较低的人,则对于声誉和脸面的价值就会看得较轻,也容易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或害怕损失而作出失信的举动,人们对他们也就不太信任。古语讲,有恒产才有恒心,有家有业,从正面说,就不会为了小小的利益而承担名誉的巨大损失,从负面说,即便失信,别人也有地方可找,不怕你一走了之。所以人们敢于对之保持一定的信任。而那些无家无业的游民,生活难以为继的贫民,到处游走的小商贩,则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信任作为一种价值心理,无论是施信方还是受信方,无论是选择了守信还是选择失信,都总包含着一定的利害盘算在内,是价值权衡的结果。

了解和认识到社会信任所包含的这种价值心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众所周知,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的权利,而人们在追求利益时都存有不同程度的侥幸和投机心理,如果一个人依靠不守信用或欺诈获得了利益而没有收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是对方失信而自己投诉无门,这就必然弱化了守信行为而强化了失信行为,就很可能造成普遍的社会信任危机。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must be seen to be done)。”如果一个社会不能通过一种制度化的机制使失信者必须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使失信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那么失信者将会继续选择失信,而受害者则不得不承受由失信者带来的恶劣后果,受害者的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既然别人可以不守信而不受损失,我为什么就非得守信呢?更为严重的是,有一些受害者通过正当渠道申诉自己的权益招致失败,或者即使胜诉,但费时而又耗资巨大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就会认为运用合法手段讨回公道是不可能的,对执法者的中立无私和社会的公正性失去信心,转而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用骗回来的方法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补偿自己的心理损失和物质损失,从而扭曲为失信者,即从失信的受害者变成了新的失信者,加入到失信的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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