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作为一种文化模式的社会信任

作为一种文化模式的社会信任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文化决定论者把社会信任看作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他们认为,一个民族与别的民族在社会信任问题上的差别,根本的是由于其通行的文化特点决定的。一个民族的文化模式一旦形成,必然会持久地支配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在这种文化模式中,对于信任或者守信有着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认为守信是一种美德、一种光荣;

(三)作为一种文化模式的社会信任

一些文化决定论者把社会信任看作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他们认为,一个民族与别的民族在社会信任问题上的差别,根本的是由于其通行的文化特点决定的。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价值观把守信看作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受之熏陶,人们就普遍地会选择守信和信任别人,比如在一些非常重视宗教文化的国家,人们的守信程度和相互信任的程度就要高一些,而在那些缺乏宗教文化的国家,人们的守信程度和相互信任的程度就要低得多。就他们看到了文化传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的一面说,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有一定的文化比较的数据的支持的。但如果由此而得出结论说,一个社会的信任状况如何完全是由文化的性质或特征决定的,那就不仅言过其实,而且是以偏概全了。尽管我们不同意文化决定论者的观点,但不妨碍我们从文化模式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信任的本质。

对文化一词的解释历来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国内外大都基本认同被称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文化人类学者泰勒(E.B.Tylor,1832—1917)对文化所作的定义,“文化或文明是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习俗及其他能力与习惯的综合体”。根据这一定义,文化主要是指观念形态的文化,属于所谓狭义的文化。国际国内也有不少人主张把文化理解为广义的文化,即包涵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总和。我们这里对文化取狭义的理解。

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区别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基本特质和身份象征。在一定民族地域内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共同文化传统,塑造了该民族成员的共同个性、行为模式、心理倾向和精神结构,并表现为一定的民族心理或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民性。一个民族的文化模式一旦形成,必然会持久地支配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同一民族通常都具有共同的精神结构、价值观念系统、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人们正是在这种共同的文化背景中获得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文化具有很突出的稳定性和极强的凝聚力。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方式的反映和折射,它们是人们的精神生产和创造的结果,但地理环境以及在这一定环境中展开的物质生产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社会结构方式等构成了它们的基础和根源性的方面。我们可以从文化的方面来理解一定社会的面貌和性质,但决不能认为这些性质和面貌是由文化来决定的,真正地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性质、面貌和发展阶段的东西,是其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但一定的文化一旦产生,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不仅表现为形成了一定的传统,有自己的特定的问题和特殊的演化规律,更表现为文化对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文化本身就构成了社会的一个部分,它与其他部分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和一种推动力量。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文化传统的时候,我们发现,文化传统是一种历史的积淀物,是以往的人类精神生活、社会经验、交往心理和习惯的一种累积和沉淀。它构成了一个社会的人们进行活动的文化背景,是他们实现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因素。从经验的角度看,人们一出生就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汲取着各种文化养料和精神食粮,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懂得了各种社会规矩,而且构成了自己关于合理地思考问题、认识世界各种事物、社会和人生各种现象的思维框架。每一代人都不会全盘地照搬或拷贝既有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总会根据自己当时的实际对文化传统进行重新理解,进行一定的批判和取舍,而正是这种增减损益,形成了文化传承和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力量。

信任作为一种交往态度和价值心理,不仅是个体性的,更是社会性的,借助于习惯、教育、道德、宗教,将之上升为一种带有普遍的合理性的规范性存在,在人们之间代代传承,构成了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一个方面的内容,成为影响人们的心理和行为的一种社会力量。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认识到信任是彼此之间进行社会交往的基础,是人际关系良性互动的润滑剂,是维持一定的公共生活秩序的心理性基础,是群体生活的粘合剂和凝聚性力量。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人们对于信任都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是一种有着重要价值的东西,与此相关,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也都被当作是有积极意义的,是“应该如此”的规范。比如,像诚实、守信、忠诚等,就都被当作健康人格一种重要因素、一种美德,对于那些信守诺言、义以为上、忠于职守的人和事则作为榜样和典型而予以褒扬。从个人成长和生活的方面来看,信任也确实起着重要作用,若无基本的信任,从小对一切都抱有一种绝对怀疑的态度,那就不可能进行最简单的学习,不可能掌握最基本的知识,也无法与别人建立基本的交往关系,其社会化过程就无法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任是作为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所建立的一套简化机制,不经过这个程序和机制,人将无法进行选择。我们知道,由于个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面对着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要等到自己把一切都弄确定了再去进行选择,那就可能错过许多机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如果为了安全和保险起见而过分地怀有戒心,非得等到许多信息得到证实之后才进行交易,即使达成交易,也会由此造成交易费用过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使经济活动难以进行。在其他情况都不变的情况下,信任可以弥补这种缺陷,简化交易过程,使原来复杂的过程变得简单。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都对有利于保持信任的各种条件予以肯定,予以支持,“值得信任”成为一个人获得良好声誉的重要因素。

从总体上讲,人们对信任大都持一种赞成的态度和认同的心理,对鼓励、褒扬信任的文化观念能够很顺利地接受并积极予以推行,对那些典型事例中的人物予以很高的敬意。这些观念、态度和心理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相沿成习,就被模式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和心理习惯,成为一个地方、一个社会普遍流行的社会心理、行为方式、伦理观念和社会舆论,成为他们接纳和共享的一种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并且深刻地影响到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凝结成一种完整的文化模式。在这种文化模式中,对于信任或者守信有着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认为守信是一种美德、一种光荣;相反,对于不守信、不诚信则表现出一种否定的评价,这样,也就对守信者和失信者完成了舆论上的辨别和判断,对失信者形成一种道德谴责和内心压力——失信行为会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失信者也会付出名声的代价,从而为人们所不齿。

从文化比较学的角度看,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文化多种多样,在一些方面甚至还形成了对立,比如在一些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一个男人娶的妻子越多,表明他越有能力,越有地位,多妻成为一种光荣和体面的表现,而在流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不仅法律上不允许,就是在道德上也认为多妻是不道德的。但在对于信任和守信的问题上可以说是相当一致,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是鼓励失信、背叛、欺诈的。差别只在于制约条件的设置上,在于规约的完全和不完全上。在许多宗教文化势力强大的国家,由于信仰上帝或真主,各种宗教的教规也比较严格,相对来说失信行为的发生率就比较低一些,守信的情况会好一些,而在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和国家,失信行为的发生率可能就要高一些。比如在中国,尽管如一些学者所言,儒家文化实际上起着一种准宗教的作用,或者说在中国文化中流行的是一种祖宗信仰,但无论如何我们得承认,一方面,中国传统的政教合一,把君主当作神圣的天子,但形而下政治权威毕竟不能等同于形而上的信仰权威,无数的昏君的存在几乎把这种神圣性变成了一种遮羞布,无论怎么用内圣外王的逻辑来论证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另一方面,由于儒家的道德基本上建立在宗法家族制度上的,这也使得难以形成普遍的人的概念,有的只是亲人、熟人、自己人、外路人的具体的划分,从而只能形成特殊的信任而无法构建起普遍性的信任。即使有人性善的预设也无济于事,人们可以在口头上一般地承认人性都是善,可在实际交往中大抵都奉行着“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有罪推定的逻辑。

讨论作为一种文化模式的信任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到,文化不仅有民族性,而且有时代性。即使在同一民族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其文化也是有着相当的差别的。在前现代,农耕文化是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由于社会生产方式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商品化程度很低,交往的频率比较低,交往范围也比较狭窄,人们几乎终生都生活在熟人的圈子里,所以此时的社会信任主要就是一种人格性信任,对于社会信任的保障条件主要限于道德上的劝说、舆论上的谴责,最多再加上乡贤邻里的私下调节。人们的法律观念不仅都比较淡薄,甚至把“简讼”当作善治的表现,普遍地把“对簿公堂”当作是一种耻辱,至少也不是值得褒扬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这种文化条件下,对直接影响社会信任的失信行为基本上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诉诸道德。而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随着交往频率的提高和交往范围的扩大,熟人社会为生人社会所代替,长期甚至终生的交往为大量的临时的、短期的交往所淹没,传统的人格信任模式明显地就不能适用新形势的要求了。这就需要实现社会信任模式的历史性转变,也需要从文化模式方面为这种转变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果看不到这一点,还是站在传统的道德的角度,一味地诉诸道德教育、舆论谴责来对付普遍出现的失信行为,恐怕就不是一种合理的思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