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社会权与国家义务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社会权与国家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质疑中,社会权都被作为与自由权相对的一项权利,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分导致对国家积极与消极义务的区分。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构成了国家立法机关构建国家各种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构成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和进行司法解释时的上位指导原则。社会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只涉及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的规制和约束,不具备主观请求权,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免于第三方侵害的保护。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社会权与国家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历史的角度来看,人们对社会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慈善恩惠式的济贫行为到应然性的道德权利,并最终成为由国家实定法加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过程。进入现代社会,社会权成为各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成为现代宪法体系确立的标志,并且成为由国际社会认可并由各种国际人权条约加以确认的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的社会运动,人们主要争取的权利就是社会权,社会权的内容主要就表现为在尊重公民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国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保证社会全体公民能够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以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从德国的《魏玛宪法》开始,社会权开始出现在各国的宪法中,《魏玛宪法》成为现代宪法的开端。在社会权入宪浪潮的推动下,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并在宣言中列举了一系列如工作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性质的权利。此后,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中将“国家应创造各种条件,使得人们在享有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外,还能够同时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使人类不受匮乏之困”作为人类的理想,并详尽列举了一系列社会权。包括: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各种文化生活并享受科学进步所带来的利益权。[53]社会权观念的出现,社会权出现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等,在前文都已述及。我们说从社会权诞生之初,社会权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及积极自由的倡导者都将社会权与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自由联系起来。并且这些思想以社会福利国家的形式得以落实,即使在不承认福利国家的地方,人们也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条件的职能赋予国家,成为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除了对社会权的论证之外,还有许多学者对社会权思想进行了反思,特别是新经济自由主义者,在强调消极自由权利的同时,反对国家对社会和市场的干预。国家只应该承认自由权为基本权利,在制度上只需辅以司法审查以对抗国家机关的侵犯,保障其实现的彻底性。在他们看来,社会权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更多的只能看作是政府提供给个人的一种福利、利益或好处,而不是一种权利。相较于社会权来说,自由权所包含的生命、自由权利更为重要,如果生命权都不能得以保护,那么其它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在实践中福利国家实施一段时间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使人们对国家承担积极保护义务的社会权产生了更多的质疑。

在有关社会权的争议中,对社会权批判最多的应该是在法学界对社会权的权利属性分析。在这些质疑中,社会权都被作为与自由权相对的一项权利,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分导致对国家积极与消极义务的区分。而传统自由权主要强调的是自由权的消极防御属性,国家充当的是一种“必要的恶”,自由权主要防御的就是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因此,当需要国家提供积极保护和给付义务的社会权提出时,许多人站在捍卫消极自由的角度,反对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

此外,对社会权的争议还来自于社会权的保障问题,“无救济即无权利”,由于国家受现实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社会权并不能像其它自由权一样寻求司法诉讼,也就是社会权中包含的许多内容尚不具备可诉性。因此,在有些学者看来社会权不具备可诉性,因此社会权不能算作完整意义的权利。

在社会权的救济和保障问题上,我们确实不得不考虑国家的给付能力,但人们也并未因此就停止对公民社会权益的追求,并认为国家在实现公民的社会权益方面仍旧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社会权作为现代基本权利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德国公法思想通过对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分析后,公民的社会权也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及保护。

社会权作为现代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尽管在权利属性上,不具备主观权利属性,使社会权的实现变得异常困难,但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使得社会权的实现具有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构成了国家立法机关构建国家各种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构成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和进行司法解释时的上位指导原则。社会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只涉及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的规制和约束,不具备主观请求权,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免于第三方侵害的保护。基本权利的客观秩序属性的重要价值在于,对于无法通过直接主张而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权,可以借助于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获得比较理想的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