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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权与国家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权作为一种规范性事实真正引起人们关注是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的。尽管《魏玛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社会权,但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实践。在这个方面,德国的公法学者做出了最为卓越的努力,在本文的这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公法理论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及国家义务的相关理论,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履行国家义务。
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权与国家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国家职能发生极大变化的时期,国家从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消极不干涉转为对国家社会职能的强化,人们对国家有了更多的期待,存在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即国家(控制)的领域应当减少,但在具体问题上,公众永远要求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政府行为”[42]。社会权作为一种规范性事实真正引起人们关注是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的。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大量的社会权条款,这些条款主要体现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诉求。

尽管《魏玛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社会权,但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实践。直到二战之后,人们出于对战争期间践踏人权的反思,战后思想家对“人的尊严”赋予的超验地位,以及对公正、平等等价值诉求的提出,才使得对公民社会权的探讨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在思想界对社会权是否具有先验性,及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怀疑及争论,但就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条文来看,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承认了社会权的宪法地位。[43]

不同于自由权,社会权的保障要求国家的积极给付,也正是基于人们对自由权的维护,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使得对社会权的权利属性认定始终存在争议。尽管各国都将具有社会权属性的许多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但在如何实现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上,人们还是存在异议。在这个方面,德国的公法学者做出了最为卓越的努力,在本文的这部分,主要介绍德国公法理论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及国家义务的相关理论,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履行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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