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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偏离价值作为一种分配关系的意义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偏离系数h≠1时,价格不等于价值。这是我们不仅把交换价值当作价值形式,也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形式,明确交换价值形态中包含的使用价值关系所引申出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结论;它对于我们说明各种价格现象,说明长期在理论上处于含混状态的所谓“价值规律”,以及包含在交换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现为价格趋向于价值的规律。

当偏离系数h≠1时,价格不等于价值。从价值理论的角度考察,这一现象的社会内容是什么呢?

价格不等于价值,意味着生产一种商品的一定劳动量,可以与比它更大或更小的另一个社会劳动量相交换(请注意,由于这里涉及的是不同种劳动问题,因此是两个劳动量相互交换的关系,而不是同种生产中不同效率的劳动被算作较大或较小社会必要劳动的问题)。或者说,当价格偏离价值时,商品的等价交换(等价格交换),意味着不等量的价值(劳动量)相交换。

这样,从价值理论的角度考察,价格或交换价值就有了另一层社会意义:它指的是一件商品所能交换到的价值或社会劳动量,是一件商品与社会劳动量相交换的特殊能力的指数。所谓价格偏离价值,其实质就是商品能够交换到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它自身的价值。因此,它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我们不仅把交换价值当作价值形式,也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形式,明确交换价值形态中包含的使用价值关系所引申出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结论;它对于我们说明各种价格现象,说明长期在理论上处于含混状态的所谓“价值规律”,以及包含在交换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11]

一件商品自身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它的交换价值,则不仅取决于它自身的价值,而且还取决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正是后者,构成了一件商品的能交换到的价值与其自身的价值相偏离的物质基础,也是为什么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能够调节社会物质生产的比例,并能够刺激生产者不断创造新产品、新使用价值的根本原因。

价格偏离价值,使个别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自身包含的价值,只是对个别劳动才是适用的。就整个社会劳动来说,它只创造一个价值总量,而不可能同另一个社会劳动总量相交换(此处排除国际贸易)。因此,就社会总商品来说,其交换价值总是与价值相等的。这可以使我们得到两点结论:(1)交换价值,或一件商品所能交换到的价值,与其自身价值在量上的偏离,是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这一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又一表现形式。(2)交换价值,或商品的相对价格,事实上体现着不同的个别劳动者对社会总商品财富所拥有的索取权——由于使用价值之间的相对关系,使得一定量的某种劳动可以同较大量的另一种劳动相交换,从而可以换取到较大量的物质财富,使从事这种生产的劳动者,拥有了较大的对社会财富的索取权。所谓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的初次分配,就是建立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的。因此,价格作为交换价值,本身也包含着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当然经济中的分配关系远不仅只是这种分配关系。新古典主义之所以将分配理论变成了一种特殊的交换理论,把工资收入、利息收入等也当作价格来处理,就是由于它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当作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全部分配关系。)

明确了交换价值也是一件商品所能够交换到的价值,其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就可以使我们明白通常说的价值规律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什么。说到底,所谓价值规律,就是商品所能交换到的价值(即交换价值)趋向于与其自身包含的价值相等的规律。它表现为价格趋向于价值的规律。

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当价格偏离价值,一种商品所能交换到的价值量大于其自身包含的价值量,从而使该种商品的生产者在利益分配中占有较大的份额,也就是获得较高的收入,这种生产便表现得较为有利可图;相应地,这时必然有另一种或一些商品所能交换到的价值小于自身价值,处于不利地位,这就导致收益较低的部门的生产者撤出(如果可能的话),减少那种商品的生产和供给,转入收益较高的部门(如果可能的话),增加该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从而使不同商品之间的使用价值关系发生变化,由此导致价格即交换价值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趋向于与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价值相等。使用价值关系的变化,物质生产比例的变化,生产与需要相互适应,是通过社会利益关系的改变实现的,这是商品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显然是所谓的“完全竞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垄断,无论是自然垄断还是人为垄断。只要发生垄断,交换价值趋向于价值,商品按价值交换的过程就会被打断,就必然发生某些商品的交换价值总是大于自身价值(另一些则相反),某些生产部门所拥有的利益分配权利总是相对于另一些部门更大,总是拥有以等量劳动索取或攫取较大量社会财富的权利。地租和垄断利润的实质,都在于土地产品和垄断产品的交换价值被垄断因素长久地维持在高于自身价值水平之上的结果。地租和垄断利润作为一种分配关系,是以商品生产中不同部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由于这里没有引入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问题,因此这里的地租指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而是“地租一般”),同时也是加在商品生产者分配关系上的一层特殊规定性。

此外,明确了交换价值中包含着可交换到的价值与自身价值的关系,包含着利益分配关系,也可以使我们很容易地解释诸如不可再生产的稀有物品之类的交换价值的实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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