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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的类型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传统社会之中,信任只能是一种人际信任,信任只存在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人际信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和最底层的形式。设想完全没有人际信任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二)非人际普遍社会信任非人际信任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信任形式,这种信任的对象不再是具体的个人。吉登斯在卢曼的基础上,将系统信任划分为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对应于卢曼的交往媒介和系统。吉登斯认为,这种信任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抽象能力。

一、社会信任的基本类型

按照社会信任的对象及社会信任的客体不同,我们可以把社会信任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社会信任关系,即我们通过一般所说的人际社会信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社会信任关系所产生的抽象社会信任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非人际社会信任。

(一)人际特殊社会信任

一般来说,在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社会信任都是一种特殊社会信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信任,是因为人际信任的对象离不开信任所存在的特定的对象即特定的个人。无论这个个人是皇帝还是臣民,是官员还是平民,这种信任对象只存在于特定个人和私人之中,如果离开了特定的个人和私人,其人际信任自然就会消失。这也是人类传统社会之中信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韦伯对信任的研究,韦伯认为所谓特殊信任就是以私人关系为基础,以追求一定共同价值、信仰为目的所形成的私人信任关系。这种特殊信任一般只是来源于信任主体所拥有的私人关系,如血缘关系、家族和宗教关系,信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说得通俗点,特殊信任是建立在私人亲密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其主要基本形式家族信任。

在传统社会之中,信任只能是一种人际信任,信任只存在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因为信任作为一种对象性的社会关系,对客观自然存在物来说,人们不可能去信任一个客观自然存在物,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而,对于传统人治社会,人们不可能去信任一个非个人的东西。而作为信任对象和客体的只能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只有人能够承担义务,只有人才能是信任的对象。当付出信任的一方面临着多种选择机会的时候,他可以做出自己信任何人的选择,存在着被信任方因信任方的信任行为而守信的可能性。作为信任的付出方来讲,他拥有应对被信任方背叛的手段,至少来讲,他有对背叛的被信任方施加影响的机会。当事实上不存在选择机会的时候,或者不存在可以影响被信任方的手段的情形下,不存在真正的信任行为。因为按照信任的定义,信任方在做出信任的时候,对自己面临的损失的可能性与受益的可能性进行过理性的计算,明白信任行为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自己将要承担信任的后果这一点也有着明确的认识。他也明白,被信任方不会无所顾忌地背叛承诺。也就是说,被信任方总要为自己的背信行为付出代价。人际信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和最底层的形式。任何社会都是由一定的人群组成的。人们之间总要发生交往,一定程度的人际信任水平使得这种交往能够正常进行。设想完全没有人际信任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人际信任存在于任何社会历史阶段。依据是否以人格特征为纽带,将人际信任划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特殊信任主要是因血缘、地缘、业缘等特殊身份特征,即人格化特征为纽带在熟人中间形成的信任。普遍信任主要是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联结信任的纽带不再是身份特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伴随着人际信任类型由特殊信任为主向以普遍信任为主。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的小型社区被打破,社会流动速度加快,城市不断扩大,日益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是以分工协作方式建立起来的,人们不是以自己的身份特征聚集在一起,而是以功能上的彼此需要聚集在一起,因此,并不存在感情上的和道德上的纽带。不论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都存在着这两种人际信任形式,但是信任的水平会有所差别,尤其在指向陌生人的信任上,不同的国家因世界观价值观、历史传统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在对陌生人的问题上,一致存在着特殊与普遍之争。普遍或世界主义观念从斯多葛主义者开始,经西塞罗,成为一支重要的传统,这种传统秉承自然法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自然的一分子,均等地分享神性,因而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是地域的不同并不能成为彼此敌视和仇恨的根源。世界主义者认为,应该把信任赋予陌生人。而在特殊者的世界观里,陌生人意味着未知和危险,他们把人类分成不同的等级,对陌生人的信任程度自然较低。

(二)非人际普遍社会信任

非人际信任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信任形式,这种信任的对象不再是具体的个人。学者们对“非人际信任”有不同的提法,有人叫制度信任,有人叫系统信任,有人叫对抽象体系或者抽象能力的信任。在现代社会中,维系社会运转主要的是一些复杂的制度,制度信任取代人际信任成为主要的信任类型。一方面,现代社会中的人际信任的达成需要制度的参与;另一方面,制度本身也成为信任的对象。当然,这种信任的性质与人际信任的性质不同,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信任,它实际上是一种信赖。在简单的社会系统中,与个人无关的信任形式是不需要的,世界的复杂性通过人际信任被简化了。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秩序高度分化,使得日常生活必要的社会信任不能单纯通过人际信任来实现,社会秩序也并不因为你知道和信任的少数人而兴衰,必须有另外一种不依赖人格因素的建立信任的方式,就是系统信任。〔170〕如果说人际信任是需要时才生成、才“连线”的话,那么制度信任或者系统信任是始终“在线”的,制度和系统成为进行日常生活的环境要素,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为现代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现代社会的到来使得分工越来越细,各领域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超出个人可以理解的范围,对个人来讲,只有信任这些制度的有效性才能生存下去,这种信任实际上是相信他人对制度的信任,相信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卢曼认为,现代社会需要一些简化复杂性的媒介,主要是货币、真理和权力。个人借助于对这种媒介的信任达到对经济系统的信任、对分配信息的权威的信任和对合法的政治权力的信任。吉登斯在卢曼的基础上,将系统信任划分为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对应于卢曼的交往媒介和系统。吉登斯认为,这种信任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抽象能力。

随着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人际信任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最初的信任类型,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主要是一种没有保证的信任,或者说依赖于伦理上的保证,纯粹依赖对方的善良意图,依赖对人性的乐观态度,而不依赖于一个实存的第三方。比如,当我把一千元钱借给一个朋友的时候,如果我没有让他写下借据,也没有要求提供担保人,这就表明我是信任他的,反之,表明我是不信任他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大多数的人际信任不再是这种没有保证的信任,而是有保证的信任,依赖于法律提供最后的保证,这种保证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通过对背信行为进行惩罚或者对违约行为进行救济来起作用。这种外在的保证可以使得信任的半径扩大,有利于普遍信任的出现。将这种依赖于外在保证的信任称之为对制度的信任是不妥的,因为制度只是提供了一个减少行动者风险的框架,它并没有把风险完全消除,行动者在卷入不确定性的事件中除了相信外在保证的普适性之外,还要自己来决定是否冒险,总之,信任仍然是不可少的。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提供的有效的外在保证减少了对人际信任的需要,甚至可以说,在很多场合,人际信任不再是必需的,但是制度的能力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替代信任。西方国家在经历了社会信任和政治信任水平的大幅下降之后开始意识到,必须放弃以前那种完全依靠制度的做法,他们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重新重视信任的作用,在制度之外,积极的信任不仅是社会凝聚和团结的基础,而且是一个国家取得更大经济成就和保持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社会信任的典型类型

(一)迪尔凯姆人际型特殊社会信任

韦伯认为,与其他私人信任关系相比较而言,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特殊信任比其他私人信任程度都要高,而家族信任中所存在的社会资本存量也是最高的。迪尔凯姆根据韦伯对特殊信任研究,从社会价值规范,尤其是宗教信仰规范的角度谈到特殊信任。迪尔凯姆认为,传统社会是一个处于一定具有共同宗教信仰的机械团结联系起来的私人信任关系。他说:“所谓的机械团结是这样一种社会联结纽带,它通过集体意识将同性质的个体团结结合在一起。人们可以在原始社会和传统农村社区(他们统称为局部社会)中发现这种团结的典型表现。”〔171〕迪尔凯姆在这里的意思是说,处于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根据自身的相同性和相似性即人际社会关系中的机械团结性形成一定具有共同信仰价值追求的社会共同体。这种机械团结型社会资本其存在时间主要存在于不发达的前现代文明社会之中,其存在地区也主要是不发达的乡村。机械团结型社会资本的特点在于:社会成员的同质性非常的高,成员之间的私人信任非常高,社会资本的存量相应的非常的高。在这样的共同体之中,在物质生活方面,由于社会分工不发达,人际交往是直接的私人交往,这里没有陌生外来人,只有相互彼此熟悉的自家人。他们一起长大,从生到死,成员之间各人大致具有相同的生活经历、社会阅历和生活方式。在社会成员的精神文化方面,各个社会成员大致具有共同的社会信仰、社会价值、社会追求和社会规范,接受同样的道德规范,在社会感情和社会心理上也大致的一致和相同。总之,在机械团结的社会群体之中,社会成员的私人关系直接表现为社会关系,不需要物作为一种中介,人与人之间保持同样的风俗和习惯,社会没有分化。因而,不会存在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彼此依赖和依存非常的高,私人信任更多表现为以私人或者个人为主体的私人特殊信任,其社会资本存在的存量也异常的高度。〔172〕

无独有偶,19世纪末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继承了迪尔凯姆的思想,并且完整的、系统的、详细的描述了西欧传统社会中存在的特殊信任和特殊社会资本。滕尼斯认为,对于现代西欧社会来说,共同体和社会是两个有联系又相互有区别的概念。现代社会按其本意来说就是原子式的个人所组成的私人社会。而在现代工业文明社会以前,并不是原子式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严格意义上,在近代工业文明以前的社会不是社会,而只能是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不同于现代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以血缘伦理及其对土地共同占有为形式的公共体。在这个公共体中,没有土地私人占有,也没有财产私人占有,也就没有私人占有,有的只是公共占有。无论是土地还是财产等其他财富在产权上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公社成员所有。这就是说,共同体是一个公有制的生活体,而不是一个私有制的社会体。滕尼斯说:“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173〕,同时还从公共精神角度特别强调指出,共同体内“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应该被理解为默认一致的概念。它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174〕在这里,滕尼斯继承了迪尔凯姆传统社会是一个“机械团结”的深度信任的有机体思想,认为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深度信任是共同体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用纽顿的看法就是:“机械团结是由通常来自同一宗族、等级种族或具有本地共同体渊源的人们在广泛的日常接触中产生的。此类群体不但具有社会同质性而且他们倾向于把自己封闭起来。作为一种结果,社会控制也很强烈。”〔175〕当代著名社会资本理论家纽顿总结了建立在“机械团结”这种人际深度信任所表现的三个特点:第一,这种机械团结的深度信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相似性。因为在滕尼斯和纽顿他们共同看来,具有共同的性格、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性的人越容易生产亲近感和亲和力,他们之间也容易相互信任,形成深度特殊的信任关系。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祖克尔所说:“一般说来,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如下信念: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有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经济交换中容易达成共识。”〔176〕第二,深度信任具有封闭性和排外性。滕尼斯认为,建立在血缘伦理基础之上的共同体的私人信任是一种高度的深度信任,人际社会关系非常亲密和密切,其单位组织团体的内在聚合力向心力也非常强力,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的社会实体。这种深度私人信任的特点是,私人信任的主体之间其私人关系高度的依赖,各个共同体社会成员自觉的自发的无意识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他们牢固的竖立了这样一个信念:个人与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就是使得公共体的各个成员之间很少估计个人私利和个人情感,自觉地维护和服从公共集体的利益、价值和情感,出现严重的“排斥”圈外人的现象。第三,共同体内的深度信任与现代社会中的抽象信任比较起来,一个最大的显著特点就是信任主体的人格化即信任的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信任关系。因此,共同体成员的个人的人格、品德、修养、名誉和威望对人格化的人际深度信任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是强制性的人身依赖和依附性的,对个人的权力和权威的信任、信仰和信赖代替了现代社会中对法律、制度和体制的信任和信赖。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际的深度信任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只能是建立在一种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前资本主义的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之中。这种私人信任尽管信任程度很高,其相应的社会资本存量也很高,但是,这种私人信任无法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加上共同体的个人力量的单薄和弱小,其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的控制、占有和使用和带来的社会资源毕竟有限。这种特殊信任比起建立在一种浅度信任基础之上的自发的社会团体信任所带来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是无法比拟和匹配的。

(二)托克维尔非人际型普遍社会信任

纽顿把建立在浅度信任基础之上的自愿性法人社团看作是社会资本存在的第二种基本形态。这方面的代表人物,纽顿认为是近现代民主社会理论的先驱人物——托克维尔。因此,浅度信任型也被纽顿称谓托克维尔型。如果说深度信任——迪尔凯姆型代表了传统的、亲密的、伦理的和小规模的共同体的社会资本,是共同体人际关系和私人信任强关系的体现,那么,浅度信托——托克维尔型则代表了现代的、广泛的、团体的共同体的社会资本,是法人自愿社会团体人际社会关系和私人信任弱关系的体现。现代法人自愿社团“它是以更松散的、更不定型的、更稀疏的社会接触为基础,这些社会接触是由工作、学校和地方性共同体的自愿性组织进行的”。这些自愿性法人社团组织的人际关系、私人信任和社会资本不是迪尔凯姆所说的机械有机团结的深度信任即深度社会资本,而是有机团结的浅度信任即浅度社会资本。浅度信任是现代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资本形成的基础。纽顿认为:“根据这种浅度信任的模型——我们可以称之为托克维尔模型——正式组织化了的自愿性组织中面对面的互动,对社会资本规范的产生是必不可少的。”〔177〕纽顿为什么把建立在浅度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称之为托克维尔型呢?只是因为托克维尔是看到和阐释自愿性法人社团组织中浅度信任的第一人。我们知道,托克维尔是近现代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在19世纪上半叶,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期间,考察了当时美国社会的社会状况,关注到当时美国社会的社会民主问题,特别关注到美国社会法人团体在美国社会民主中的力量和作用,把自愿性精神看作为当时美国社会资本重要的表现形式,这集中体现在他的《论美国的民主》之中。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这样谈到建立在浅度信任基础之上的自愿性法人社会团体。他说:“在美国无论年龄大小、地位高低、知趣如何,美国人时时刻刻都在组织社团。那里不仅有人人都可以参加的工商业社团,而且还有数以千计的其他类型的团体——宗教的、道德的、严肃的、无聊的、宗旨一般的、目的有限的、庞大无比的和规模很小的……只要什么新的事业,如果在法国就是政府出面,在英国就是权贵带头,而在美国,你会看到人们一定在组织某个社团。”〔178〕托克维尔认为,这种自愿性浅度信任法人社会团体与亲密性深度信任私人具有以下三个不同的特点:第一,自愿性浅度型社会信任具有正式性。这种类型信任是属于正式组织中的一种次级的正式的私人信任关系,而不是一种非正式的私人信任关系。这种正式的私人信任关系是被该社会团体组织所认可的,并且被该组织社会团体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这样制度化的明文规定所承认和认可的,具有正式性、制度性和法制性。但是,这种孕育在自愿性法人社团中的社会关系、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比起传统共同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同时又具有疏远性、平常性和非密切性。第二,自愿性浅度型社会信任具有异质性。也就是说,自愿性社团的社会关系、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不像传统共同体的社会资本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统一性和等同性,而是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自愿性法人社团的成员来源多样化,成分复杂,具有各自原始的胎记和印痕,而自己原来所属的共同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异质性的社会关系群体网络之中只能形成浅度信任的社会资本。第三,自愿性浅度型社会信任具有法人性即非人格化。从社会信任存在的主体角度上说,自愿性法人社团的私人信任属于一种非人格化的信任。也就是说,这种私人信任的主体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特殊的自然人,而是某个社团代表人即法人,甚至找不到一定具体的明确的信任主体,只是一种身份和符号认证而已。在托克维尔看来,当时美国社会中存在的多元化的自愿性法人社团组织,如教会、社区、公民团体等对北美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作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自愿性社团孕育了一种公共精神,使得人们相互关心公共利益或公益成为一种习惯,发扬人们的利他主义的无私奉献精神,增进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感情,促进了人的自由和人的团结,也就是实现人自身社会的民主程度。最后,托克维尔总结道:“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下,才能使自己的感情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179〕

(三)帕特南社会资本型公共社会信任

后来的社会资本理论三大创始人之一——帕特南在谈到托克维尔在关于社会资本思想上的贡献指出认为,“社会资本的托克维尔模型是富有魅力的,因为它揭示了,自愿性组织一旦启动,是如何有助于提供社会资本和支持合作的”〔180〕,认为现代公民社会资本是建立这个基础之上的,即是自愿性法人社团组织成为了创造社会资本即社会信任和社会互惠规范的重要的载体。第一,因为自愿性法人社团是以成员之间自愿、自觉和自由加入和退出为原则,而成员之间的“三自”原则又是以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这样就形成了信任与社团参与的良性互动和良性循环,同时人们又因为相互自愿参与社团而更加相互信任。这种就在无形当中提高人际信任的水平和提高了社会资本的存量。与此同时,通过成员的多重会员身份,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社会团体组织之中获得多重的信任,从而提高社会整体信任水平和社会资本的整体存量。第二,在自愿性社团中形成的信任及其社会资本是一种普遍信任和普遍社会资本,而不是一种特殊信任和特殊社会资本。也就是说,这种信任和社会资本不是局限于特定人和特定的组织,而是面向整个和多个社团集体。第三,自愿性社团中形成的信任是一种由下到上的自发信任,而不是一种用极权和权威这种强制性为基础的自上而下所形成的权力或权威信任,而这种自下而上形成的人际信任和社会资本正是社会民主产生的根源、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纽顿在谈到托克维尔的时候也指出,在托克维尔看来,社会资本就是在自愿性社团中所形成的一种自发的信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利他主义的公共精神。这种自愿性利他主义信任社会资本远离了在前现代社会中即传统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特殊社会资本产生的温床即家庭,也不如传统深度信任社会资本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包容性。但是,在浅度信任关系中形成的社会资本也同时少了在传统社会资本中带来的排外性和单薄性,而是在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形成的一种普遍的信任关系、普遍的社会资本和普遍的互惠规范,同时具有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所以,“从内部效应来看,公民们学到了信任、谦虚、中庸、互惠的公民道德和进行民主争论和组织的人来说,采取信得过的行为是强制的。从外部来说,多种多样的相互重叠的群体创造出相互连锁的社会联系,而这种社会联系能在自身发生分化的环境下,把社会捆绑在一起。”〔181〕当代研究极权专制制度的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纽豪也认为,自愿性组织社团是现代共同体。他指出,这种现代共同体的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以血缘伦理为基础的特殊信任,而是以自愿性法人社团普遍信任为基础法人政府。在以血缘伦理特殊信任基础之上形成的传统共同体,只能形成极权的、强权和专制的人治政府、人治制度和人治体制。这里根本没有什么政治民主可言。而对于真正的民主,只能产生于建立在自愿性法人社团普遍信任基础之上的法人政府、法人制度和法人体制。这是超越传统私人政府和私人社会之上的人类真正的共同体。在我们研究了社会资本的核心价值——社会信任之后,我们来探讨社会资本的核心价值即社会信任对社会发展的实际功能。

【注释】

〔12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6页。

〔125〕同上书,第53页。

〔126〕孟子:《孟子》,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38页。

〔127〕荀子:《荀子》,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页。

〔12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页。

〔129〕同上书,第62页。

〔130〕王阳明:《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131〕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13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0页。

〔133〕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34〕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135〕福山:《信任:社会道德和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36〕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1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页。

〔1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1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页。

〔140〕转引自[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141〕[波]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陈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3页。

〔142〕[德]尼拉克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143〕同上书。

〔1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1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6页。

〔146〕同上。

〔147〕《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页。

〔148〕《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页。

〔1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页。

〔1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0页。

〔151〕同上书,第167页。

〔152〕同上书,第96页。

〔153〕同上书,第96—97页。

〔1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1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3页。

〔1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157〕同上书,第478页。

〔158〕[德]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29页。

〔159〕同上书,第424页。

〔160〕同上书,第431页。

〔161〕[德]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出版社1959年版,第73页。

〔1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163〕《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7页。

〔164〕同上。

〔165〕卜长莉:《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66〕[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风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67〕[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往和权力》,苏国勋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168〕LeviStrauss,Glaude.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Trans.Johnbell and J.R.von Sturner.Boston,Beacon Press.169,p.84.

〔169〕Polanyi,K.,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Glencoe,The Free Press.1957,p.250.

〔170〕[德]尼拉克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171〕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172〕卜长莉:《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3〕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页。

〔174〕同上书,第71页。

〔175〕纽顿:《社会资本与欧洲民主》,载于《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李惠斌、杨雪东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年版,第14页。

〔176〕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53页。

〔177〕纽顿:《社会资本与欧洲民主》,载于《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李惠斌、杨雪东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年版,第15页。

〔178〕[法]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89—690页。

〔179〕同上书,第692页。

〔180〕纽顿:《社会资本与欧洲民主》,载于《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李惠斌、杨雪东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181〕同上书,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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