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为什么说真理的标准在确定真理的反映中

为什么说真理的标准在确定真理的反映中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理的标准在确定真理的反映中,仍然存在于人类正确的反映和被反映中。掌握名的真理标准,循名责实的去检验真理,不认识真理的人也能检验真理。外行领导内行就是凭真理的名的标准——正确的思想认识和理论领导内行的。但这句话,这个反映,就是全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应该作为检验和规范真理的标准。比如,人们的行为标准中有一条 “永不偷盗”的标准。认为标准只有在反映符合被反映时才是正确的,才能作正确的标准是对的。

真理是人的意识反映和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构成的,那么构成真理的人的意识反映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我们完全可以分别去理解。这样,就可以认识被正确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哪里,反映在哪里。“北京有个天安门”的反映,客观物质的天安门在中国的北京,而反映可以在宇宙间人的意识或意识反映的映象、语言、文字、代号、符号、标识能够到达的宇宙各地。当然,有的反映和被反映都在一起,比如反映人用语言对自身的反映,对自己眼前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都可以说反映和被反映在一起。

我们已经论述过什么是与真理有关的反映。与真理有关的反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反映通过人的感官进入人的头脑,形成映象——认识的反映。另一种是人的意识把这个映象(认识)作为意识形态反映于社会的反映。映象的东西是包括思想上可抽象的东西。如:语言、文字的映象。而意识反映于社会的东西从反映方来说是具体的,物质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有形态,代表着、反映着意识的形态。这些代表意识形态的东西就是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产生的语言、文字 (特别是象形文字能说明这种形态)、代号、符号、标识等。总之,一切由人的行为产生的东西,都是人的意识反映产生的,它都有表象反映意识,都是意识的反映。一件人造的事物,一个人建的城市,无不是人的意识反映,又无不反映人的意识。所以,人造的事物在哪里,人建的城市在哪里,反映就在哪里。但是,应该说明:主观反映也会抽象,也会没有对象,也会被反映。那时的被反映在哪里,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总之,抽象的,没有对象的反映是错误。正确的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有两种情况的反映。一种是反映的活动,一种是反映活动产生的反映结果。反映的活动就是实践的活动。实践的活动包括思想的活动,说话的语言活动,书写文字的活动,其他行为和行为的活动。反映活动产生的结果,就是这些活动产生的结果。比如:被称为知识、公理的东西就是反映的结果。这些东西肯定有的是可拿动和抬动的。

真理的标准在确定真理的反映中,仍然存在于人类正确的反映和被反映中。这就是斯宾诺莎和马克思讲的 “标志”和 “尺度”。斯宾诺莎讲的真理的 “内在标志”在思维中,“外在标志”在客观的事物里。马克思讲的真理的 “内在尺度”在头脑中,“外在尺度”在客观世界里。实际上,这就是真理的 “实”的标准和 “名”的标准。这两个 “名”标准和 “实”标准都很重要,掌握了名的标准就能循名责实。“循名责实”,是根据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名称、反映去想、去说、去做。去寻找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不可否定,人类的实践需要循名责实的实践。人类用语言思维的现象,就是 “循名”的现象。根据名的实际反映去说和做作的现象,就是 “责实”的现象。循名,实际上就是以名 (反映)为标准。当然,“循名”要正确,“责实”也要正确。循名责实是实践的程序。一切程序都应该以真理为标准,不是以未经确定正确的活动为标准。掌握名的真理标准,循名责实的去检验真理,不认识真理的人也能检验真理。这是外行能够领导内行的根本原因,是外行能够领导内行的重要理论基础。外行不掌握名的标准,凭什么领导内行?外行领导内行就是凭真理的名的标准——正确的思想认识和理论领导内行的。所以,不可轻视原则——标准的反映部分 (名的部分)。如果不掌握真理的名的标准也去检验真理,也去领导内行,那只能是错误的检验,错误的领导。

这里,再次重复说明:正确的思想认识也是真理。并且,正确的思想认识是真理的最终检验标准。因为检验真理最终是由思想来完成的。是以正确的思想认识作标准来比较证明的。正确是包含对象的真理。不能把正确的思想认识看成是不包括对象的反映,而要看成是和对象不可分割的映象。检验真理就是把这种和对象不可分割的映象与要检验的反映映象比较,这是不可否定的检验过程。否定这个思想中的检验过程,就谈不上真理的检验和检验真理。因此,正确的思想认识和一切包括正确的真理的反映作为真理的标准,都有十分确定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真理的名、真理的反映部分,也可以作真理的标准,关键的问题在于是正确的真理。比如:胡锦涛同志提出的 “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发展观”虽然只是一句话,一个反映。但这句话,这个反映,就是全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应该作为检验和规范真理的标准。恩格斯认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页)恩格斯的认识说明了原则的产生是在确定反映符合被反映时产生的,是反映符合被反映时才是正确的。而 “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是错误的。如果这样认为,人类的行为就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受一定的原则规范了;原则也就没意义了。人类的研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人类的实践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原则应该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自然界和人类应该适应原则。当然,自然界不会主动适应原则,只有人类才能使自然界适应原则。原则必须适应自然界。但原则确定后,人也要用自然界来适应原则。运用去研究、去寻找的原则和要研究和寻找的原则不是一个原则。这些运用的原则虽然只是原则的反映,即原则的名,但原则的名也是原则。如果原则的名、原则的反映不起作用,那么,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就无意义了。原则的反映、原则的名也很重要,人类的行为最先都是遵循原则的反映、原则的名行事的。正确的按正确的原则实践,正确的按正确的原则 (标准)去做就是真理。错误的按错误的原则去实践就是错误。按原则的名去实践也是 “循名责实”。比如,人们的行为标准中有一条 “永不偷盗”的标准。遵循这条标准,人们应该做到永不偷盗。认为标准只有在反映符合被反映时才是正确的,才能作正确的标准是对的。但我们应该把 “反映符合被反映是真理,也是真理的标准”这句话的反映本身也确定为真理。因为它也是对真理标准的正确反映。它是正确的反映,它就是真理。我们也就可以用它作标准检验真理。所以,我们不能把 “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这句话看成不是真理,也不是真理的标准。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在思想上,实际的运用上遵循这个标准,适应这个标准,就能确定真理。

真理的原则、标准的名 (反映)标准的作用是不可小看的,人们掌握了真理的名的标准就可以检验真理。所以,马克思说:“光是思想竭力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2页)也就是说,光是真理符合事实不行,还要事实符合真理。正如反映张三的名可以作张三的标准检验是否是张三一样,真理的名也可以作为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反映规律的逻辑能证明真理,只能用逻辑证明真理的只能用逻辑证明真理,根据就在这里。苏格拉底把普遍原则作为真理的标准是正确的。凡与普遍原则一致的是真理,凡与普遍原则相矛盾的是错误。当然,正确的原则是原理的反映。用原则做标准也就是用原理做标准。原理做标准,原理在现象中,也就是在反映中。不论什么现象,只要正确都有真理。有真理就有真理的标准。真理作为真理的标准在反映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