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为什么用真理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有的不能得到真理

为什么用真理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有的不能得到真理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尽管我们认为真理的标准是真理,我们的思想意识也是想用真理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但是,我们用来作标准的真理,由于我们感官上的错误、认识上的错误、反映上的错误,并不能保证都是真理。但真理的名的标准可确定。因此,以真理为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也不一定能得到正确反映的真理。

真理是具体的。因此,口头上的 “用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如果得不到具体真理作标准,那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检验和规范真理必须首先找到和认识作标准的真理。这是检验和规范真理的前提。但是,找到和认识作真理的标准 (即正确反映和被反映的客观事实)之后,还是不一定能得到正确的检验和规范结论。不一定能得到正确的检验和规范结论,即不一定能得到真理。原因是什么呢?一个是检验者的认识和意识反映能力引起错误,所以检验结果 (结论)是错误。检验者的认识和反映能力是受多方面影响的。语言的反映能力、文字的反映能力和其他行为能力,都决定着反映结论的正确和错误。当然,既然能称为 “检验者”的能力,并不是影响检验结果的主要问题,而是检验者的意识问题。因为检验真理的过程,同样是一个反映真理的过程。不论检验多少次,反映多少次,都要经历同样的搜集证据、分析判断和意识作出反映的过程。这正是法院审理案件审理几次都只采用一个同样的方法的根本原因。因此,意识的正确与否,是决定检验得到的结果是真理还是错误的决定因素。一个法官 (天职的检验真理者)如果其思想意识不良,他检验真理的结果绝不会是真理。他会把真理反映为 “错误”,把错误反映为 “真理”,使有真理的人受到追究,受到迫害,反而让没有真理的人逍遥在真理的约束之外。这些检验者的过错,虽然不能完全归罪于意识问题,有些还是属于认识问题,但许多过错不能不从意识方面找原因。因为认识主要受意识的支配。

检验和规范真理的人也是使用真理标准的人。真理的标准决不会和检验和规范真理的人分开。这样,真理的标准完全受检验和规范真理的人的意识掌握。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检验真理的人能检验证明他所检验和规范的真理是否是真理,但检验者的意识不正确,在检验真理中检验者必定存在偷换真理标准的行为。一方面,他会偷换反映的标准——事实,把这种事实硬说成是另一种 “事实”,把另一种事实硬说成是这种 “事实”,或者干脆隐瞒事实。另一方面,他会偷换真理的标准,把该用这个标准的用那个 “标准”,该用那个标准的用这个 “标准”。反正正如法官办案一样,法律条文多得很,任何一条法律条文都可以任意引用来作标准。所以, “为了自己的目的,魔鬼也能引用 《圣经》”。罪犯也会抽象概念,法官为了利私也会乱引用法律条文。因此,“正义和真理也不一定永远能得到公平的裁判”(莎士比亚)。列宁说:“任何词 (言语)都已经是在概括。”(《列宁全集》第38卷,第55页)也就是说,任何语言文字反映都像用概括平计量粮食的斗一样都是通过检验的,都是检验的结论。但是真理标准是不能和检验者分开的,检验结果最终由检验者的意识决定。所以,检验结果受意识的影响也会错误,存在错误。所以,用真理作标准检验真理应该得到真理,但不一定能得到真理。

还有,尽管我们认为真理的标准是真理,我们的思想意识也是想用真理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但是,我们用来作标准的真理,由于我们感官上的错误、认识上的错误、反映上的错误,并不能保证都是真理。因此,用这样的 “真理”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不一定能保证确证真理,都得到真理。

真理以认识为前提。前提是标准。真理以认识为前提,就是以认识为标准。世界上存在着可认识和不可认识的两种情况。绝对的 “可知论”和 “不可知论”都是错误的。过去形而上学地批判 “不可知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可知的。实际上,可知和不可知是客观存在的。在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时候,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月,问他们是哪年生的,有的说 “是垮山那年”;有的说 “是老母猪下儿那年”。结果:哪年不垮山,哪年老母猪不下儿?谁也说不清。因为可知和不可知都涉及检验真理的方法、结论的判断。可判断和不可判断是客观存在的。可判断时,真理和错误可以明确的确定;不可判断时,真理和错误不可明确的确定。不可确定的原因很多,既然是不可确定,就不能下 “是真理”或 “是错误”的结论。所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常常下 “无证据证明”这样的结论。这种可判断和不可判断都是由证据作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引起的,应该辩证地来看。标准可确定,真理就可确定;标准不可确定,真理也就不可确定。因为标准就是真理,实际上标准可确定,也就是真理可确定。这里讲的真理标准可确定和不可确定,是指作证据的事实可确定和不可确定,与列宁讲的标准可确定和不可确定不同。但真理的名的标准可确定。由于这种可确定和不可确定的客观存在,人的意识有抽掉对象的能力、歪曲事实、歪曲真理的能力的存在,检验真理的结果还是由人的意识来反映,有的人在检验真理中、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常常以此 “理由”刁难有理的当事人,甚至迫害有理的当事人。把该确定的、能够确定的真理说成是不能确定。这也是掌握着真理标准,但检验和规范结果得不到真理的原因。因此,以真理为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也不一定能得到正确反映的真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