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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认为,真理是能分成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这样,各一半的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像河流的此岸和彼岸构成河一样,就构成整个真理。这个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划分是符合真理的客观实际的。“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这两个 “名”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成为大家公认的真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也不能相互取代,此岸真理除了反映被反映,否则专指反映方的真理。

因为正确的认识反映和意识反映都存在反映和被反映,所以德国哲学康德提出了知识的 “此岸性”和 “彼岸性”的说法。因为正确的、被称为知识的东西就是真理。所以,知识的此岸性和彼岸性,实际就是真理的此岸性 (反映性)和彼岸性 (被反映性)。但是,康德并没有讲清他引以说明意识和独立于意识之外的 “自在之物”的关系。他认为 “有离开人们意识而独立存在的 ‘自在之物’,但人类认识能力只能达到 ‘现象’这就是知识的此岸性。超出 ‘现象’而企图认识 ‘自在之物’,是不可能的。这就是知识的彼岸性。他认为 ‘此岸’的 ‘现象’和 ‘彼岸’的 ‘本体’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康德的错误在于他的不可知论和先验唯心主义,按照这种学说,‘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而 ‘现象’则是主观认识能力的产物。马克思在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借用 ‘此岸性’一词,只是为了说明思维能够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其本质。客观世界根本无所谓 ‘彼岸’,世界上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认识的,实践驳斥了康德的不可知论。”(《辞海》“此岸性”和“彼岸性”条)列宁说:“恩格斯把哪两条哲学路线对立起来了呢?一条路线是:感觉给我们提供物的正确模写,我们知道这些物本身,外部世界作用于我们的感觉器官。这就是不可知论者所不同意的唯物主义。而不可知论者路线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他不超出感觉,他停留在现象的此岸,不承认在感觉的界限之外有任何 ‘确实可靠的’东西。”(《列宁选集》第2卷,第105页)列宁还说:“切尔诺夫先生,如果您认为从普列汉诺夫的转述 (普列汉诺夫只是转述而不是翻译)当中 ‘可以得出结论说’,马克思拥护思维的彼岸性,这也是无知。”(《列宁选集》第2卷,第102页)在康德的论述里,只有提到 “此岸性”和 “彼岸性”,没有提到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马克思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把德国宗教批判的结束,称为 “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他说:“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可见,马克思指的 “彼岸世界”是神学世界,“此岸世界”是客观世界。

关于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的提法,不知历史上还有没有人提出过。而我是在确立真理是由反映的客观和被反映的客观构成的之后,根据反映和被反映的形式正像河流的此岸和彼岸一样存在着 “此岸的真理性”和 “彼岸的真理性”,即反映的真理性和对象的真理性后确立 “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这两个概念的。当然,作为一种比喻,我认为是正确的。这种比喻,与马克思批判的唯心主义的 “彼岸世界的真理”是不同的。唯心主义所谓的 “彼岸世界的真理”,指的是 “神的真理”。而我指的真理是人所反映的,有对象的反映与被反映构成的真理,即包括马克思讲的 “内在尺度”,斯宾诺莎讲的 “内在标志”和 “外在的标志”的真理,原本和摹本的真理。

怎样检验和规范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这两个真理的真理性呢?我想应该解决 “真理能否分成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的问题和什么是此岸真理,什么是彼岸真理的问题,认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重要性是什么,检验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

(1)真理能分成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吗?

我认为,真理是能分成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或者说,是可以比喻为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的。因为真理是由反映的客观和被反映的客观两个客观构成的。它正像河流的两岸一样,一边一个岸。这两个岸,因为有一个岸是由反映主体的人反映形成的,因此,真理以人为本,人反映的这一 “岸”就称为 “此岸真理”。此岸真理的对 “岸”(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 “彼岸真理”。这个规定永恒不变。由于反映的此岸是真理,彼岸自然也是真理了。这样,各一半的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像河流的此岸和彼岸构成河一样,就构成整个真理。这个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划分是符合真理的客观实际的。它完全符合真理的构成形式,正确的反映了真理的 “整体性”和二元合为一元的 “两半性”,反映和被反映的真理性。试想,如果不承认真理是由反映的一半真理和被反映的一半真理构成的,难道能说它是一半真理和一半被反映构成的或一个真理和一半反映构成的吗?或者只承认它只有其中的一半吗?不行。用什么来说明这个真理的构成都是不切实际的。唯有用 “此岸”和 “彼岸”来反映真理的反映和被反映最恰如切分。因为用 “反映真理”和 “被反映真理”都是不对的,都是会引起歧义的。

真理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能分成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也是对真理——这个人的正确反映的正确反映。“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这两个 “名”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成为大家公认的真理。真理的形成也正是这样,首先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后,给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取个名字,然后用这个名字来反映真理,作为反映真理的反映。这个划分,正好像地球分成东半球和西半球一样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影响地球的整体存在。所以,这种划分是可行的、合理的。

(2)什么是此岸真理?

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划分,是有严格的规定性的。既不能称为 “主观真理”和 “客观真理”,又不能称为 “反映真理”和 “被反映真理”,更不能称为马克思否定的人的 “此岸世界的真理”和神的 “彼岸世界的真理”。因为,“客观真理”是指整个真理而言,不是单指真理的被反映而言。真理只存在于一个人在的世界,不存在于两个人与神各自存在的彼此世界。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也不能相互取代,此岸真理除了反映被反映,否则专指反映方的真理。永远只能是反映方的真理;彼岸真理永远只能是被反映方——对象的真理。并且,这两半真理只有在双方存在时才能承认是真理,决不能在只有单独的一方存在时就认为是真理。

此岸真理只能是认识和意识反映,即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认识基础上的正确意识反映。什么是正确认识基础上的正确意识反映?用什么反映?反映什么?这些,我们已经交待过。正确的认识基础上的正确意识反映,就是意识把思想着的正确的 (不是虚构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映象反映于社会的反映。用什么反映,就是用映象、语言、文字、代号、符号及意识标识、行为和行为结果等反映。反映什么,就是反映形成头脑中的映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或者反映对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否定。

被称为 “此岸真理”的反映,一定要能够与另一半彼岸真理构成真理的反映,决不能把构不成真理的反映称为 “此岸真理”。把构不成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称为 “此岸真理”和 “彼岸真理”,是划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之大忌。比如 “2”是反映,但只有 “2”具体代表被反映的 “2”的数质时,“2”才是被反映的 “2”的此岸真理。否则,一切抽掉对象的反映都不是真理。根据我们对真理的反映要求可以肯定,此岸真理只有反映事的此岸真理、反映物的此岸真理、反映事的规律的此岸真理、反映物的规律的此岸真理,最终都是反映物的此岸真理。

(3)什么是彼岸真理?

彼岸真理,永远是反映的对象真理,即被反映的真理,它只是真理的一半真理。这一半真理是被正确反映的客观事、物及事的规律和物的规律。除事、物及事的规律和物的规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彼岸真理。当然,否定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真理表面上看似乎不是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所以,从表面上看似乎否定反映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 “真理”,不是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实际上,否定反映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 “真理”,也是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也就是说,否定反映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 “真理”的反映对象,还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非客观事物的 “真理”,是由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来否定的。没有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就不能否定。因为反映非客观事物的反映只要 “验之以物”,就能否定它是真理。即用 “反证法”能证明反映非物质的反映不是真理。因此,否定非客观事物及其非规律的 “真理”的被反映,必定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即否定错误是用真理作标准来否定。我们前面多次讲过,事是物的运动和运动结果,规律是事物联系和联系的结果,因此,最终事和规律都是物。所以,彼岸真理最终指的也是物。唯物才是彼岸真理,并且,是被正确反映的物才是彼岸真理。

(4)检验和规范比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标准是什么?

检验和规范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标准不是一个标准。检验 “此岸真理”的标准是此岸真理,检验 “彼岸真理”的标准是彼岸真理。标准同样不可错用,错用就不能检验得到正确的真理。此岸真理的标准是正确反映方的真理,彼岸真理的标准是被正确反映方的真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用地球仪的 “东半球”和 “西半球”来比喻就非常直观了。把东半球比作此岸真理,那么西半球就是被反映的彼岸真理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像河流的两岸一样不可孤立的单独存在。河流只有一岸就不是河流,真理只有 “一岸”就不是真理。而东半球的标准不能是西半球,西半球的标准不能是东半球。为什么不能互为标准?是因为质不同不能互为标准。这跟反映的标准是被反映不同。所以,这是不可混淆的真理标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以及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标准,与演示仪的反映方和被反映方是一致的,可以演示证明。

(5)认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认识真理的此岸性和彼岸性,并不是把人们引入不可知论的泥坑,或引向 “天国”。相反,它可以把不可知论从泥坑中拯救出来,把人从 “天国”引向人间。因为,我们规定的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是在认识 “自在之物”“自在客体”,即今天被我们如数归纳的 “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后划分成的。它不停留在现象 (头脑中反映的映象)的此岸,而是清晰明了的认识反映的对象——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后作出的正确反映。认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或者说把真理划分成两个彼此来认识,有助于我们认识真理的条件和构成形式。免去几千年来一些说真理是主观的,即只指反映的意识这一边是真理;一些说真理是客观的 (过去把客观的看成是不依赖于人的,实际上依赖于人的也是客观的),即只指被反映的意识对象是真理。我们今天把反映和被反映两者的认识作个辩证的肯定和否定,揭示出真理的这个构成规律,终于在事实面前权威地解决了这个几千年来的世界难题。这是认识此岸真理和彼岸真理最重要的重要性问题。另外,揭示真理的彼岸性,承认彼岸真理之后,几千年来未解决的真理与事实,事实与真理标准的关系就迎刃而解了。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确定了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真理 (彼岸真理)。因为真理的标准是真理,所以,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真理的标准。由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自在的,它不迁就于反映,而反映必须迁就它。所以,反映不是它的标准,而它是反映的标准。因此,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个 “彼岸真理”就是不可否定的真理标准。真理的自身规律的这一揭示,为解决真理的其他问题和哲学问题扫清了障碍,是21世纪哲学研究史上的一次突破性认识,它必然带来一场哲学研究史上的革命。所以,认识它的重要性是其他方面认识所不可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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