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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资产概述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行政单位资产的后续计量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行政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在备查簿保留登记。

一、资产的含义与内容

(一)行政单位资产的含义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二)行政单位资产的特点

1.资产是特定的行政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

一项经济资源能否作为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是看其所有权是否属于该单位,如果单位拥有其所有权,那么,该项经济资源可以作为资产确认。如果不能拥有其所有权,但能够对其进行控制,该项经济资源也应该作为资产确认。控制是指行政单位对该项经济资源具有管理权,能够运用它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行政单位虽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它仍然可作为该单位的资产。

2.资产必须是一种经济资源,否则就不是资产

行政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不是获得经济利益,但要向受益人或其他委托人提供某种服务。而提供服务必然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产,为其正常运行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特定工作任务提供条件。凡预期能为行政单位带来经济潜能或服务潜力的资产就是经济资源,但经济资源不一定都是资产。

3.资产应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只有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才能被确认为资产。行政单位的资产有的是付代价取得的,凡付代价取得的,是能够用所付代价的等价物——货币来计量的。有的资产可能是不付代价取得,但如果它能够可靠地估计其价值,也应作为资产加以确认;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其价值,是不能作为资产确认的。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行政单位才能将其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行政单位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公共服务与受托资产。

(一)流动资产

行政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非流动资产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资产是指超过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三)公共服务与受托资产

行政单位的公共服务与受托资产是指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和接受受托方委托代为管理的资产,包括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代理资产。本类资产是新制度改革的一个特点,为了与行政单位自身所用的资产进行一个区分,需要单独核算和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情况。

行政单位会计设置的资产类会计科目及分类如表16-1所示。

表16-1 行政单位资产类会计科目表

续 表

三、行政单位资产的计量

行政单位将符合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取得对其相关权利且能可靠进行货币计量时进行确认和计量。被确认并计量为行政单位的资产,必须预期能够为其带来经济潜能或服务潜力,能够用货币来对其进行计量并且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使用,否则是不能确认为资产的。

行政单位资产的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同时引入了历史成本以外的计量属性,强调资产计量的可靠性,也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

1.资产的初始计量

初始计量是资产取得时的入账计量方式,新制度规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就资产取得的实际成本而言,应当区分支付对价和不支付对价两种。

(1)支付对价方式取得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在取得一项资产时,支付了相应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如用货币资金支付,或者付出了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的价值,应当以所支付的对价的金额作为资产的价值入账。若取得资产时支付的是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应按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如果取得资产时付出的是非货币资产,应当按其评估价值等金额进行计量。

(2)不支付对价方式取得资产指行政单位在取得一项资产时,没有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也没有付出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划拨的资产等。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取得了专门资产价值的相关凭据,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作为入账价值;第二,没有取得相关凭据,但是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作为入账价值;第三,既没有相关凭据,又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第四,如果前面三种情况都不满足,则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名义金额一般为人民币1元,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

2.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会计期末对资产价值的重新计量,反映资产价值的后续变化情况即为资产的后续计量。行政单位资产的后续计量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1)固定资产折旧。行政单位如果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是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行政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3)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行政单位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在备查簿保留登记。

四、行政单位资产的财务管理

行政单位开支公务活动和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必须要有物质基础,资产便是保障,故而资产的管理成为了资产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资产的管理制度

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单位,不同的单位其特点不一,各行政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审批等在内的资产管理制度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从而促进资产管理规范、系统,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对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该科学规范,在保障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政单位应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现金管理,定期盘点,建立内部控制,防止舞弊发生;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控制规模,及时清账;对实物资产要做好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严格限制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举借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3.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

行政单位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捐赠、置换、盘亏、毁损、报废等,均属于资产处置,凡是处置的资产,均要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否则,不得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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