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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因此,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必须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的“三定”方案规定,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2010年初,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市国资委调整为市财政局,正式由市财政局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一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同志明确指出:“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延伸;财政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进一步强化财政职能,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节约型与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一、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必然要求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不同单位之间资产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要提高预算编制的水平,必须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行结果体现在部门预算之中。有效地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必须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需要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财政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渠道之一即为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国有资产管理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由采购到管理再到采购的全过程监管。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健全与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而言,任务将更加繁重,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强化,以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3.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效手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反映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资源配置与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之间的比较关系,其研究的重点是政府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这同样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资产管理是否科学,包括评价资产总量的完整性、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资产使用的效益性、资产处置的规范性、资产统计的全面性、资产清查的准确性等,其综合结果直接影响财政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将有效改善财政绩效评价结果。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理论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形成渠道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国家调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购置、接受捐赠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特征

(1)经济资源属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为行政单位正常运转提供或创造客观条件的某种经济权利或经济潜能,即这种经济资源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形成建立行政单位工作环境的物质基础和正常运转的条件保障。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经济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存在和确认。

(2)能用货币计量

行政单位所拥有的各项经济资源,其实物形态各不相同,所采用的计量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一般等价物,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货币计量便成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货币来计量,行政单位就难以确认和计量其价值,因此,不能确认和计量价值的经济资源不能被确认为资产。

(3)被占有或使用

一项资产被确认为是某一行政单位的资产,该行政单位必须对其拥有占有权或者使用权。一项资产如果不为特定的行政单位所占有或使用,便不能为该行政单位的运转提供保障,也就不能被确认为是这个行政单位的资产。

(4)具有无偿性

国家拨付给行政单位的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或磨损,具有纯消耗性,国家不要求行政单位偿还。

(5)具有非经营性

行政单位使用资产的目的是为顺利行使其职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非从事经营活动,故无须进行成本核算,不须计提折旧。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适用范围

纳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为各行政单位,主要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

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属全民所有。

(2)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根据市政府有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的“三定”方案规定,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3)单位占有、使用。市级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自主支配与使用、经批准出租和出借、取得并上缴相应收益、经批准处置,以及受法律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等权利。

【参考阅读】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上海市主要由市国资委负责履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形成了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市政府机管局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和单位分别占有、使用的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6年,财政部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并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27号)中明确,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010年初,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市国资委调整为市财政局,正式由市财政局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使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2)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市级行政单位履行工作职能的物质基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3)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在保证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充分资源保障的基础上,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优化配置,对长期闲置资产进行必要且合理的流动,充分发挥资产最大效益。

【参考阅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2011年,市政府机管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后制定了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考核评价等一系列行政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办法。

上述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促进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对维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一方面,预算管理是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存量的有力手段;另一方面,资产管理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资产管理,有助于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效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有力保障。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以账务管理为主要形式的价值管理,为实物管理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加强实物管理,能进一步推动资产的会计核算、保证账实相符。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

1.资产配置的概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资产配置标准配置;②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③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④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在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时,应根据行政任务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配置资产。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推动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间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为控制一般性支出,节约行政成本,对须配置的资产,一方面应尽可能通过调剂解决,调整平衡各单位资源的余缺,改善资产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资产存量管理与增量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管理

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批管理,是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行政资产配置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行政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参考阅读】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中明确规定: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在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的前提下,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对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项目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由预算主管部门对相应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市政府机管局将审批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对市级行政单位其他资产配置计划,由预算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经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行政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行政单位所属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级行政单位须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也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4.大型会议、活动的资产配置要求

随着行政单位召开大型活动、举办大型活动不断增多,为避免因临时性使用而造成盲目配备和资金浪费的行为,有效加强对举办大型会议、活动而配置资产的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应的资产配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配置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单位应尽量使用现有资产,在确有不足的情况下,资产配置方式按照优先选择顺序进行,即调剂→租赁→购置,能通过调剂满足,就不租赁;能通过租赁解决,就不购置。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1.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单位须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资产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

2.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1)资产清查盘点的意义

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尤其是在年底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查明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通过清查盘点,可以起到以下作用:①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②挖掘资产的潜力;③健全资产的管理制度。

(2)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通过资产清查盘点,对闲置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研究处理,促进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其使用效益。对盘盈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对盘亏报损的资产,查明情况后,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行政单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各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二是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实物管理和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三是建立资产使用人责任制,按照资产使用地点,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参考阅读】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府机管[2011]202号)中明确规定: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转移、调拨、维护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以及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等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1)对外出租、出借的概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2)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参考阅读】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中明确规定:

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1.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预算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市政府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3.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市级行政单位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形

①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②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③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4)对外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1.资产处置的概念、形式和范围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2)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①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②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③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④报废,是指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⑤报损,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3)行政单位须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须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2.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参考阅读】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府机管[2011]203号)中规定:

第八条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审批以下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公务用车等资产的处置;

2.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限额以外资产的处置;

3.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4.其他需要市政府机管局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可以自行处置本单位年度处置限额以内的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单价应当在5万元以下,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资产限额为:

1.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10万元;

2.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20万元;

3.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资产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通过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实现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公开原则,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原则,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平原则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4.资产处置的收益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行政单位账面上记录的每一项资产价值,都是购置时的历史成本(即账面原值),随时间推移,其账面价值与当前市场价值之间出现了明显差异,当发生资产产权转移时,买卖双方都不会再认同购置时的成本价值,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其现实价值。只有科学化、规范化的资产评估,才能保证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有序进行。

2.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1)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时,为保证资产能够及时入账,须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入账,也可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估价入账。

(2)拍卖国有资产

行政单位拍卖国有资产时,依照法律或按规定需要评估的,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再行拍卖,可以有效防止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压低价格,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3)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行政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不能按照原始价值进行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全面、专业的分析,得出转让时的评估价格,以此为基础确定成交底价,有利于保证有偿转让双方的经济利益。

(4)置换国有资产

行政单位置换国有资产时,大多不涉及资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资金,而双方资产的购置情况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判断估价,根据评估结果再拟定双方资产置换的有关条件、程序等事项。如果评估结果差距过大,就需要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其他情形,也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1.产权纠纷的概念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2.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产权纠纷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政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二是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

依据情形不同,产权纠纷调处程序也有所不同。

【参考阅读】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机管局调解。市政府机管局不能解决的,由市政府机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裁定。

第四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与非市级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市级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报告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市级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的文件。能为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使用情况提供依据,为推动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奠定基础。

【参考阅读】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机管局报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情况。市政府机管局定期将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汇总情况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1.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市已建立了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是“金财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为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提供信息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资产监管手段等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以资产卡片数据为基础,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各方面信息。

(2)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便于快捷查询、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

(3)确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涵盖资产管理的各项主要内容,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

2.信息化管理要求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及时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环节实施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查询分析、辅助决策等工作。

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监管职责

规范和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强化管理责任,构建形成“职能部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

2.监督方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方式,主要为三个层面:按监督主体划分,包括单位内部监督,财政监督(泛指职能部门),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按监督过程划分,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监督形式划分,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通过将上述各种监督方式紧密结合,以进一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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