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提成一般多少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提成一般多少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政策和程序,指出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实现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比一比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首先,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地位和执行力;其次,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门,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一部分可能由专职的质量控制人员执行,另一部分可能由业务人员或职能部门的人员执行。

(一)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做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控制制度更有影响力。各级管理层通过培训、研讨会、谈话、发表文章等途径,能够清晰、一致地进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并明确所有业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首先,要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其次,在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视的是质量,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导向;最后,应当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包括修订)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这对实现质量控制目标也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三)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权限的人员帮助其正确履行职责。

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时,都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不仅包括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如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等,还包括遵守有关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在执行鉴证业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一)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性,并通过必要的途径予以强化。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氛围,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记录等,在专业发展会议上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并要强调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和法律文献,并希望所有人员熟悉这些文献。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3.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政策和程序,指出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①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③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三)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信息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清楚地展示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面前。

(四)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

为了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安排职位较高的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下列信息。

(一)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客户的诚信问题虽然不会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但绝大多数的审计问题都来源于不诚信的客户。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诚信情况,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

1.考虑的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3)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态度的信息;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这种沟通包括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及该事项的性质,客户是否有人为地、错误地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情形及其证据等。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例如,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二)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了解自身的执业能力非常重要,但比较困难的是对客户所需要的资源进行准确估计。另外,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接受新的客户更为关键。

因此,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在确定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对特定业务的胜任能力时,项目合伙人可能考虑下列事项:

①对业务的了解以及执行这些业务的经验和培训经历;

②对适用于该业务的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了解;

③会计审计知识和专业知识;

④对客户经营性质和特定行业(适用时)的了解;

⑤运用职业判断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了解。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三)考虑能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四)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

五、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招聘

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雇用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胜任能力,并且有胜任工作需要的适当特征的人员。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指定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总体人员需求,并根据现有人员的数量及层次结构、现有客户数、业务量、业务结构、预期业务增长率、人员流动率和晋升变化等因素,确定雇用目标和方案。

为了保证整个招聘过程高效规范和被招募人员符合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活动,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如果工作人员和被招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招聘政策和程序,了解各层次的人员需求,掌握评价胜任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标准。

(二)人员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由于执业环境和工作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等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胜任能力,确保人员持续保持必要的素质和胜任能力。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续的胜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续职业发展的适当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包括制定员工职业教育计划(如鼓励员工在职学习深造等)和后续教育计划,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和其他学习资料,结合执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培训和提供辅导。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等。

(三)业绩评价、工薪和晋升

业绩评价、工薪和晋升是事关每个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胜任能力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是决定奖励(包括工薪和晋升)的基础。公平、公正的业绩评价对实现绩效评价的整体目标至关重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众多,规范的业绩评价方法是确保评价结果可靠有效的基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较少,相互熟悉,业绩评价方法相对简单。

工薪制度应当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因此,每年的薪资调整应当与对人员当年的评估结果直接相关。表现良好的员工在同级别薪资中处于高端,表现不足的员工则处于同级别的低端。

(四)项目组的委派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每项业务都是委派给项目组具体办理的。委派项目组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业务完成的质量。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这对明确每项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和确保业务质量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1)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

(3)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监控项目合伙人连续服务同一客户的期限及胜任情况;监控项目合伙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合伙人数量,以使项目合伙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2)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3)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4)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5)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6)在职培训的机会:

(7)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项目组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由于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过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

1.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让项目组的所有成员都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对有效执行所分派的工作很重要,因此,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对帮助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十分必要。因此,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2.监督的具体要求

监督也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有效的监督工作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和向客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的必要保证。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要求项目合伙人在业务进行中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工作。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以及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项目合伙人在考虑这些事项后,可能决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在各成员之间做适当的工作调整,或要求成员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执行的工作达到计划方案的要求。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各成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合伙人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程序以及如何调整。

(4)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3.复核的具体要求

复核范围可能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执行高风险的业务、对金融机构执行的业务和为重要客户执行的业务可能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复核。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专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只有这样,复核才能达到目的。

(二)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咨询的具体要求如下:

1.形成良好的咨询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客观而言,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如果项目组认为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在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规定,在遇到下列事项时,需要向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士咨询:

(1)可能的持续经营问题;

(2)怀疑的或发现的舞弊或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3)对管理层诚信产生的疑问;

(4)需要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5)计划重述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6)第三方针对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重大索赔;

(7)重大、复杂或新的会计或审计处理;

(8)关键管理层成员的变动;

(9)环境风险导致的会计或审计问题;

(10)客户经营的重大重组;

(11)客户有成为上市实体的计划。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适当确定被咨询者对保证咨询结论的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作用。项目组在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进行咨询时,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因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等需要向外部咨询时,按照规定,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寻求咨询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二是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项目合伙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这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1.复核对象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①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②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③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复核的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以下内容加以规定: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对上述事项做出明确和适当的规定,这对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的有效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设计不当,或虽设计得当,但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技术资格和客观性存在问题,就无法实现预期的复核目的。

(五)业务工作底稿

1.底稿的归档要求

(1)遵守及时性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不仅有利于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性,还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2)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在遵循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由于鉴证业务的职业责任较大,而其工作底稿又对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了规定责任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

(3)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业务时的归档要求。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2.底稿的管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3.底稿的保密

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些特定情况有:

(1)取得客户的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此,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业务约定书都有规定和要求。未经客户许可,除下述两种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给他人或利用客户信息牟取私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①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②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③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5.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对于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6.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于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在实务中,客户基于某种考虑和需要,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确保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具体业务的特点和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可能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就不应当满足客户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鉴证业务,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可能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就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七、监控

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不断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对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一)监控目的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1)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①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②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③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正。

事务所监控过程可以分成以下两大部分。

1.持续监控(除定期的底稿检查外)

持续地(如每年)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有助于确保所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的、充分的、运行有效的。当每年实施和记录监控过程时,对事务所每年向员工沟通其提高业务质量计划这一要求,监控过程可以作为支持证据。持续监控的范围涉及每一质量控制要素,包括评估以下内容:

(1)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手册已根据最新的要求和发展情况得到更新;

(2)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如有)已确实履行职责;

(3)已取得合伙人和员工的书面确认函,以确保每个人都遵守事务所在独立性和道德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4)对合伙人和员工有持续的职业发展计划;

(5)承接和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决策遵守了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6)遵守了道德守则;

(7)指派合格的人员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且在签署审计报告前完成复核;

(8)已向恰当的人员沟通识别出的质量缺陷;

(9)针对识别出的质量缺陷,采取恰当的跟进措施以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处理。

2.定期检查已完成的工作底稿

持续地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定期对每位合伙人至少选取一项已完成的业务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检查。这要求确保遵守职业和法律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符合具体情况。定期检查有助于识别缺陷和培训需求,使事务所能及时地做出必要的改变。

一旦完成复核,监控人员在与合伙人讨论后编写报告,向所有经理和专业人员沟通检查结果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

(四)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该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检查的组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等主要因素,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上述要素的基础上确定周期性检查的具体组织方式,包括确定检查周期的长短、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是选取一项还是一项以上进行检查、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等。

3.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在确定检查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值得说明的是,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只是监控过程的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实施监控。

4.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考虑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1)确定所发现缺陷的影响与性质;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3)提出补救措施;

(4)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六)监控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①对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②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恰当运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课内实训2-2

[目标]训练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资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业务质量,修订了原来的质量控制制度。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每个周期内,应该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2)为了更好地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参与业务执行中的项目合伙人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参与项目组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可以参加监控的检查。

(4)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并考虑采用外部独立检查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5)各分所可以自行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提交总部备案。

(6)为了加强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在完成业务后的65天内归档。

[要求]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