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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会被淘汰吗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审计机构是由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通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以一定组织方式形成的民间审计机构。不同国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名称各不相同,除了一般的叫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外,德国称经济审计公司,日本称审计法人,泰国称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

第三节 社会审计机构

社会审计机构是由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通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以一定组织方式形成的民间审计机构。不同国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名称各不相同,除了一般的叫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外,德国称经济审计公司,日本称审计法人,泰国称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在1998年底完成联合,结束了我国社会审计市场分割管理的历史,实现了法律规范、执业标准和监督管理的统一。注册审计师已统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绝大多数均更名为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业务。尽管各国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名称叫法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其组织形式一般都是合伙专业公司,但也有个人开业形式;具有广泛的业务内容,除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进行验资、评估、清算财务分析、管理咨询,制度设计、纳税代理,同时还接受内部审计事务委托等;尽管各事务所规模大小不等,为了保证任务完成和质量控制,一般都由合伙人(所有者)、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督导(经理下属职员)、高级审计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具体工作人员)、助理工作人员(从事具体工作的练习生)等构成,此外还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及顾问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直接由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是指我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合作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四是由审计事务所更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单位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并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1)发起设立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一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2)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由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决定是否批准。

(3)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送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如发现批准不当,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书20天内到所在地省一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等。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必须符合财政部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规定,企业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不得作为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报送:①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③会计师事务所章程;④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⑤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⑥出资证明;⑦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文件。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在递交申请书时应附送的文件有所不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附送:①合伙人协议书;②各合伙人姓名、简历、地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章程;③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④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⑤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⑥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载明:①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住址;②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③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应承担债务的份额;④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⑤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⑥组织和管理。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的事项是: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③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④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数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的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组织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按其经营规模或区域大小,可以划分为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区域性会计师事务所和地方性会计师事务所。尽管事务所规模大小不同,但其内部组织结构和人员基本相似。国际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众多的合作人组成。不同的合伙人地位有别,工作地点和具体的职责也不一样。一般结构是:首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客户、人事、审计、税务、业务、国际关系等合伙人组成)——总部——地区本部——审计事务所(执行管理合伙人)——洽谈、人事、审计、税务等部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既有合伙人,又有其他专业审计人员和辅助员,如经理、助理(督导)、高级审计人员、助理工作人员、出资人、专家和秘书等等。

(1)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是会计师事务所一切行为、活动及其结果的最后责任人,合伙人之间相互有无限连带责任关系。合伙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客户维护和发展、主管谈判和签订约定书、审批审计计划和预算、就大争议问题同客户协商与达成协议、审阅工作底稿和签发审计报告等。此外,还要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方法的职责,如制定人员招聘和业务发展计划,确定审计质量管理方针,对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等。

(2)经理——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由高水平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其工作主要是拟定审计计划与程序、编制工作预算、监督审计计划的执行、解决审计过程中难题、复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于经理不是所有者,一般不能代表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书或签发审计报告。

(3)协理(督导)——经理的下属职员。其主要工作是草拟审计程序、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监督审计进度、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处理审计技术问题、分析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等。

(4)高级审计人员(高级生)——指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具体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执行现场审计工作,如执行具体审计程序,分配、指导和检查助理人员工作,汇总工作底稿,编写阶段总结,考察助理人员业务能力等。

(5)助理工作人员(练习生)——一般指没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他们大部分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事务性查账工作,如审阅、核对、记录等。

(6)专家——指非注册会计师的其他专业人员。如计算机专家、税务专家或律师等,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协助审计工作或提供有关的专业服务。

(7)出资人——指少数高级专家被吸收入伙时,因其不是注册会计师只能改称出资人。出资人也相当于所有者。

(8)辅助人员,如秘书等。

在我国,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内部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大体相同,即由主任会计师(或所长、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其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是主任会计师—管理与业务部门—助理人员等三个层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以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根据国外会计师执业发展趋势,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受聘单位内部审计事项。

尽管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职责和业务范围是一致的,但不同规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上仍有一定的差别。如一家个人开业的事务所或规模很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承接大公司或跨国公司的业务。在发达国家,一般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限制作出专门的规定。只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提出了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承接其所能够胜任的职业性服务。

由于证券业务十分复杂,而且影响到社会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承担该项业务,只有那些具备有特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担证券业(上市公司、机构和场所)的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根据财政部、证监委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比较健全的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

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所造成的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财政部和证监委确认,其他相关条件符合者,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全所专职注册会计师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至少在50%以上,同时,还应有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执行B股发行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4)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以往的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认定后并不是永远不变,如果在执业中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可会同证监委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执业中,具有以下权利:

(1)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2)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①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遵循下列规则:

(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业务范围的规定承办的业务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3)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6)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7)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

五、社会审计的管理

世界各国对社会审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自我管理

这种方式主要由社会审计协会承担对社会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颁发执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人员进行纪律制裁等。如美国由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和社会审计人员的考试工作,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具体管理本州的民间审计工作。

2.通过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管理

即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社会审计人员、教授等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对民间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如泰国在1962年颁发的《审计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成立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商业部次长担任主任委员,商业注册厅厅长、中央财会厅厅长、税务厅厅长、审计长公署审计长、朱拉隆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法律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为当然委员,以及由部长任命的委员8人(其中注册审计会计师的人数不得少于半数)等组成。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与任务是接受审计会计师注册登记,并发给执照;责令注册审计会计师停职或吊销其执照;制定注册审计会计师的申请、发给执照、延期颁发执照等有关规定、条件与办法;为大学或其他教育部门提供有关审计、会计专业学历的咨询。

3.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管理

日本大藏省直接参与对公认会计师及其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考试合格的公认会计师,报大藏省认定后,方可注册登记;二是成立审计法人须得到大藏省的同意;三是审计法人审计大公司的报告要报送大藏省。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财政部于2002年10月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收归财政部门行使。并于2002年11月14日颁发了财会[2002]19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该文进一步理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了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根据该文规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行政职能,可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会计司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局行使),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会签会计管理机构和财政法制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可由财政法制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条法司行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拟订执业规则、会员注册管理、组织考试和继续教育、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密切与注册会计师、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管,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法制等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

根据《审计法》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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