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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与会计工作组织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会计规范是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四个层次形成的完整体系。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并发布的相关会计法规。会计工作组织,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制定会计法规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等各项统筹安排活动。

会计信息是企事业单位利益相关人决策管理时所依据的重要信息,会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会计信息要满足质量要求,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作用。会计规范和会计工作组织是会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是实现会计职能的基本保障。

一、会计规范

(一)会计规范的定义

会计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规范是指人们在从事与会计有关的活动时应遵循的约束性或指导性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可以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正式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人们在从事会计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职业道德。狭义的会计规范仅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正式法律制度。

会计规范对会计行为起着指引、评价、教育与预测的作用。会计规范通过一系列行为准则对人们的会计行为进行调整、指导和引领,如《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再如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不做假账”等。会计规范作为一种标准,据以判断、衡量他人会计行为是否合法或恰当,对于违背会计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或道德谴责。同时,会计规范对人们今后的会计行为起到教育作用,对合法合规行为进行保护、赞扬和奖励,提供示范; 对违法失德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产生示警。另外,人们通过会计规范可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进行会计行为。行为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二)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的会计规范是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四个层次形成的完整体系。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是会计规范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规,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会计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办法或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其地位低于会计法律,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律和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具体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并发布的相关会计法规。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深圳市会计条例》等。

(三)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处理会计关系时所自发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原则的总和。它既是会计人员在本行业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根据我国当前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际上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八个方面。

(四)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由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要求遵守,但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有一些行为需要依赖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会计法律制度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以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明确相关制裁和处罚条款,并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职业道德是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也有些不良会计行为只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而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工作组织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和综合性很强的经济管理活动。它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组织,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制定会计法规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等各项统筹安排活动。正确地组织管理会计工作,对于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会计工作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会计工作组织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会计信息要满足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因此,各个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会计工作。

2.个性原则

组织会计工作,既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以及对同一会计法规的执行等方面,都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特点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

3.协调原则

会计工作既有其独立的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亦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组织会计工作要注意处理好财务部门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与各部门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配合与协作,共同实现经济管理的目标。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会计工作都是需要消耗人力物力的,因此,组织会计工作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争取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效益。

(三)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专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不同的单位对会计机构有不同的命名,如财务部、财会处、会计科等,但尽管名称不一,机构大小有别,但职能基本一致。广义的会计机构除包括狭义的会计机构之外,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如国务院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局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局。下文提及的会计机构均指狭义的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般而言,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一些规模较小、会计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如果单位规模小,且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服务公司等)代理记账。

2.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也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等几种组织形式。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独立的记账、算账、定期编制报表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分析、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独立核算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单独开户,独立经营、计算盈亏,具有完整的账簿系统,定期编制报表。独立核算单位一般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如果会计业务不多,也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只在有关机构设专职会计人员。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由上级拨给一定的备用金和物资,平时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整理以及备用金账和实物账的登记,定期将收入、支出向上级报销,由上级汇总,它本身不独立计算盈亏,也不编制报表。如商业企业所属的分销店就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但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会计事务。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记账工作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集中核算就是将企业的主要会计工作都集中在企业会计机构内进行。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下属单位一般不进行单独核算,只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原始记录,办理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将这些资料报送企业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实行集中核算,有利于会计机构集中掌握有关资料,了解企业全面经济活动情况,减少核算层次,精简会计人员,但是各基层单位不便于及时利用核算资料进行日常的考核和分析,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单位。非集中核算则是企业的内部单位要对本身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比较全面的会计核算,包括进行原始记录、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并分别登记有关的明细分类账,会计部门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以及部分明细分类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如在工业企业里,车间设置成本明细账,登记本车间发生的生产成本并计算出所完成产品的车间成本,厂部会计部门只根据车间报送的资料进行产品成本的总分类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不宜分散核算的工作,如物资供销、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收支、对外往来结算等,仍由企业会计部门集中办理。实行非集中核算的优缺点与集中核算正好相反,便于企业内部各部门及时了解本部门的经济活动情况,及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不便于会计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整个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并且增加了核算手续和核算层次,使得核算费用增加。

3.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是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将会计机构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岗位,按岗位规定职责进行考核的责任制度。建立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位会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做到以责定权、权责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建立健全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确定。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在具体设置时应当符合内容牵制制度的要求,如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履行会计职能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这是做好会计工作基本前提。

1.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 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发展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发展,社会分工越细,生产力水平越高,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也就越重要,越发展,会计实务也必然日趋丰富多样。例如,实行责任会计、经济决策会计以及会计电算化等。

2.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通过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法律及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的,应负连带责任。另外会计人员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3.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

我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还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为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在会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规定按会计人员的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国家组织的会计人员技术职称资格统一考试成绩,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为保障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与提升,能胜任处于环境不断变化中的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都必能按期进行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三、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四个环节。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但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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