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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份综合性的关于自贸区改革的地方规章,《管理办法》的内容几乎涵盖了自贸区的各个方面。同时,《管理办法》开放更大的金融主体,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且在大力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同时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5]。作为一份综合性的关于自贸区改革的地方规章,《管理办法》的内容几乎涵盖了自贸区的各个方面。《办法》共分为6章,其中第5章规定了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机制,符合《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的要求。

《管理办法》根据《总体方案》,在金融创新改革方面明确了以下四方面的举措:①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②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③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④在外汇管理方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同时,《管理办法》开放更大的金融主体,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且在大力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的同时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办法》所涉及的诸多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严格说来,都归属为中央事权,因此很难通过一部地方性的法规来予以具体落实。故总体而言,其象征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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