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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境外融资法律规则体系的形成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因支持实体经济开展国际贸易及投资活动而出具的非融资性担保不计入境外融资。因此,自用熊猫债不计入境外融资规模。银行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实缴资本的8%。

《实施细则》在上述五项创新上基础上,对具体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境外融资规模方面,各类融资主体境外融资的计算公式为:“境外融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境外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币种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其中风险因子因币种而不同:境外融资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币种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以外币结算的,币种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5;风险因子根据境外融资类别也有所不同:表内融资的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0.2和0.5两档。

在境外融资计算规则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不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业务类型,即:①吸收的存款。金融机构基于自由贸易账户服务,从境外主体吸收的境外本外币存款不计入境外融资;如将吸收的外币存款资金存放在境内机构(含上级法人机构)时,按现行外币外债管理规则计入该机构的外债余额。②贸易信贷、非融资性担保与人民币贸易融资。区内企业因开展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人民币贸易融资不计入其境外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不计入境外融资。金融机构因支持实体经济开展国际贸易及投资活动而出具的非融资性担保不计入境外融资。③自用熊猫债。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用于集团内设立在区内全资子公司的,不计入境外融资。④集团内资金往来。区内企业主办的集团内跨境资金(仅限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实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不计入境外融资。⑤转让与减免。境外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融资金额不再计入境外融资。境外融资形成的区内债权资产真实出表,并向境外转让后获得的境外资金不再计入境外融资,原计入的境外融资不变。

以上种类不计入境外融资规模是为了与人民银行总行已经在全国实施的统一政策以及试验区原发布政策相衔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是我国的债权,与其用于境内所投资的子公司而形成的境内主体对外负债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自用熊猫债不计入境外融资规模。分账核算业务已有明确规定外币资金应存放境外,如果存放境内则按现有规则计入境内机构的外债规模。外币进入自由贸易账户后,外币存款不计入境外融资[22]

而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业务类型包括:①外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按20%计入境外融资。但考虑到其与跨境贸易的紧密关系,期限转换因子设定为1。②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因向自由贸易账户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包括融资性担保),按20%计入境外融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计入境外融资。③其他各类业务。其余各类对外负债均按实际情况计入境外融资余额。

在境外融资上限计算规则方面,《实施细则》给出了境外融资上限的计算公式,即:“资本×境外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部分,以最近一期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为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杠杆率按主体类型设定:第一,区内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不适用)设定为其资本的2倍,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设定为其资本的3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分账核算单元设定为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的8%,未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但在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其资本的2倍设定,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在区内的直属分公司按境内法人资本的5%设定。第三,银行中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法人银行机构设定为其一级资本的5倍,银行上海市级分账核算单元设定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境外融资杠杆率设定的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细则》纳入了外币、短期以及表外三个因素,形成了全口径的境外融资概念;二是为试验区提供自由贸易账户服务的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设在上海市级机构,可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得出与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挂钩的比例,用于支持分账核算业务的境外融资。银行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实缴资本的8%。主要考虑是融资服务应跟得上区内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并兼顾试验区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同时也考虑构建一个资本约束的风险控制机制;三是调整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杠杆率中的资本口径。资本采用“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而非“所有者权益”,这是因为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存在较大的波动性,采用“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这种方式,其可操作性较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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