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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融资规则的全面创新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细则》后几章明确了自贸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融入资金的规模、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整体上,为落实中央精神,《实施细则》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扩大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在路径上,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

《实施细则》是在前期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管理框架下,对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融资作出的符合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的制度安排,是对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进一步充实和深化,适用范围为整个自贸试验区,含扩区前和扩区后的范围,注册在试验区内并开立了自由贸易账户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建立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系统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部分首先明确,“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即为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办理的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和试验区内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从境外融资的行为;其次明确了金融机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这些机构已经建立内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实施细则》后几章明确了自贸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融入资金的规模、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

总体而言,该《实施细则》有五大创新之处,它们分别是:

第一,扩大了境外融资的规模和渠道,企业和各类金融机构可以自主从境外融入资金。整体上,为落实中央精神,《实施细则》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企业的融资规模从原来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二倍。银行原来不能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能从境外融入资金。

第二,运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优化境外融资结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使用风险转换因子(包括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币种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来引导经济主体的境外融资结构。这种新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中长期以及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不鼓励短期融资。同时,《实施细则》将表外融资也纳入境外融资的管理范围。

第三,改革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扩大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借债主体可按照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在核定的规模内,综合考虑期限、币种、融资类别等因素,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融资多长期限,融什么币种的资金等事项,将这些本应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权利归还给企业。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采集到的区内主体境外融资实际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测管理,从宏观上把控境外融资的整体风险。

第四,建立了宏观审慎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新模式。人民银行可根据试验区跨境及跨区资金流动、区内及境内信贷供求情况,对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等进行调整,必要时还可采取总体规模调控等应急管制措施。人民银行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以及试验区经济金融运行和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风险预警指标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在上海率先建立了资本账户可兑换的路径和管理方式。在路径上,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实施细则》将本外币融资纳入统一的政策框架内,中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可依据统一规则,自主选择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还是外币资金。在管理方式上,我们依托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系统,采用风险转换因子等现代管理手段,对风险进行24小时逐笔实时监测,确保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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