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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则的框架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支持银行业机构入区发展。除了银行及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放宽和资本多样化的提升,《通知》同时在银行业务方面推出了更多开放措施。此外,《通知》对相关程序和监督机制有所涉及,提倡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强调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2013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支持银行业机构入区发展。

《通知》允许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在区内设立分行或专营机构或升格现有网点;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具体包括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并在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同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用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可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除了银行及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放宽和资本多样化的提升,《通知》同时在银行业务方面推出了更多开放措施。《通知》承诺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并允许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此外,《通知》对相关程序和监督机制有所涉及,提倡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强调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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