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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书怎么办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关单位是指已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违反海关法的规定,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这两类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外,海关一般不接受其他企业和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

报关单位是指已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据此可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主体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报关企业。这两类企业虽在办理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均可取得报关资格,但从事报关的方式却有较大差异:前者具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货物进出口时可由其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而后者并不参与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经营,只有当收发货人委托时,才由其在委托的范围内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又称为自理报关单位,其报关方式称作自理报关;报关企业又称为代理报关单位,其报关方式称为代理报关。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法》[3]实施后,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对外贸易实行备案登记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只要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就可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理报关,为什么还要委托专门的报关企业代为报关呢?因为进出境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些进出口企业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便在实践中产生了委托报关的需要。

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如国内各地都有一些大的物流公司代理香港DHL、FedEx、UPS、TNT、韩国NICE、日本佐川急便等国际知名快递公司的货物进出口报关;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读者可查询各地的报关协会网站。

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活动可采用以其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代理)或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两种不同的形式。采用不同形式,报关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如表1-3所示。

表1-3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以其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或称委托人)的关系。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行使和效力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报关企业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方可行使代理权。因此除委托人(在该项进出境活动中)应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外,报关企业在行使代理权时,也应当遵守海关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1-1)。违反海关法的规定,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其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海关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其法律后果将直接作用于报关企业。

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在实际报关业务中,直接代理报关一般要有委托书交海关,用委托人的单证;间接代理报关,一般把报关事务外包给报关企业,不用委托书,用报关企业的单证。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乙公司是一家报关企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报关进口两个标箱的货物,甲、乙公司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报关,则此报关行为属于直接代理报关。而A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客户托付快递公司运送一小批出境货物,按惯例快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客户无需参与报关具体事务),这种情形则属于间接代理报关。

3.两类报关单位主营业务及经营审批的差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是两类具有报关资格的报关单位。这两类报关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审批部门等存在较大差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从事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由外经贸主管机关审批其经营权;报关企业从事报关纳税服务活动,须由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如果同时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则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经营权。两种企业经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了相应的经营权,但只有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方能获得报关权。两类企业行使报关权涉及的货物范围也不相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企业自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企业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各种运输承运关系下委托办理的报关纳税手续。两者的差异如表1-4所示。

表1-4 两类报关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审批及报关范围的异同

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除了这两类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外,海关一般不接受其他企业和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申请。海关对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允许其向进出口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但一般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该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于报关企业,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手续和条件比进出口企业更复杂,海关要求其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应向海关提交下述材料:《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依法对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无需异地备案。报关单位无需到海关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但是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应当为椭圆形,长轴为50mm,短轴为36mm。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2014年海关新政出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4],而之前该证有效期为3年。这一新规大大简化了手续,对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报关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中介服务环节。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相当数量的报关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对报关服务市场有一定的了解。为此,海关对报关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首先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因此,之前海关要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分两步,先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再办理报关企业正式注册登记手续。新政出台后,以上两步合并为一步,可以同时办理。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2014年的海关新政同时简化了报关登记手续流程,降低了报关企业注册门槛,删除了之前对报关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等要求,大大减轻了报关企业的人力、物力成本。当前,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设立的条件只需满足以下几点: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时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交材料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见附件1-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海关对申请材料齐全、复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时,可以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也可以分开申请两项业务。为了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时,向所在地海关同时递交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将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5)时,一并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4年海关新规取消了之前异地注册所要求的以下前提条件: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这体现了行政机构简政放权,增强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方向。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持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向海关提出申请。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或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在新规出台以前,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而海关总署221号令新政规定,海关对报关企业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原来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先许可、再注册登记的程序简化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同时办理注册登记,这种二合一的做法大大简化了注册登记流程和手续,减轻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负担。

报关单位在海关注册登记后,海关会给每个报关单位一个独有的十位数经营单位(收发货人)编码,该编码的第六位数为企业性质代码,数字8代表企业性质是“报关企业”,其余数字代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如国有、集体、个体、三资企业等(详见第九章)。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与报关权限的差异见表1-5,值得注意的是,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表1-5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与报关权限的差异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参见附件1-6),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高类别的守法企业,简化了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降低了通关成本,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捷和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而海关有限的监管力量将主要用于对低类别失信企业的严密监管上,让企业体会到不守法或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代价,促使企业规范其进出口行为,同时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预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5]对适用对象作出了较为严格的界定,即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其中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无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是报关企业均划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企业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AA类企业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很差企业,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参见附录二)。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 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 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 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 连续一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 有走私行为的;

●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 有走私罪的;

●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 首次注册登记的;

●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6.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相应的条件与进出口收发货人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第二条,报关企业应符合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 000票)以上。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相应的条件与进出口收发货人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第五条,报关企业应符合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 000票以上;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相应的条件与进出口收发货人有几点不同:(1)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3)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4)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余相同,如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进出口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必须在5%以下,而报关企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必须在5%以下。如果报关企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将会被降为C类管理。在此特别强调,因为报关差错率对于企业分类的评级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各企业应该重视报关质量的提高,避免因此而造成降级,影响企业自身的运转。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 有走私罪的;

●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 首次注册登记的;

●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实施AA类管理的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至于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参见第四章),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海关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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