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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其他报关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报关企业递交的纸质报关单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在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的,进出口企业应自其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注销其报关员证;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的,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向直属海关备案。

● 报关企业如需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遵守法律、法规、海关的各项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滥用报关权。

●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 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载明必要事项,由双方签章确认(见附件1-1)。

● 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内容包括: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许可证及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等。

● 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 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 报关企业递交的纸质报关单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只有一枚。

● 报关企业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得以报关员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 应在所属报关单位规定的报关地域范围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 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报关员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 不得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 不得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违法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且构成走私但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没收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拆毁或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违法但未构成走私,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 对应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 000~10 000元的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 000~30 000元的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200%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

●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货物或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处置货物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暂停6个月内从事报关业务:(1)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1)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3)被海关暂停报关业务,恢复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5项规定情形的;(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从业范围,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 报关单位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 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报关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人民币1 000~5 000元罚款。(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专用章”的;(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报关员构成走私犯罪,或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具体处罚如下。

● 因疏忽或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应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暂停其6个月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 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恢复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的,海关可取消报关资格。

● 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报关资格,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资格。

●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或者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

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加工、境内转运等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虽不具有报关权,也不直接参与进出境报关纳税活动,但其经营活动与海关监管货物及海关监控要求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其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海关监管货物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在未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属国家限制进口未交验进口许可证件等情况下,应当由控制货物的当事人向国家承担在该货物被用于境内使用或消费时缴纳税款和交验许可证的责任。

2.如果货物在收发货人的控制下,收发货人应当承担上述责任。但如果收发货人将货物交由海关监管的仓储企业储存或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或境内承运企业转关运输等,则货物应处于保管人或加工人或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收发货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防止货物灭失的情形发生,保管人或加工人或承运人应当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收发货人承担控制的责任,并对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灭失向国家承担纳税和呈验许可证件的责任。

3.海关监管货物总是在某一特定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对该货物负有保管或加工或承运义务的境内企业(报关活动相关人)不仅对货物本身负有保管的民事责任,而且更应当对国家负有不让该货物擅自被投入境内使用的义务和一旦被投入境内使用向海关纳税、呈验许可证件的责任。

4.在某些情况下,海关尚无法知晓货物的收发货人,更应由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即报关活动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春市某进出口公司A,购买韩国产新闻纸一批。货物进口时由大连口岸转关至长春海关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承担该批货物境内转关运输的是大连某运输公司B。在运输途中,因汽车驾驶员王某吸烟,不慎引发火灾,致使该批新闻纸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该批货物的纳税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新闻纸虽已灭失,但A公司是该批货物的收货人,故应由A公司承担纳税义务
B.因火灾是由王某个人造成的,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该批货物的纳税义务
C.因货物已灭失,不会对国内经济造成任何冲击,故该批货物无须缴纳任何税费
D.因货物的转关运输是由B公司负责的,且该批货物的灭失发生在运输途中,故应由B公司承担纳税义务

海关 海关监管 自理报关单位 代理报关单位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报关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权限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 报关员注册 报关活动相关人员

1.关境与国境有什么区别?

2.海关监管的对象有哪些?海关的基本任务有哪几项?

3.进出境货物与物品有什么区别?

4.海关设关的原则是什么?具体在哪些地点设立海关?

5.中国报关协会是怎样的一种机构?

6.报关单位有哪几种类型?其主营业务及报关范围有什么不同?

7.直接报关和间接报关有什么区别?

8.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有什么不同?

9.海关对报关单位分哪几类进行管理,为什么要实施分类管理?

10.报关员资格考试与报关员水平测试有什么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法规-法律,http://www.customs.gov.cn,2007-7-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2013-1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各国法规—全球法律法规网—中国法规,http://policy.mofcom.gov.cn,2004-4-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2-13。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197号,2010-11-15。

[6]中国报关协会报关水平测试,http://baike.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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