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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书怎么办理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014年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16号令,废止2004年1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

第三节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一、报关单位的概述

根据2014年3月21日海关总署所发布的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特做如下表述:

1.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按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专业的报关行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货主)。

报关企业——是指按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关务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2.报关单位的类型

见表3-6。

表3-6 报关单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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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制;

(3)临时注册:以下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需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①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②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③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④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⑤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见图3-6),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二、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具体海关注册程序纳入国家贸易关务师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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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样本

简单流程如下:

1.先到企业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登记(即获得进出口经营权),领取备案登记表,见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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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样本

2.然后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即获得海关报关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规定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见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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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样本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①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⑤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第①条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的具体海关注册程序纳入国家贸易关务师考试内容,本书只做简单介绍。

1.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见图3-9、图3-10);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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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企业营业执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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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海关注册登记流程: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上述5项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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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样本

(2)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按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报关单位一经海关注册登记后,每个单位获得一个10位代码,其作用是:该单位可以在海关报关单预录入/电子申报QP系统里输单申报。区别: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时)在报关单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栏填报;报关企业的10位代码第6位数是:“8”,表示为代理,其填报在报关单左下角的申报单位栏。

(1)经营单位栏:海关注册十位代码第6位数不能填报是“8”的报关企业,见图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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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 企业海关十位代码报关单填制样本

(2)海关注册十位代码第6位数是“8”的报关企业只能填报在申报单位栏并加盖报关专用章,见图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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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3 报关企业海关十位代码报关单填制样本

(三)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的管理

2014年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16号令,废止2004年1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2006年3月20日以海关总署第146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3月1日以海关总署第18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取消对报关员注册行政许可管理后,各报关单位可以提供相关用工合同、证明文件对本单位拟聘用的关务人员(报关人员),向企业注册地海关申请本单位《报关人员备案证明》,以便开展本单位的报关工作,见图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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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4 报关人员备案证明样本

三、报关单位的管理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目前,海关总署正在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做修订完善,预计将于2014年6月公布。本书暂介绍现有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请大家参考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政策。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差别管理措施:共分AA、A、B、C、D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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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分类管理措施,见表3-7。

表3-7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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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对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措施,见表3-8。

表3-8 报关企业海关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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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发生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①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类别实施管理措施;

②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类别的,按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管理措施。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类别实施管理措施。

(3)报关企业类别调整时,对报关票数、差错量、拖欠税款或应缴罚没款的统计,以该报关企业和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注意: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报关企业海关管理类别调整时,只对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进行调整,而对该企业在其他跨关区的分支构类别不做调整。

课堂实训3-1

在宁波注册登记注册的舟山报关行和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均适用A类管理。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代理报关的一批货物因侵犯有关知识产权被海关没收。以下关于海关调整该报关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表述正确的是( )。

A.舟山报关行和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均调整为B类

B.舟山报关行和其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不作调整,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调整为B类

C.将舟山报关行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其在上海、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D.舟山报关行和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类别调整为B类,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调整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全国关境范围内只能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企业的报关;

2.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3.无论选择自理还是代理报关时,都必须在提交给现场海关关员的纸质报关单上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登记注册后需向海关就本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备案),见图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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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5 报关专用章图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时需填制海关统一印制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格式见图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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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代理报关委托书样本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对报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2.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3.代理报关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并提交海关正本原件;

4.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证件、手册或电子数据等单证);

5.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6.协助海关对涉及走私违规情事进行调查。

五、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本书所介绍的是截止到2014年3月国家及海关总署所发布的相关法令、规章制度所规定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请大家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政策进行学习。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及处罚:

1.违规进出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责令退运,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规进出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的货物,且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货物,并处货值30%以下罚款;

3.违规进出口属于国家自动进出口管理的货物,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货物;

4.报关单位办理货物申报时对诸如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等栏目应申报而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见表3-9:

表3-9 报关单位法律责任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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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经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情况发生,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处货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转让等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和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4)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和展示等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中止、延长、变更、转让等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料量;

(6)未按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

(7)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出/进境,或擅自留在境内/外的;

(8)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

如果上述违规行为的货物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管制而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再另处货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8.进出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情况,或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报关企业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报关企业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

(3)损坏或丢失海关监管货物,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4)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

10.撤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形: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人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规定情形的;

(4)需要撤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

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4.对未经海关注册登记而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注册成为报关企业。

15.报关单位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 000~5 000元以下罚款:

(1)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人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违犯海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了处罚其法人或组织外,海关还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综合比较见表3-10:

表3-10 报关单位法律责任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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