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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环境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则就环境事项没有再规定新的基本原则或程序,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如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环境事项提供具体操作指南。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结合其他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准则不适用于保险公司根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保险条款发生赔偿支出的财务报表审计。

1.本准则适用于什么情况?

准则就环境事项没有再规定新的基本原则或程序,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如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环境事项提供具体操作指南。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结合其他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准则不适用于保险公司根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保险条款发生赔偿支出的财务报表审计。此外,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执行与环境事项相关的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要求执行。

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1)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2)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3)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4)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不包括被审计单位因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而可能获得政府补贴、专项拨款、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潜在收益、因他人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使被审计单位受到损失并由此可能获得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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