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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最新发展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如用来规定个别贸易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延长条款或协定的有效期。在长期贸易协定签订之后,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就用贸易议定书加以补充。贸易议定书有的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则是独立文件,具有与条约﹑协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缔约国的多少,贸易条约和协定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两种。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双边贸易条约

1.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缔约方经济、贸易、航海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关于缔约双方的货物在进出口关税和通关问题上的待遇;关于缔约国双方的公民和企业在诸如财产购置权、经营工商权、纳税和移民权等方面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关于船舶航行与使用港口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问题和过境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出口货物的国内税费;进出口的数量限制问题;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的规定等等。

通商航海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可生效,并且条约的有效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是3—5年。

2.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指缔约方之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与贸易条约相比所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对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通常比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需经缔约方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出口商品货单,进出口贸易额,作价原则,使用货币的规定,支付和结算办法的规定,优惠关税的规定等,并且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原则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避免缔约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3.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trade protocol)书即贸易协定书,是指缔约方之间就发展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议定书的内容比较简单,通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如用来规定个别贸易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延长条款或协定的有效期。在长期贸易协定签订之后,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就用贸易议定书加以补充。贸易议定书有的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则是独立文件,具有与条约﹑协定相同的法律效力。贸易议定书一般由缔约方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4.支付协定

多为双边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另一种货币,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因此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的清算。这种清算协定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机构的规定,清算账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清算货币的规定,清算方法的规定,清算账户差额处理等。

自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1958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已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通过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

5.双边投资协定

指两国为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安全,给予对方资本以相应待遇而达成的协定。2008年6月中美启动了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国作为世界吸引外商直接投最多和海外投资迅速扩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对外投资输出的发达国家,两国如果能够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促进中美贸易平衡、规范和保护投资主体、加强两国经济合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2013年7月,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回顾和总结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前九轮技术性磋商的谈判进展情况,中美两国同意尽快进入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中。

双边投资协定有美国式和德国式两种。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投资保证的,其内容特别着重于代位追偿权和处理争议权的规定,以保证资本输出国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东道国政府赔偿;德国式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的,即它不仅包括代位追偿权和双边投资争端解决等内容,还包括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许多实体性规定。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6.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缔约方之间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缔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方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为配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起,我国积极开展了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并于同年与日本国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截止2010年7月,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4个,此外,由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税收制度,我国内地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它具有类似税收协定的功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际海运和空运、国家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文体表演以及退休金、养老金等问题税务处理的规定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1.GATT1947是最早的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2.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某些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产品的经济效益、保证供销稳定和促使其发展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受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市场行情变化异常的影响,价格经常波动。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致涨得太高,并能保证供应。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经济条款来稳定价格。

在二战以前,只签订有小麦(1933年)和糖(1937年)两种国际商品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商品协定签订了不少,但是有成效的不多见,比较有名的几种商品的国际协定有国际小麦协定(1949年),国际糖协定(1953年),国际锡协定(1956年),国际橄榄油、食用橄榄油协定(1958年),国际咖啡协定(1962年),国际可可协定(1973年),国际天然橡胶协定(1979年),到1989年尚存的仅有橡胶、糖、锡三种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1)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设立缓冲库存、签订多边合同、规定出口限额或出口限额与缓冲库存相结合等办法来稳定价格。①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就是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缔约方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其办法是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划成三档,即高档、中档、低档三级。当市场价格涨到高档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在中档时,不动用缓冲库存;在低档时,利用缓冲库存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之上。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稳定价格。②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进口国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也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来稳定价格。③出口限额的规定。通过控制商品供应量来稳定价格,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国缔约方。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出口缔约方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缔约方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国际咖啡协定和国际糖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来稳定价格的。④缓冲存货与出口限额相结合的规定。国际可可协定,是采用出口限额与缓冲库存相结合的办法来控制和稳定价格的。

除了价格原因外,有的是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与出口国签订的,以便对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作出安排。如国际多种纤维协定(MFA),就是在多边的基础上管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和限制这些商品的市场准入。

(2)行政条款主要涉及权利机构和表决权的分配。商品协定的权利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督机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各个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除了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外,一般要通过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采用简单多数,2/3多数,特别表决等。

(3)最后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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