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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协定中所有的条款都会对国际投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些规范也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新、最重大的发展。WTO协定附件中的TRIPs协议不仅对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对各国外资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提出了要求。在WTO协定生效以前,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调整几乎还停留在双边调整体制上。

三、WTO协定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WTO多边贸易体制是指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为主体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体制。该体制是关贸总协定几十年发展经验的总结,它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所创立的一系列关于多边贸易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又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翻版,有着其无可替代的独特性。首先,WTO多边贸易体制包容各种形态的国际贸易,不再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的单一领域,而是在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上开始演变成综合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态势。其次,WTO广泛介入国家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力图建立最大限度的国际贸易的各国共管体制;而且在贸易争端的解决上实行准司法的程序和裁决,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力度,并普遍适用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所有协议。也正是WTO多边体制的这些独特性使得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

WTO协定中所有的条款都会对国际投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些规范也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新、最重大的发展。WTO协定中和国际投资有直接关系的协议最重要的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议)等。

依据TRIMs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WTO成员方不得违背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采取对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尤其不得维持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不得以当地销售为条件限制企业出口以及以出口为条件限制企业进口(TRIMs协议的解释性清单第1条、第2条)。TRIMs协议首次直接将国际投资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范畴进行调节,它虽未否定东道国制定各种投资措施的权力,但却要求这些投资措施不得妨碍国际贸易的自由进行,[11]体现出了具有国际投资法规则的约束作用。

而GATS是乌拉圭回合在多边贸易新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它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管制范围。GATS规定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必须遵守的多边纪律。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实际上就是以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他国提供服务,是国际投资者拓展跨国服务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GATS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投资条约,对国际投资法具有直接影响。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重要的国际投资形式,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对于推动国际投资的发展,尤其是技术密集型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对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认可和保护作为涉及外资待遇的一个重要问题,成为各国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评判标准。WTO协定附件中的TRIPs协议不仅对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对各国外资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提出了要求。所以TRIP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制的意义就更为突出了。

从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WTO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是多方面的。

1.WTO协议丰富了国际投资法律规范的内涵

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制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诸如贸易法、知识产权法,可谓泾渭分明、各树一帜。各个国家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政策和国际贸易法律政策也往往是相互独立的。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和投资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日益扩展和渗透到各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和世界经济的各个领域,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其他因素诸如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环保产业之间的相互影响已经越来越密切,过去那种单纯调整投资关系的国际投资规范已经越来越不能够反映和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了。于是WTO中将投资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因素结合起来进行调整的政策及法律安排就产生了。比如前文所提到的TRIMs协议、GATS、TRIPs协议,其中TRIMs协议是主干与核心。这些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对国际投资做出规范,因而构成了现行国际投资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可以说,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法规范不仅拓展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视野,而且也促进了各国外资政策和立法的修改完善;不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法制的内涵,而且还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新的、重大的发展。

2.WTO创设了新的调节国际投资的多边体制

在WTO协定生效以前,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调整几乎还停留在双边调整体制上。WTO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国际投资法向多边体制化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国际投资问题已不再单纯地受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公约的约束,而且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受现代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WTO创立了一个新的调节国际投资的多边体制,开始涉及东道国对外资管辖权限、投资者待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众多领域和许多重大敏感问题,WTO协定实际上已成为目前最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公约,其在全球的重大影响使国际投资的多边纪律大大强化。

3.WTO推动了投资自由化的不断向前发展

WTO法律规则体系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之中,发达国家很可能利用其而缔结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投资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被使用。而自由化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灵魂,WTO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原则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货物、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的流动。WTO框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更是从不同角度体现自由化的要求,如TRIMs协议禁止成员国采取与投资自由化相违背的一系列投资措施;GATS要求各国应尽可能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承担相互给予跨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最惠国待遇以及政策法规透明度的一般义务。这些都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投资法的内容更加趋于自由化。不仅各国的外资立法将不得不考虑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的要求;今后的双边投资协定订立过程中发达国家也将越来越多地援引TRIMs协议、GATS、TRIPs协议等以加强双边投资协定的自由化倾向;更重要的是WTO有可能成为缔结综合性多边投资协议的场所。OECD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MAI)尽管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失败,但是发达国家正积极努力争取将之纳入WTO的谈判体制。MAI是迄今为止管辖最广泛、纪律最严格、在投资自由化方面推动力最强且最具有超前精神的一项投资规则,一旦进入WTO谈判体制,借助WTO的机制,无疑会为投资自由化注入新的强心剂。[13]

4.WTO提高了国际投资规范的强制力

WTO协定中的国际投资规范的贯彻执行具有强有力的保证机制,一方面,与投资有关的各协议都配备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另一方面,《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可以适用于WTO规则所涵盖的包括投资在内的所有领域,使国际投资法的规范更具有强制性的性质。

总之,WTO法律规则体系同时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国际法制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WTO框架下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和WTO影响下的投资自由化更在以加速度方式发展着,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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