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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哪个机构发的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务收支的繁简问题。有些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经济业务复杂多样,财务收支频繁,也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单位对会计的要求了。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与手工会计核算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数据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全面性比任何其他时候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都高。因此,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设置中的重要课题。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一个单位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应考虑单位的实际需要,不能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完全统一标准。实际上,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稽核可以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制止,发现或者防止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或者其他侵害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内部稽核制度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减少会计舞弊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在实践中,内部稽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合同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

2.对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3.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审核。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其任职资格除要求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类经济组织众多,不同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做出的特别规定。

除此之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以上四个方面基本条件的要求,也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的重要保证。

【例1-20】(判断题)对于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可以不设置会计人员,而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答案】√

【例1-21】(单项选择题)对于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负责人的单位,其指定的负责人是指(  )。

A.会计主管    B.主办会计

C.主管会计    D.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D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1)其他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1-22】(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有(  )。

A.私设会计账簿的

B.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C.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D.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答案】ABCD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格的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其中,本地区(部门、系统)规定了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本地区(部门、系统)未规定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了部分免试科目并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后,会计从业人员仍应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监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信息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于2013年7月1日前建立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同时要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3.证书补发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4.定期换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新的规定执行。

5.监督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并对持证人员相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2)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培训、网络远程教育和在职自学三种,尤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六)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1997年、2001年、2005年,财政部、人事部又陆续调整了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2)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学历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学历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与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关于总会计师岗位

1.总会计师的概念

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2.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也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5.总会计师的任免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6.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例1-23】(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关于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表述中完整、准确的是(  )。

A.国有大中型企业

B.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C.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D.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答案】D

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连续的组织活动,不能因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离职使会计工作中断。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落实岗位责任的有效措施。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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