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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时间:2022-05-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第二节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1.什么是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什么?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2.一个单位不设置会计机构应如何配备会计人员?

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什么是会计证?一个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证或通行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会计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

一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沿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1984年,这一制度最早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首次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会计人员中试行会计证制度。

(2)1990年3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证管理制度。

(3)1996年,财政部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修改,形成了《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证管理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4)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

(6)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何种性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哪些部门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对于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8.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资格做出规定。

(2)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将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

①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②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含大学专科),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③对于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如何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经济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或初级会计电算化。

(2)对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10.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2)注册登记制度是指会计人员因退职、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原发机关申请备案;离岗后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立即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接受管理。

(3)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直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怎样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

(1)《会计法》要求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2)《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①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②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③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④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⑥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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