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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还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吗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④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代替独立核算单位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①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⑤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此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好的身体等。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法》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并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③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⑤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⑥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①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②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③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④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⑤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总会计师的权限 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①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②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③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④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⑤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包括:①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②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③实施考试考务工作。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1.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②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③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者珠算五级)。其提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

1.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3.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会计行业的和谐发展。《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大纲;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各级相关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其形式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都是我国用于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过考核,合理评价会计人员的技术等级,促进会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改革。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4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文件,对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场。该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照现行办法由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内部控制等相关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级人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财政部自2005年起启动了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通过资格确认、笔试、面试、培训等环节,先后开展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等四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财政部计划用10年左右的时间,打造1000名左右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发挥这些领军人才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②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④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则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八、会计工作岚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要求:①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②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③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企业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④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余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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