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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和会计初级会计的难易度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些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是防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质量的重要保证。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而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考虑到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的职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营经济、个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这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对于这些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并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办理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鉴于此,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2.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执行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辖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即稽查和复核。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是防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质量的重要保证。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相互衔接等。对审核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完善,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而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即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制度。例如,在支付现金和银行存款时,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出纳以外的人员与银行对账;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账手续,仓库人员发料,记账人员记账;单位发放工资时,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发放工资,记账人员记账等等。

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防止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事物处理中发生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仅对于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对于加强经营管理等也十分有益。可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人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好坏关系重大,对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在一个单位正确地得以贯彻执行关系重大,对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因此,《会计法》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了要求其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概括起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不能遵纪守法,必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来说,要全面组织和负责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对其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也就更加必要。从目前来讲,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

(1)会计专业职务的种类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条件(区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工作经验等)及基本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制定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是一种通过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该考试级别分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自1992年以来实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会计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调动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工作等,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工作经历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经验的要求,《会计法》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最低要求。

4.政策业务水平

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政策业务水平上,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

首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影响。

其次,会计工作又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过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作为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具有组织领导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将很难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

5.组织能力

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更重要的是要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6.身体条件

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胜任和适应本职工作。

二、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会计人员是指具有专业技能,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工作者。它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会计工作质量的好坏。配置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书,二是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从法律上保障了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也明确了会计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产物质的增减变化和财务收支的发生,以及经营状况;按期编制会计报表;按期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这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

通过会计核算,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账簿与实物、账账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财务收支违法行为应进行抵制,向上级或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报告。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对本单位的预算或财务计划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3)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对会计事务管理做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各单位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即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可操作的财务会计制度,比如财会工作组织和管理体系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制度;财物的领用、报销制度,内部会计核算的手续、程序、方法等有关规定。

(4)参加企业经营管理

会计人员在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同时,还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计划、考核、分析、评价工作,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办理其他会计业务

发展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社会分工越细,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越高,作为经济管理重要组成的会计也就越重要,会计事务也必然日趋丰富多彩。例如,协助企业其他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提出关于企业改制、合并、分离等有关的会计信息,搞好企业管理人员财会知识的培训,实行责任会计、经营决策会计、电算化会计等。

以上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考核会计人员守职尽责的重要标准和会计人员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助手的必要条件。

2.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保障会计人员能顺利地履行其职责,国家对其赋予了下列工作权限:

(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有权拒绝违法的付款、报销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并向领导或上级报告。

(2)有权参与制订计划、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有权向领导提出有利于财务开支的意见。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所有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并宣传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依法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不能私自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主管或直接负责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提前或延迟结账日,未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拒绝财政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财会报告或提供有关情况等要受到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依法受行政或纪律处分。编制对外提供虚假隐瞒的财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会计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其中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反会计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会计人员的任免

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调迁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也是国家人事管理的一部分,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不必再征得单位主管人员和上级财会部门同意。但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及其人事部门与财会部门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正式任免。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总会计师由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和解聘程序相同。

(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回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具体包括:(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实施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认真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根据会计账簿纪录余额,对现金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劵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劵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需由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的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因单位撤并等原因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有意拖延而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监交;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4.会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监交人、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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