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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建立健全各单位的会计机构,配备与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在空间上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条件。《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规范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

所谓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内部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对会计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并与国家的会计管理体制相适应。同时,根据设置的会计机构,制定出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并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机构以及每个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为此,国家财政部设立会计司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财政部领导下,拟定全国性的会计法令,研究、制定改进会计工作的措施和总体规划,颁布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报批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国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制度等。

地方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一般设财务会计局、处等,主管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规章制度;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审核、分析、批复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汇总会计报表;了解和检查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评聘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等。同时,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会计业务上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由上可见,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受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在每个基层单位内部,一般都需要设置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完成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的这一规定是对会计机构设置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基层企事业单位一般应设置会计处、科、股等会计机构,在厂长、经理或单位行政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和从事会计工作。规模太小或业务量过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配备专职会计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工作。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工作,直接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且直接对厂长、经理负责。此外,单位的仓库等部门也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核算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核算工作。各部门的会计核算人员在业务上都要接受总会计师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以及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是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由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完成其会计工作。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由于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通常将处理财务与会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合并为一个部门。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处理本单位的财务与会计工作,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便及时地向各有关利益关系体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参与企业单位经济管理的预测和决策,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会计人员

设置了会计机构,还必须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合理地配备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每个单位做好会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对会计核算管理系统的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使会计人员在工作时有明确的方向和办事准则,以便更好地完成会计的各项工作任务,就应当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的各项规定。

(一)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人员的职责也是会计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要认真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按期结算、核对账目,进行财产清查,在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按照手续完备、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编制和报出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实行会计监督

实行会计监督,即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手续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规定的收支不予受理。此外,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实行会计监督,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应相互监督和制约;(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编制业务计划及财务预算,并考核、分析其执行情况

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资料并结合其他资料,按照国家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支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等。

4.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

会计主管人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钱账分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等。

(二)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在明确了会计人员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会计人员相应的权限,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限: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准则和相应会计制度。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对于属于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请求依法处理。

2.会计人员有权履行其管理职能,也就是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并以会计人员特有的专业地位就有关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各部门应该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人员工作。

会计人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的权限是受法律保护的,《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由此可见,任何人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其正当权力,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乃至制裁。

(三)会计人员的任免

会计工作者既要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服务,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又要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同各种本位主义行为、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针对会计的这一工作特点,国家对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在《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作了若干特殊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我国,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为了保证国有经济顺利、健康有序发展,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时,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企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也就是说,各单位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在任命这些人员时应先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报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和会计部门对提名进行协商、考核,并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即可通知上报单位按规定程序任免。

3.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果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再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对于认真执行《会计法》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法规,忠于职守,并且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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