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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的核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银行维护双方的权益,督促履约付款,执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单位、个人以及银行,如违反《票据法》和结算规定,应承担责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面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八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本章要点

1.支付结算的概念及支付结算中的转账支付的重要意义

2.支付结算的原则

3.支票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

4.银行本票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

5.银行汇票及商业汇票的概念及核算方法;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6.汇兑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区分信汇和电子汇兑

7.托收承付的概念及核算方法

8.委托收款的概念及核算方法

9.信用证的概念及我国信用证结算的发展过程;信用卡的核算方法

10.电子银行的产生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作用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按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的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货币结算和商品交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以及在国有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都离不开货币结算。货币结算按其不同的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直接用现钞收付,是运用货币流通手段的职能;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实现资金在银行账户上的转移,充分运用了货币支付手段的职能。

(二)转账结算的意义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结算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和加速物资与资金的周转,履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

银行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和遍及城乡的网点,通过转账结算,把各地区、各单位错综复杂的交易往来进行及时清算,以适应再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同时,银行维护双方的权益,督促履约付款,执行结算纪律。

2.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稳定货币流通

转账结算代替现金收付,同样起到支付手段的作用,节约了现金使用,从而有助于减少货币投放,并相应节减了现金流通费用,为稳定货币流通创造了有利条件。

3.为综合反映和调节经济提供信息

通过转账结算,可以从中了解各企业单位产、销和资金周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有关问题,把微观经济的信息汇集成全面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综合情况,发挥经济“寒暑表”的作用,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信息和依据。

4.利用结算过程中的在途资金,支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

结算过程中存在着空间和时间差,银行可利用款项汇划中的联行资金,支持工、农企业扩大生产和流通的需要。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恪守信用就是讲信誉,守信用。信用是商品交易和办理结算的前提条件。商业信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使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要求购销双方建立和加强自己的信用,保证按约定发货,到期付款。履约付款的核心是协议合约的规定,也就是照章办事,依法办理。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经济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履约付款也是遵守法律的规定。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是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在结算过程中的体现。银行作为办理结算的中介,接受客户的委托,把资金划入有关存款账户。银行要把尊重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属谁的钱,就应进谁的账户,保障存款人的存款所有权和支配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银行不垫款

这是一条重要原则。其作用是有助于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银行作为清算机构,主要是为企业单位服务,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没有垫付资金的责任。如果银行为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垫付资金,不仅影响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会助长单位套用银行信用,开出空头结算凭证,占用银行资金的不良风气;更为严重的是,还会造成信用泛滥,信贷规模被迫扩大,助长通货膨胀,给国民经济带来不良后果。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各有关方面应严明纪律,承担责任,维护结算秩序,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各部门、单位经济关系具有重要原义,也是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保证。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办的银行,都要遵守结算纪律。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结算承担支付责任的,应执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如“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委托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二)支付结算的责任

单位、个人以及银行,如违反《票据法》和结算规定,应承担责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由人民银行处以按每日票据金额0.70‰的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票据法》规定,对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名等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面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四、支付转账结算的方式

为了适应各部门、单位间经济往来的不同情况和资金清算的需要,《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多种结算方式,以供单位和个人选择使用。我国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各种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五种。按规定,现行支付结算常用的方式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信用证、信用卡等。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转账中介人的界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转账结算的资格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三)使用统一的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四)签章的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填写票据的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六)金额的填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据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注意,票据与结算凭证不同)

第二节 支票的核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转账支票和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业务操作程序

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提示付款的业务操作程序为:①出票人出票并提交支票给收款人;②收款人背书转让给持票人;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④持票人开户银行审查支票,无误后受理支票并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进行票据清算;⑤付款银行从出票人账户支付并向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票款;⑥持票人开户银行将收到的票款及时转入持票人指定账户。

付款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业务的业务操作程序为:①出票人出票并委托付款银行支付票款;②付款银行审查支票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支付票款并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收款人开户银行划转票款;③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划来的票款,及时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

三、支票的会计核算

(一)现金支票的处理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对支票记载的事项和与之有关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核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现金

(二)转账支票的处理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处理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支票和进账单各联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进账单作收款通知退交持票人。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经审核无误后,在支票和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款——收款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交给出票人,回单只能作为受理支票的依据,第三联进账单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除按转账支票各项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持票人是否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审核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和经办人名章,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第二联进账单专夹保管。等到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往来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并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没有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往来

如发生退票的,银行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凭证,出票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应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凭证专用印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其余两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的账号、户名不符,应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后将两联进账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三)划线支票和普通支票的处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比照转账支票的处理手续处理。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支取现金的,比照现金支票的处理手续处理。

第三节 银行本票的核算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包括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本票的持有者既可用其办理转账,亦可支取现金。

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程序

银行本票的业务操作程序依次为:①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向出票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并向银行足额交存票款;②出票银行收妥票款后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③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可背书转让给持票人;④持票人在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⑤代理付款银行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本票,经审核无误后,代理出票银行付款;⑥代理付款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与出票银行清算票款;⑦出票银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本票,办理本票结清手续。

三、银行本票的会计核算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出票银行审查无误后,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编制下列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科目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本票科目

第一联申请书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作回单交给申请人,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的依据。银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不定额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分为存根联和正联。本票上未划区“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转账办理。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

1.办理转账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时,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在本票上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2.支付现金的处理

出票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现金”字样的本票时,首先须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进行核对。如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再作进一步的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另填制特种转账贷方、现金借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科目

 贷:现金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

1.持票人、申请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科目

 贷:××存款——持票人户

   或:现金

(四)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持票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户保管的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二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科目

 贷:××存款——持票人户

   或:现金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三联进账单,本票作借方凭证,卡片或存根作附件,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有关账务处理程序与支票类似。

(五)申请人退款的处理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提供有关证件。申请人为单位,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为个人,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科目

 贷:××存款——申请人户

   或:现金

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账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第四节 银行汇票的核算

一、银行汇票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中,付款人为出票银行,代理付款人为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银行汇票的业务操作程序

银行汇票的业务操作程序为:①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出票银行交存足额票款后申请签发银行汇票;②出票银行收妥票款后签发银行汇票,交给申请人;③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持往异地结算,交付给收款人;④收款人背书转让给持票人;⑤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⑥代理付款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的银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代理出票行付款;⑦代理付款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与出票行清算票款;⑧出票行收到异地资金汇划凭证与代理付款行清算票款,结清银行汇票款项。

三、银行汇票的会计核算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处理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出票行受理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为个体经济户或个人,是否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否则,出票行不得受理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转账付款的,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出票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时,经审核无误,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汇票作借方凭证(下同);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用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往账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并发送电子汇划信息给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交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账单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且在该科目分户账户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进账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往账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

收款人或持款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款凭证,在支款凭证上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签章,由银行验证身份证件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户

收款人或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查看汇票上确已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相符,可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现金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

 贷:现金

银行接到持票人交来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账单时,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跨系统签发银行汇票的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

(1)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电子汇划信息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借方凭证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记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以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连同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电子汇兑来账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②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以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电子汇兑来账

   ××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并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③如果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电子汇兑来账

   其他应付款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通知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账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2)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账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银行汇票退款、挂失和超过付款期限的处理

1.退款手续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如系未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填写“未用退回”字样,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存款——申请人户

   或: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申请人由于汇票和解讫通知短缺了一联而不能在代理付款行办理结算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一联凭证,出票行可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2.挂失手续

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丢失,止付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代理付款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应立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止付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2)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账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行挂失的,应立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3.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记正确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贷:电子汇兑往账

   或: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以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票人户

   ××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并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其余手续按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处理。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处理:属于汇票全额付款的,按转账的全额付款手续处理,同时按照汇兑的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属于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按转账的多余款付款有关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五)丢失汇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

丢失了汇票在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后1个月,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出票行向失票人付款时,应根据人民法院证明的实际结算金额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无误,按银行汇票结清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2)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六)有缺陷汇票的处理

银行发现收款人或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漏盖、错盖规定印章,漏压压数机金额或印章,以及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应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并以电报或电话查询出票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和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才能通知持票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节 商业汇票的核算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根据承兑人不同,可以把商业汇票分为两种类型: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业务操作程序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程序为:①承兑申请人出票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②承兑银行按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受理承兑。办理承兑时应签署承兑协议并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③承兑申请人收到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及提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可背书转让给持票人。④持票人在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款。⑤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汇票委托后,按委托收款结算的规定向承兑银行寄递汇票及有关结算凭证。⑥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于汇票到期日全额支付票款。款项从承兑申请人账户支付。⑦承兑银行按委托收款结算的规定向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票款。⑧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承兑银行划来的票款后,及时转入指定账户。

(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程序为:①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供商品以后,出票并提示付款人承兑。按规定,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可背书转让给持票人。③持票人在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付款。④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汇票委托后,按委托收款结算的规定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寄递汇票及有关结算凭证。⑤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经审查无误后通知付款人付款。⑥付款人付款。⑦付款人开户银行按委托收款结算的规定向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票款。⑧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划来的票款后,及时转入指定账户。

三、商业汇票的会计核算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

1.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估算至付款人开户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行收款,并填制异地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审核无误后,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交给付款人,通知其付款,然后进行会计处理。

(1)付款人通知银行支付款项的,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划款。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付款人户

 贷:电子汇兑往账

   或:××往来

(2)付款人未通知银行支付款项的,银行应于发出通知次日起第四天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发出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

(3)付款人拒绝支付的,银行在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3.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

(1)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发送来的电子汇划信息,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来账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2)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汇票退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

1.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汇票)上记明的银行申请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有关汇票凭证一并交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银行据以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保证金——出票人户

对出票人(或持票人)交存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保证金专户,分笔立户,分别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出票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应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有关单证专夹入库保管。

(2)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协议等有关单证审核无误后,向申请承兑的出票人按份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申请人现场填写,会计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汇票审核无误后登记备案。承兑申请人在汇票上签章交信贷部门复审,然后送开户行会计部门。

(3)承兑申请人开户银行会计部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复印件、不可撤销的承诺函等核对无误后,审查保证金是否入专户管理,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银行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的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后,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贷方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及其他凭证专夹保管。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2.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对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填制异地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的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3.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付款的处理

承兑银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或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划款。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出票人户

  保证金——出票人户

 贷:电子汇兑往账

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一定比例计收罚息。

账户无款支付时,应填制第二联特种转账凭证,在特种转账凭证“转账原因”栏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一联作借方凭证,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给出票人。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出票人逾期开款户

 贷:××存款——出票人户

借:××存款——出票人户

  保证金——出票人户

  贷:电子汇兑往账

账户不足支付时,应将不足支付的金额转入该出票人逾期贷款户,比照无款支付的手续办理。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借方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4.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送来的电子汇划信息,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来账

 贷:××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户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

1.银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

收款人或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第三联分别作××科目和营业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汇款户

 贷:××存款——持票人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2.贴现、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

汇票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收款人,应估算邮程,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并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处理手续可比照上述有关项办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上述有关项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汇兑来账

 贷:贴现——××汇票户

3.贴现、转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返回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时,对已贴现的金额,即从申请贴现的持票人账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为借方凭证,另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汇票户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转贴现到期,比照贴现到期收回的手续处理。

(四)商业汇票再贴现的处理

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票据上作成“转让背书”,在被背书人栏填写再贴现名称,在背书人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填写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替),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将已贴现的票据和商品发运单据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并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贴现行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收账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

   贴现——再贴现票据户

再贴现的票据到期时,中国人民银行应通过委托收款方式主动向承兑行提示付款,在不获付款时从再贴现申请银行账户收取。再贴现申请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时,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追索,其会计账务处理可以参照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六节 汇兑业务的核算

一、汇兑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前者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凭证的方式,通过汇入行解付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后者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发送电子汇划信息的方式通知汇入行解付汇款的结算方式。

汇款方式便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可凭填明“现金”字样的汇款凭证到汇入行支取现金。对于“留行待取”、“凭印鉴支取”、“分次支取”、“转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以适应客户的不同要求。

二、汇兑业务的操作程序

汇兑业务的操作程序为: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委托办理汇兑业务,并填写汇兑凭证;②汇出行受理和审查汇兑凭证;③汇出行审查无误,加盖印章,退还汇兑凭证回单联给汇款人;④汇出银行将汇兑凭证信息随资金汇划凭证信息通知汇入行;⑤汇入行收到汇兑凭证及资金汇划凭证信息,进行审核;⑥汇入银行通知收款人将款项入账。

三、汇兑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兑业务的基本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时,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电汇凭证。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的,应在汇兑凭证各联“收款人账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第四联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签章。若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兑凭证金额“人民币(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行受理汇兑的处理

汇出行受理汇兑凭证时,应认真审查:①信(电)汇凭证必须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②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④委托日期是否是当日;⑤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⑥汇款人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⑦对填明“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还应审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审核无误后,对转账交付的,信(电)汇凭证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对现金交付的,以汇款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户,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交付现金后,办理汇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转账后,在信(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上加盖转讫单退给汇款人,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采用电子汇划系统的,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进行电子汇划记账,然后加押,复核后通过汇划系统发送。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或本系统50万元以上汇款应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随附人民银行异地转汇清单,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人民银行办理转汇。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区人民银行转来的转汇清单,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时,应审查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一致,如系人民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提交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应审查信汇凭证上有无人民银行票据审核章,汇入行是否是本行,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通过电子汇划系统收到汇划来账,打印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核押、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收款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直接收账,并以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凭证及有关往来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同时,需要在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一联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2)收款人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应以第三联信汇凭证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联行汇划凭证及有关往来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同时,需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并留存保管,另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3)收款人持取款通知来行办理取款时,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并认真审查收款人身份证件,并将其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批注在上述凭证空白处,并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

如果是凭签章支取款项的,收款人签章同预留收款人签章审查相符后,办理付款手续。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汇兑凭证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填明“现金”字样,可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支取现金时,由收款人填制一联支款单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电汇贷方补充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第七节 托收承付的核算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人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按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方式下,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法定休假日顺延)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10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未到的情况通知银行。付款人在第10天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验货,于第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二、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

全额支付的托收承付结算,其处理过程可为四个阶段: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并发出托收凭证;付款人开户行通知承付;付款人开户行划款;收款人开户行收款。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

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填制一式五联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送电子汇划信息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其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供发运证件后需要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将第二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将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电子汇划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电子划汇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所附单证张数与凭证是否相符,第三联凭证上是否盖收款人开户行“结算专用章”。审查无误后,在每联凭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承付期,根据邮划或电划凭证,逐笔登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根据双方协议,可由付款人来行自取,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可邮寄)。验单付款的方式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日的次日算起。然后根据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将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对非付款人开户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则退回原托收行。

(三)付款人承付或拒绝付款的处理

1.全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结束前,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法定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办理汇划,第四联填注支付日期后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跨系统的托收承付,将第四联加盖“业务用公章”,随转汇清单提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科目——××户

转账后,在“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根据第四联托收凭证编制电子汇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发送电子汇划信息。

2.提前承付的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银行划款的处理与到期付款手续相同,但应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3.多承付的处理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将多承付款项连同本笔托收款项一并划回时,应填制“多承付理由书”一式四联(以“拒绝付款理由书”代)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办理汇划。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存中央银行款项——存××人行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转账后,在“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或通过清算系统的跟单方式录入后发送托收行。

4.部分付款和逾期付款的处理

(1)部分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其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即部分付款),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系统内的向收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划,跨系统的,将款项划转转汇行或人民银行,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 ××科目——××户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付款人,并在“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注明“部分付款”字样,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按照规定向收款人开户行发送电子汇划信息。

(2)逾期付款的处理。付款人部分付款之后,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以“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第三联通知书留存。

托收经办人和会计记账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余额,等到付款人账户存款可以一次扣款的,参照部分付款的有关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收款人,并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付款人分次付款的,付款人开户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手续与上述相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俟最后清偿完后,应在托收凭证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并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在各单位的存款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人扣款顺序的规定。

(3)计付逾期付款赔偿金。付款人开户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计算。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记账凭证,并办理电子汇划,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跨系统需要转汇的,填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将款项划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 ××科目——××户

在“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

如付款人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赔偿金时,应排列在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付款人账户能足额支付该月赔偿金时,应及时办理扣付。

(4)无款支付的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逾期付款期满,付款人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一式四联,以“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代,一联给付款人)。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两日内(到期日遇到法定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的除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开户行。银行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账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的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5.拒绝付款的处理

(1)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预留印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连同有关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受理全部拒绝付款时,先由经办人审查,再交由会计主管人员复审,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的规定对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理由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后,对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中7种可以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或将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均不得受理。对不同意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批的,应由其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回单退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2)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部分拒绝付款的,按上述“全部拒绝付款”的手续办理。

对付款人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将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寄收款人开户行,并办理电子汇划;跨系统承付的应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连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托收凭证第四联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等,划交转汇行。“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科目——××户

(四)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款划回的处理

1.全额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有关汇划凭证或人民银行的转汇贷方凭证,与留有的第二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以有关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以第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二联人民银行转汇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三联人民银行转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科目——××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2.多承付款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有关汇划凭证或人民银行的转汇贷方凭证后,在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多承付金额,以第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二联或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收到寄来的第三联“多承付理由书”留存备查,第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交收款人。

其他手续参照全额划回处理。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贷:××活期存款——××存款人户

转账后,按原托收金额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

3.逾期划回、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参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对于一次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第四联作收款通知附件交收款人,并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会计分录与上述会计相反。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收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两联“无款支付通知”和有关单证。经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4.部分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部分划回的有关汇划凭证,以有关清算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以“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一联或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同时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贷:××活期存款——××单位收款人户

转账后,将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二联或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托收凭证第二联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

5.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6.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有关汇划凭证或人民银行的转汇贷方凭证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填明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二联人民银行的转汇贷方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一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二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三联人民银行的转汇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分次划回,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托收凭证作有关凭证的附件,并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贷:××活期存款——××单位收款人户

俟收到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以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及证明后,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留存备查,将第四联托收凭证,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一并交给收款人。

(五)重办托收的处理

收款人对付款人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备函说明重办托收的理由(三份),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说明与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专夹保管,然后将两份重办托收理由说明连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寄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后,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份重办托收理由说明与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专夹保管,将另一份重办托收理由说明连同托收凭证第五联、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处理;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第八节 委托收款业务的核算

一、委托收款结算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它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多种交易方式需要而产生的并适用于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便于单位主动付款,对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可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按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格式要项记载: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所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3)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4)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办理划款时,如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支付款项的通知。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5)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天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的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委托收款结算的会计核算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认真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退收款人,第二联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将第三联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明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逐笔登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汇票或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留存付款人开户行的有关债务证明一并专夹保管,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付款人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并办理电子汇划,属跨系统付款的,应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办理汇划或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明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后提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户

 贷:清算资金算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 ××科目——××户

(2)付款人为单位的处理。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及时交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付款人账户有足够支付款项的。付款人在接到银行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且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债务证明未到期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时,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办理电子汇划,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属于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明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后提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转账后,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填明转账日期。

2.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款项的

银行在划款日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以“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代,在第一、二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交会计主管复审并在第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加盖个人名章后,将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3.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为单位的处理。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经会计主管复审并在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签章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回单退付款人,将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付款人开户行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后,连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拒绝付款的手续参照上述(1)的有关手续处理。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

1.款项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汇划凭证或人民银行转来的转汇贷方凭证,应与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进行核对。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在有关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以第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二联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第三联人民银行转汇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人行存款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人行同城票据清算户

  或:××科目——××户

 贷:××活期存款——××存款户

2.无款支付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有关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二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3.拒绝付款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同城委托收款和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

同城委托收款的款项划转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其余手续参照异地邮划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九节 国内信用证业务

一、信用证结算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它是一种付款保证凭信。我国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结算就是国内商品交易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购买方向开户银行申请向国内供货方开立信用证,经过通知行通知供货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备货发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银行,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开证行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手续费、邮电费,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开证申请人户

 贷:保证金

   手续费收人

   营业费用

同时,用开出国内保证凭信表外科目反映开立信用证的情况,表外科目记账如下:

   收入:开出国内保证凭信

2.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金额,开证行调整表外科目账面金额,增收保证金及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邮电费的会计分录按开证的方法处理。

3.付款

对即期付款信用证,银行在审核无误后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证金——开证申请人户

  ××存款——开证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账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证金——开证申请入户

  ××贷款——开证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账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出:开出国内保证凭信

(二)受益人开户行的处理

1.即期的付款信用证

银行收到信用证款项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来账

 贷:××存款——受益人存款户

2.议付的信用证

银行经审核无误,办理议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证议付

 贷:××存款——受益入户

 贷:利息收入

借:××存款——受益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开证行应向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待到期日收到开证行划回的信用证款项,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加下:

借:联行来账

 贷:信用证议付

第十节 信用卡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卡概念及基本规定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种载体卡片。它一般是塑料硬卡片,卡片上印有发行银行名称、银行代号、标记、持卡人签名、账号、有效期和用款限额等内容。信用卡作为一种有效的支付手段,经发卡行的允许,往往可以取得一定限额的透支款项,以方便用户。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一般分个人卡和单位卡(或公司卡)两种;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信用卡。

二、信用卡结算涉及的有关机构

信用卡作为一种融结算与信贷为一体的特殊结算方式,除涉及收付款双方当事人外,还有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三方。发卡行是指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发卡行,且须经总行审查批准。发卡行须设立专门信用卡业务部办理信用卡业务。因信用卡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所以发卡行还应委托一些其他商业银行机构(主要在系统内)代理其信用卡结算业务,如客户在代理行提现,以方便用卡。持卡人在本地或异地需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旅游,所以商业银行要与许多厂家、商店、宾馆饭店、旅游地约定,请其受理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的款项、费用结算。接受发卡行协议约定的厂商即为特约商户。

三、信用卡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发卡的会计处理

个人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发卡银行审查同意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卡手续,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备用金和手续费。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贷方凭证。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人交存现金的,银行收妥后,发给其信用卡。其分录如下: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手续费收入科目——××手续费户

(2)申请人转账存入的,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的支票及进账单后,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个人卡账户资金来源的规定认真审查,比照下文相关手续处理。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发卡手续时,应登记信用卡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和发卡清单,并在发卡清单上记载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签收。

(3)采用其他方式转账存入的,按照有关手续处理。

(二)信用卡付款的会计处理

1.特约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特约单位办理信用卡进账时,应填制二联进账单和按发卡银行分别填制汇计单并提交签购单。汇计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费收据,第二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为存根。签购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是回单,第二联是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为存根。

特约单位开户行收到特约单位送来的二联进账单和三联汇计单及第二、三联签购单时,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第二联签购单上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或填注的分辖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及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同一城市不同银行机构开户和用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作交费收据,一并退给特约单位;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将第二联签购单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第三联汇计单向持卡人开户行或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对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需待款项收妥后办理转账。其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科目——××手续费户

特约单位与持卡人不在同一城市的,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第二联签购单加盖转讫章后连同第三联汇计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其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账

 贷:××科目——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科目——××手续费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作交费收据,一并退给特约单位。

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特约单位开户的跨系统银行交换来的签购单和汇计单后,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处理手续

(1)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并应审查:信用卡的真伪及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的照片或卡片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该信用卡是否被放列入止付名单。

审查无误后,在取现单上办理压(刷)卡。取现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的金额、身份证号码、代理行名称和代号等内容,交由持卡人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与信用卡的签名是否一致,是否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持卡人取现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办理索权手续,并将发卡银行所给的授权号填人取现单的有关栏目。

发现取现单内容不清或填写错误时,应在取现单上注明“作废”字样,经持卡人确认后重新办理。

根据第二联取现单上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或填注的分辖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及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在同一城市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支取现金的,第一联取现单加盖现金付讫章作回单,连同信用卡交给持卡人;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三联取现单作附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向持卡人开户地或代理行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第四联取现单留存备查。其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卡人户

支付现金时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卡人户

 贷:现金

在异地支取现金的,比照以上在同一城市支取现金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后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其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账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卡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卡人户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手续费户

代理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跨系统代理行交换来的取现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其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

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按照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规定,审核并压(刷)卡,并按照该项的有关手续处理。将第三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后,连同第二联取现单在营业终了随内部往来凭证划付管辖行。

管辖行收到寄来的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三联取现单,审核无误后,同城的,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公章后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交换,第三联取现单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异地的,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向本管辖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

3.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交换来的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及第二联取现单、联行寄来的报单及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或第二联取现单时,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签购单或取现单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汇计单留存。其分录如下:

借:××科目——××单位信用卡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贷:联行来帐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三)信用卡授权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支取现金或购物消费时,超过规定的支付金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大额支付可根据授权金额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账章后作收、付款通知交给持卡人。其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或:××科目——××单位信用卡户

 贷:保证金科目——××个人或单位信用卡户

转账后,予以授权。

待收到寄来的签购单或取现单后,应以第二联签购单或取现单作借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保证金科目——××个人或单位信用卡户

 贷:联行来账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四)存入现金的处理手续

1.收存现金银行的处理手续

(1)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银行机构的处理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往来的代理行对持卡人凭个人卡存入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后压制存款单。存款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在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入的金额和本行的名称及其代号等内容,交由持卡人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是否相符。代理行对个人卡持卡人的代理人交存现金的,在接到代理人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和存款金额等内容的存款单时,经审查无误,填写本行的名称及其代号等内容,并交由代理人签名。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将第一联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后作回单,连同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或将第一联存款单交给代理人。

根据第二联存款单上压印或填注的全国联行行号,分辖行号和相同城票据交换号或是否为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在同一城市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存人现金的,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三联存款单作附件,第四联存款单留存备查。其分录如下: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向持卡人开户行或代理行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在异地存入现金的,比照以上在同一城市存入现金的有关手续处理,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贷:联行往账

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手续费户

代理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跨系统代理行交换来的存款单,随联行贷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其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往账

(2)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或代理人存入现金的,按照1.的有关手续处理。第三联存款单加盖转讫章后,连同第二联存款单于营业终了随内部往来凭证划管辖行。管辖行收到寄来的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三联存款单,审核无误后,同城的,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交换,第三联存款单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异地的,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联行专用章,随联行贷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将第二联存款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向本管辖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

2.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交换来的第二联存款单、联行寄来的报单及第二联存款单时,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存款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联行来账

  或:辖内往来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五)信用卡注销的处理手续

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具备销户条件时,应通知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并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予以止付。发卡银行核对账务无误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个人卡销户时,银行填制转账单。转账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取现单。按规定计付利息,由持卡人签名后,结清账户。第一联转账单加盖转讫章后交给持卡人,第二联转账单作借方凭证,迟付现金的第三联转账单作其附件。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利息支出借方凭证,第四联转账单加盖现金付讫章或加盖转讫章后交给持卡人。其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科目——××个人信用卡户

  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或贷:有关科目

(2)单位卡销户时,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交授权单位的销户证明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单位卡,银行审查无误后,压制转帐单,并按规定计付利息,由持卡人签名后,结清账户。第一联转账单加盖转讫章后交给持卡人,第二联转账单作借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利息支出借方凭证,第三联转账单作贷方凭证,第四联转账单加盖转讫章后交给申请人。其分录如下:

借:××科目——××单位信用卡户

  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户

 贷:××科目——申请人基本存款户

申请人与持卡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应将第三、四联转账单通过辖内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申请人的基本存款户。

第十一节 电子银行支付结算

一、电子银行的产生

半个多世纪以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C&C)被引入银行,使银行传统业务的处理开始实现电子化,银行从此开始了革命性的变革。接着,银行为充分发挥电子化处理的效率,开发出了大量新型的自助银行服务项目。在实现支付服务电子化的基础上,信息技术(IT)融入到了银行业务之中。银行从交易数据中提取有用成分,开始向客户提供金融信息增值服务,强化了银行的经营管理,完善了银行的电子监控体系,银行因此从传统银行时代进入了电子银行(E-banking)时代。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因特网(Internet)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全球经济从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过渡,为电子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又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电子银行与万维网(Web)技术的结合,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并开始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发展。

二、电子支付方式

不同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有的国家虽采用多种支付方式,但也是以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世界范围采用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支票支付、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三种。

(一)支票支付

世界上的第一张支票(check)是300多年前出现的。在美同和加拿大等国家里,支票至今仍然是最流行的支付工具;用支票进行支付时,支票必须在付款者和收款者、付款银行和托收银行之间进行传递。由于邮政投递的耽搁和清算过程的延误等原因,每天都有大量的在途资金不能达账,未达账资金损失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社会资金利用率。

为了加速大量支票和其他纸凭证的处理速度,自动票据清分机应运而生,实现了支票和其他纸凭证的自动阅读和清分,其中包括将物理支票(即纸质支票)转变为逻辑支票(即电子支票),然后经过计算机处理,最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进行资金转账。现在,所有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都提供对支票的电子支付服务,大多数金融机构也都可接收和处理电子形式的支票,大大加快了支票支付的处理过程。

图像处理和条码技术是支票电子支付系统的两大关键技术。图像处理包括获得并识别物理支票的图像和存储其中的数据信息,然后将图像信息传送到支付机构。条码技术使支付机构能对拒付支票自动进行背书,并可识别背书,以加快退票处理。

(二)贷记转账

贷记转账(Credit Transfer)支付方式允许付款人用电子贷记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到收款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上。瑞士、瑞典、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三)直接借记

直接借记(Direct Debit)方式授权(委托)银行以电子借记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支付各种费用。日本就是主要采用直接借记的国家。

三、联机电子支付

银行的支付处理是信息处理的一种特定形式。一次支付活动至少包含下述信息:付款人和付款银行、受益人和托收银行、付款金额、付款日期。

银行的工作,就是记录这些信息,并且快速而准确地将这些金融信息从一个地方传送到另一个地方,并且更新相应的客户文件和管理文件。

银行每年要处理这种往来支付交易的数量以数百亿笔计,采用信息技术可有效地完成这些工作。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借助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以增强其作为贷款人、金融咨询者以及与此有关的风险估计的能力。所有这些,都离不开联机事务处理(OLJP)这个主题。

在联机环境下,每一笔交易都要同银行的数据库打交道。客户(或代表他的出纳员)可以通过联机系统查询其账户余额,了解其最新的存款和转账资金,还可以命令支付。因此联机系统必须确保每笔交易的各个方面都得到正确的处理。

为实现金融交易处理,联机系统必须能做到:正确访问银行数据库中所需数据所在的文件;实时处理;整个操作过程必须在严格的授权控制下安全地进行;日志文件要记录每笔交易,以备日后查询;提供冲正过程,以便能删除一笔已做交易。

各种银行联机系统都具有如下共同特点:由人驱动;面向客户;高度的分散性;能吸引大量客户(注意:银行客户总是处于变化状态)。

开发电子银行系统时,不仅要分析该系统的功能和能力,还要认真估算系统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以及系统投入运行后可能获得的收益。

四、电子银行体系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银行界推出了各种电子银行系统,这些电子银行系统构成了完整的电子银行体系。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电子银行体系的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电子银行的构成

早期建立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是银行同其客户进行数据通信的一种电子系统,用于传输同金融交易有关的电子资金和相关的数据与信息,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银行可把支付服务从银行的柜台延伸到零售商店、超级市场、企事业单位以至家庭,总之可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是银行同下述5方客户之间的全共享的通信网络:国内外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内外的往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从事零售业和批发业的商业部门;包括消费者和个体客户的银行大众。

采用银行卡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后,银行不必用传统的纸币和票证的办法,就可为其客户进行资金转账,还可将客户的资金从一个地方转汇到另一个地方。由于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因此一经推出,就以极快的速度获得发展。随着银行电子化的发展,电子资金转账系统逐步发展成了电子银行系统。

在电子银行里,运行着各种电子银行系统。每个电子银行系统都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建立各种电子银行系统。所有这些电子银行系统,构成了这个国家的电子银行体系。

现在全球正面临着进入数字经济新时代,数字经济蕴藏着惊人的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环境里,银行业内的竞争以及银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竞争是很剧烈的。一个银行要能生存并有活力,应建立合理的金融信息和交易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客户,第一层是会计结算,第二层是交易,最外层是信息。所有这些资料全部存于联机的分布式数据库和数据仓库中。这些银行数据库中的数据,可由所有经授权的各方进行存取。这些数据库都必须采用负责安全管理的软件和硬件来加以保护。

(二)电子银行系统的特点

在电子银行体系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类型的系统。它们各具特色,具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在系统结构、运行方式、监控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在电子银行体系中,采用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销售点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和家庭银行系统,都是银行电子化后开发出来的新型便民第一线自助银行服务系统。这些系统主要面对社会公众,覆盖面要很广,界面要非常友好。这些系统非常繁忙,交易数非常大,但每笔的交易额小,实时性(也即系统的响应速度)却要求非常高,通常每半分,或1至2分钟就必须完成一笔金融交易。

与自助银行系统相对应的是面向企业用户的企业银行系统和面向往来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电子汇兑系统的主要顾客是企业,其次是政府机构,社会大众很少使用。这类系统同自助银行系统相比,有如下显著的特点:

(1)交易额大,风险性大。犯罪分子对电子银行作案的案例中,在电子汇兑系统里的作案比例很大,作案金额居各类案例之首。

(2)对安全性要求很高,其次才是时效性要求,由于通过电子汇兑系统的汇款金额大,客户汇款时最关心的是安全,其次才是及时送到。因此,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像自动柜员机系统和销售点电子资金转账系统那样严格。为了系统的安全,在设计电子汇兑系统时,几乎都采用先存后送的信息传输方式,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所通过的每个站点都有确切的记录,万一系统出现问题也能迅速找出出事点。

(3)跨行和跨国交易所占比例较大。汇款的业务处理有巨额的国际支付,有行际间的资金调拨,有企业间的贸易往来,也有个人的小额汇款,还有各种托收和代付。这些业务中,跨行和跨国交易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电子汇兑系统要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标准、规格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顺利进行国际汇款业务。

网上银行系统是一种全新的系统,自助银行系统、面向企业的企业银行系统、面向往来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都是通过银行专用网络运行的系统,是在严格监控下运行的,使用系统的客户都需要事先注册,因此身份检验和电文检验都相对简单可靠。而网上银行系统和网上银行服务的所有信息,是在完全公开的互联网上传送的,服务的对象也不确定,身份检验和电文检验都要复杂得多。

鉴于上述3类电子银行系统具有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和监控机制。

本章小结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货币结算按其不同的支付形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促进和加速物资与资金的周转,履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稳定货币流通;为综合反映和调节经济提供信息;利用结算过程中的在途资金,支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转账中介人的界定;办理转账结算的资格;使用统一的结算凭证;签章按规定;填写票据按规定。

本章分别详细介绍了常用的几种支付结算方法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信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凭证通知汇入银行解付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发送电子汇划信息通知汇入银行解付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6)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人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按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7)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种载体卡片。它一般是塑料硬卡片,卡片上印有发行银行名称、银行代号、标记、持卡人签名、账号、有效期和用款限额等内容。信用卡作为一种有效的支付手段,经发卡行的允许,往往可以取得一定限额的透支款项,以方便用户。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银行开始逐步进入电子银行时代。即当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发展成了电子银行系统,银行也从手工操作的传统银行逐步发展成高度自动化和现代化的电子银行。在电子银行时代,银行同环境之间的关系,表现在进行金融交易和进行金融信息交换两个方面。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从前者派生出来的。现代化的电子银行系统,一般都具有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增值服务两种功能。

关键术语

支付结算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汇兑 托收承付信用证 信用卡 电子银行

思考练习题

1.简述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的原则和方式,票据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各类票据结算方式的概念。

2.试比较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概念及其核算方法。

3.简述银行本票出票、付款的处理方法。

4.比较银行汇票及商业汇票的概念和核算方式的区分和联系。

5.解释汇兑的概念,区分信汇和电子汇兑的概念和核算方式。

6.简述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7.简述委托收款的概念及核算方法。

8.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

9.简述电子银行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电子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里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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