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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信贷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应填交贷款偿还凭证或签发转账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要拿出一笔资金购入未到期的票据,因而具有贷款的性质,须由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会计部门才能办理贴现业务。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并签署“同意”字样后,再转交会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节 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贷款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资产项目,也是银行按一定利率供应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活存透支、贴现等。贷款业务应设置“贷款”科目进行核算,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无需提供抵押品所发放的贷款。其核算包括贷款的发放、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贷款利息、贷款的收回等。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单位申请贷款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填写一式四联借款借据,在借据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银行信贷部门。银行信贷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手续。会计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后,应审查凭证各栏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相符,有无信贷部门的审批意见等。经审核无误后,以借款凭证第二、三联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借记“贷款——信用贷款——××单位”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或××)——××单位”科目。

转账后,第一联(借款正联)按贷款到期日先后顺序专夹保管,第四联借款凭证盖章后交借款单位。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贷款利息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借款数和约定利率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与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相同。计算出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单位”科目,贷记“利息收入——信用贷款利息”科目。

(三)贷款收回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应填交贷款偿还凭证或签发转账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会计部门审查凭证并核对借据和分户账无误后,办理转账。按本息和借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或××)——××单位”科目,按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信用贷款——××单位”科目,按已提未结算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单位”科目,按未提应收利息贷记“利息收入——信用贷款利息”科目。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质保证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在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贷款合同有权处理其抵押品,以所获得的收入作为补偿。

(一)抵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应向银行填交抵押贷款申请书,写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抵押品名称、数量、价值和保管方式与事项,经信贷部门审批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会计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所附抵押品单据无误后,办理转账。借记“贷款——抵押贷款——××借款人”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人”科目。

其他手续同信用贷款,但抵押品有关单据一般由银行专夹保管,银行要对抵押品建立登记簿予以登记。

贷款到期,借款人以贷款偿还凭证或转账支票来行还款时,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按本利和借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人”科目,按本金贷记“贷款——抵押贷款——××借款人”科目,按利息贷记“利息收入——抵押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贷款本息收回后,抵押品及有关单据应退还借款单位,并销记有关登记簿。其他手续同信用贷款。

(二)抵押贷款逾期的处理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对其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同时向借款人填发“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一个月借款单位仍无法归还借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品,对抵押品的处理有作价入账和出售两种方法。处理后取得的收入,扣除银行在处理抵押品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诉讼等费用后,应优先归还贷款本金,再归还利息。

如作价入账,按估计价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本金贷记“贷款——抵押贷款——××借款人”科目,按估价与本金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系出售抵押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购买抵押品单位”科目,按本金贷记“贷款——抵押贷款——××借款人”科目,按出售价与本金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处理抵押品后的净收入不足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则其剩余部分从贷款减值准备中核销,其应收利息冲减坏账准备;如净收入大于本金而又不足以弥补全部应收利息,其差额以坏账准备弥补;如净收入大于贷款本息之和,则超出部分作为银行利息收入入账,计入当期损益。

三、活存透支的核算

活存透支目前主要是用于信用卡业务。信用卡持有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必须存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和备付金。其中,保证金存款按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备付金存款是活期性质(视为活期),按活期存款处理。

持卡人凭卡取现和消费时,一般从活期存款(备付金)中开支。按信用卡发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超出其信用卡存款额度用款,视为透支。

信用卡活期存款账户发生透支时,银行要垫款,因而具有贷款的性质,属于贷款的范畴。但活存透支与信用贷款又有很大的差异:(1)信用贷款的主动权在银行,是否贷款、贷款多少、期限多长由银行决定;而活存透支是持卡人掌握主动权,发卡行是被动的。(2)期限规定不同。信用贷款的期限可长可短,由银行与借款单位共同商定;透支时间则规定为15天,加缓冲期为1个月。(3)利率政策不同。信用贷款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在整个借款期内,按该利率执行;活存透支为促使透支人尽快还款而实行区间利率(或称分段利率),从透支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到一个月内按更高档的利率计息;超过一个月的,除加收罚息外,必要时可收回信用卡。(4)活存透支有善意与恶意之分,信用贷款不存在这一问题。(5)贷款的过程不同。信用贷款事先必须经过银行,活存透支银行只是事后知晓。

发生活期存款透支时,根据实际透支额,借记“贷款——信用卡透支”科目,贷记“吸收存款——信用卡存款”科目。并立即通知持卡人及时补足存款。

对于透支的金额,按月分段计收利息,编制计息凭证,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借记“吸收存款——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票据贴现的核算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为获得资金,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补一定的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要拿出一笔资金购入未到期的票据,因而具有贷款的性质,须由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会计部门才能办理贴现业务。

(一)受理贴现的核算

持票人需要贴现时,应根据商业汇票填制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连同贴现票据一并提交贴现银行信贷部门审批。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并签署“同意”字样后,再转交会计部门办理手续。会计人员审核查对相符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将贴现、贴现息、实付贴现金额填在凭证上,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资产科目借方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吸收存款和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办理转账。按票据到期值借记“贴现资产”科目,按实付贴现额贷记“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科目,按贴现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贴现票据到期的核算

贴现票据到期,如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可按开户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办理,即以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资产科目贷方传票,以第三联汇票作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如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行应匡算邮程,于期满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票据的付款人收款,以后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通知,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借记“存放同业——付款人开户行”科目,贷记“贴现资产”科目。

五、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贷款沉淀,从而影响到金融企业的信贷资金运行。为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范围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方法是:本年应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初贷款余额×计提比例-贷款损失准备账户贷方余额(或+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借方余额)。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除预算安排的拨改贷、地方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贷款、抵押贷款,同业拆借等以外,其余贷款均应按规定计提。

(二)核销条件和报批手续

核销的条件是:(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算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审批的手续是:在申请核销贷款损失时,应填报“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的核销权限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时,要组织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事实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贷款损失,在按规定报批后才能冲销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贷款损失的核销,已经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等几个方面的核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应按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如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贷款”科目;其结果为负数时,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贷款损失核销的核算。根据报批核销的贷款损失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款”科目,贷记“贷款——××贷款——××借款人”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又收回的核算。已报批转销的贷款损失,不应完全放弃收取权,而要关注借款人的状况,如有可能,应与其联系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当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时,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贷款——××贷款——××借款人”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人”科目,贷记“贷款——××贷款——××借款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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