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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核算知识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一般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库存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库存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库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库存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基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企业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库存现金收付。

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合法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库存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开立存款和贷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银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企业间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分为现金结算和支付结算两种。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应使用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国家规定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包括信用卡、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信用证结算方式。

1.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算方式手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只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账; 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

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不得出租、出借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了退票外,还按照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异地或本地支付各种款项的结算,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这种结算方式具有使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结算迅速、钱随人到、兑付性强、剩余款项由银行负责退回等优点,主要适用于先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期一个月内,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及具体会计处理详见项目二的任务三“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承兑,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能力强等特点。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银行本票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定额银行本票的固定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银行本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及具体会计处理详见项目二的任务三“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的签发和使用是通过“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来核算,具体核算详见项目三的任务二“应收与应付票据核算”。

5.汇兑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较慢; 电汇速度快,但费用比较高。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核算是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来核算。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的款项划转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收款人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收款人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8.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交存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9.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付款承诺证明。信用证一般用于境外结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收款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费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填制收款凭证; 付款方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后,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银行结算方式一览表

续上表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的余额进行核对。

为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防止银行存款账目发生差错,企业应经常与银行核对存款账。由出纳员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核对时,如果发现双方的余额不一致,要及时查找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属于未达账项影响因素的,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剔除未达账项的影响。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开户银行与企业之间,由于结算凭证传递的时间不同,而造成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未收到结算凭证从而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

一是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如委托银行收款。

二是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如借款利息的扣付。

三是企业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收款入账的款项,如,收到外单位的转账支票。

四是企业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办理完转账手续因而未付款入账的款项,如企业已开出支票而持票人尚未向银行提现或转账。

出现第一和第四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 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使开户单位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不一致,很容易开出空头支票,对此,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对方已收、本单位未收款项,减去对方已付、本单位未付款项,然后验证调节后双方账目是否相符的一种调节方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格式如下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银行存款核算的会计分录

在实务中,企业需要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总账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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