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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欺诈行为与防范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虚假船公司等。如对单据产生疑问,银行应当尽快与进口人联系。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的严重事故。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受害方应及时报警。后我外贸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

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与防范

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虚假船公司等。利用信用证交易,卖方制作全套的商业单据、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卖方的整个交易都是虚假的,实质上并没有出口所交易的货物。根据信用证交易的原则,银行在收到全套单据后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因为信用证交易交单在先,通过海运货物往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到达目的港,待到买方货到后发现货物完全是造假或根本是垃圾或子虚乌有,往往为时已晚,因为信用证完全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单到以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对外付款,往往造成买方货款两空,蓄意诈骗的卖方早已逃之夭夭,再追查船公司,往往运输公司也已破产。此时再追查卖方的下落,追回货款非常困难。近年来,此类案例层出不穷。

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可以通过银行或者我驻外机构了解客户的资信,这是最重要的。

(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在装箱、装货时要有我方人员在场。

(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虽然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承担责任,但是银行也至少应该做到仔细地、谨慎地审核单据。比如,如果是集装箱运输,提单上是否有记载集装箱箱号、签封号;货物的总重量是否超出了集装箱的总容量;提单的签发人是否是货物的承运人,或者是否有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否注明了签发人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详细情况。总而言之,假如信用证交易出现了问题,在提单上是否包含了足够的信息使银行能够查找并控制货物。如对单据产生疑问,银行应当尽快与进口人联系。

(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分子骗取货款。

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进口塑料原料变塑料垃圾

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案例分析]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

案例2 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

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 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美元,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负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贸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我外贸公司货款两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案例分析]我方外贸公司在接受用户委托的时候对该商品并不熟悉,也没有严格地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这个诈骗案在香港的不法商人以垃圾作为货物装船交货时,现场的装卸工人已经发现货物实际重量与有关单据严重不符,提出了怀疑,但是负责装卸的人员未引起警惕和重视。在货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是垃圾,该案已明显构成严重的诈骗犯罪,应涉刑事管辖,这时再与客户协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是应该采取司法措施,申请止付令,并将香港的不法商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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