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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肃金融市场与引导资金投向生产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肃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设立上海金融业利率委员会。为进一步引导资金通过行庄走向生产,以适应各厂商资金周转的需要,12月14日,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组织的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正式成立,12月17日签订“合约”,该组织主要办理生产贷款业务,参加联放处的行庄,包括人民、交通及中国等国营银行,私营行庄中除暂时停业及少数未参加者外,全市全部行庄几乎全部参加。

第三节 整肃金融市场与引导资金投向生产

一、设立利率委员会与组织联合放款

整肃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设立上海金融业利率委员会。该会于1949年9月6日设立,由银、钱、信托三业公会共同组成,其目的是“为金融业存放利率得有机动性之调整,并便于随时会商”。该委员会委员由银行业公会推举10人,钱业公会推举6人,信托业公会推举1人组成,并再推定同数代理人,如委员因事未能出席时,由指定代理人代理之。委员会集会时,由各委员轮流担任主席;委员会集会每天上午8时半举行。存欠息息率之拟订,以上一日牌价参照当日市况决定之;存息系规定最低限度,欠息系规定最高限度,月底存欠息或累计或平均扯算;委员会未能一致时,取决于多数。该委员会每日拟订之息率,由银、钱、信托三公会会所内按日牌告,俾同业周知。需要指出的是,该会组织规程中还明确规定,“本委员会请人民银行派员一人于集会时列席指导”[69],这一规定实际意味着人民银行在委员会中对于利率的最终决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再加上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本身也在不断调整利率,并以此来影响私营金融业的利率,因此,人民银行实际对市场利率的最终形成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该委员会成立后,配合稳定市场,引导利率逐步下降,至12月底将同业公会日拆抑低至13元[70]

此外,人民银行还试办了同业定存。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了调节短期资金,吸收游资起见,从8月12日起开始试办同业短期存款,数额以100万元为1个单位,期限7天,利率月息1角8分,存款各行庄如交换差额无法补足,可请求人民银行在它未到期的同业存款额度内临时拆放,拆放利息比同存利息加1成。举办的当天,各行庄前来存款者非常踊跃,一天之中,就有50多家,存款总额达20亿元[71]。这个办法实行后,对于收缩通货、稳定物价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人民银行还先后两次组织了联合放款。第一次联合放款是在1949年9月。为了引导游资通过行庄走向生产,并协助私营纱厂采购原棉,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于9月24日组成,参加的行庄共有172家,认放40亿元,其中浙江兴业银行等93家认放29.7亿元,宝丰钱庄等76家认放10亿元,中一信托公司等3家认放3 000万元。放款对象是上海市私营纱厂联合购棉借款处,借款处以所属各厂需要借款,依纱锭为标准,就其限额提供担保品,放款金额以40亿元为度,由借款处分两次用足。第一次9月26日用20亿元,第二次10月3日用20亿元,期限以60天为期,利率按照金融业利率委员会每日挂牌放款息最低8折、最高9折计算(由双方洽商),每半月结算支付1次。借款处所有质借之款,其用途限于参加联合购棉处资金,不得移作别用,并以国棉联合购棉处股款收据作为第一担保品,自有之花纱布栈单按市价9折计算作为第二担保品。人民银行为支援私营银钱业将资金投入生产之途,特准在市场银根紧时,允许参加放款处的行庄向该行请求短期拆放,拆放数以所认放的数额为限,每月可有3次,每次3天[72]

第二次联合放款是在1949年12月。为进一步引导资金通过行庄走向生产,以适应各厂商资金周转的需要,12月14日,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组织的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正式成立,12月17日签订“合约”,该组织主要办理生产贷款业务,参加联放处的行庄,包括人民、交通及中国等国营银行,私营行庄中除暂时停业及少数未参加者外,全市全部行庄几乎全部参加。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亿元,分为2 400单位,每个单位为500元,由参加的各行庄公司认贷若干单位,计国营银行认贷20亿元,私营各行庄公司合认100亿元。凡上海市各厂商需要生产资金时,可提出借款总额、担保品、期限、利率及其他必要条件,向联放处申请贷款,借款期限以用款日起60天为限,利率按照利率委员会放款利率之平均率最低9折;私营银钱信托业如遇有银根紧急、存款减少,放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可向人民银行申请拆款。各行庄公司在联放处合组期内,得将其本身所认放款数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惟需尽先由其他参加的行庄受让[73]。“这次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组织成功,显示上海市公私行庄的大团结。”[74]

二、查处违规行庄

上海自解放以后到6月24日、25日之间,银根始终很松,各行存款日有增加,银钱业因资金充盈,不免多放出一些放款,到了6月30日,由于6月底工商业提款发薪,又值人民政府不断在市场上抛售纱布粮食,于是市上银根突然转紧,交换所退票数额竟达交换总数5%强,这使得票据交换结果缺少头寸的行庄,在1 000万以上的有10多家,1 000万元以下的有100多家,嗣后经银钱两业的代表向人民银行洽商,将票据交换时间延长至下午9时(原定下午6时截止)。但到了9时以后,尚有大中银行缺单800余万元、嘉昶钱庄缺单220万元、人丰钱庄缺单125万元等,都未能在所限时间前补足,于是金融处对以上3家处以停业的处分[75]

8月31日这一天,值月底各业发薪及结帐之期,市上需单迫切,银根突转紧俏,以致这一天退票张数激增至1 096张,金额增至608 247 575元。票据交换结果是,谦康钱庄轧缺头寸6 000余万,到了下午8时,尚没有补足,人民银行为照顾该庄困难,准予延长半小时,该庄四出张罗,到8时半仍缺头寸1 000多万,金融处以该庄未能依照规定时间补足交换缺额,令其自当日起停止营业[76]。此后,10月27日,大升钱庄也因未能补足交换缺额,奉金融处令停业[77]

此外,奉军管会金融处令,上海恒利银行自11月16日起永久停业,限期清理;惠丰钱庄、通惠银行上海分行,从11月18日起停业[78]。恒利银行的前身是恒利地产放款银公司,成立于1925年,1928年4月改组为恒利银行,1949年9月办理增资时,东挪西凑,一部分资金由职工中分摊凑集而成。惠丰钱庄创设于1930年,1940年停业,抗战胜利后于1946年复业,1949年9月因增资改组,由黄雨斋任总经理。通惠银行总行设在重庆,该年增资时,由丁永贵出资,继任总经理。“这三家行庄此次停业,表面上虽都由于周转不灵,但内在的原因,却是存款准备的不稳,放款对象的欠选择,以及此次办理增资时的若干不正当方法上面。”[79]

此后,11月22日,其昌银行也因轧缺交换头寸,被勒令永久停业。据查其昌银行高级负责人员,有宕用行款、私自拆放、虚设暗户等情事。当局为了坚持改造私营银钱业与整饬金融市场之方针,另有21家分别予以罚金、撤换重要职员或停止交换1天至1周的处分[80]。11月30日,上海华懋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永久停业,限期清理[81]。1949年12月2日起,川康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工业银行、谦泰豫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春茂钱庄、信孚永钱庄、汇大钱庄、同康信托公司等7家钱庄,奉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暂停营业,限1个月内整顿具报[82]

在加强对私营银钱业监管的同时,人民政府又对地下钱庄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解放初期物价尚未稳定,地下钱庄仍有存在。有的是外埠行庄在沪私设通讯处,经营存、放、汇业务;有的是以厂商为掩护,暗中进行拆放;有的是专门以私营拆放为主。它们与金钞及各种商品投机活动密切结合,与私营银钱业也有一定的联系。据估计,其拆放量在平时相当于私营行庄拆放总额的2~3倍。在1949年11月物价涨风中,地下钱庄非法拆放活动猖獗,黑市利率高达日拆每千元70~80元,合营及私营行庄存款下降,游资通过地下钱庄与投机活动相结合,增加了市场压力,助长了物价涨风。为此,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门,于11月25日对地下钱庄进行了一次“突击围歼”,共破获26家,拘捕人犯111人,抄出支票328张,计41 000元、现钞1 000余元、黄金20余两以及银元美钞等,由军管会金融处会同公安局予以审讯处理。这次行动是人民政府继6月间搜查证券大楼打击银元、金钞投机后,又一次制裁投机的有力行动,对整饬金融市场有相当作用。此后,暗息下降,逐渐与利息牌价接近,游资转向银行,私营行庄存款回升,一星期内增加了45.3%[83]

三、折实储蓄与“十万户运动”

为奖励节约储蓄,加强生产基金,保障生活水准起见,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举办折实储蓄存款,并于1949年6月14日公布《折实储蓄存款暂行章程》,该章程规定:定期储蓄在3个月以上者,不限对象与储存额;活期储蓄及半个月、1个月之定期储蓄,暂以有组织之工人、职员、教员、学生为限,并须经过各组织(工会、职业团体、学生会等)之正式介绍,经银行认可方可开户,其储蓄最高额每人每月不超过其本人一个月工资,学生每人每月最高额不超过本人一个月伙食费。该项存款分为整存整付、存本付息、零存整付、整存零付、活期储蓄5种;计算单位以中等白粳米1升、12磅龙头布1尺、本厂生油1两、普通煤球1斤四种标准价格合并为1单位,以上海当日《解放日报》登载之前一日价格为标准,每日挂牌公布单位价格,在存款及取款时,均以当日公布价格折合人民币存入或支付之。整存整付分半个月、1个月、3个月、半年、1年5种,存本付息分半年、1年2种,至少须存20单位;零存整付分半年、1年两种,存款期次分半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4种;整存零付分半年、1年2种,存欠最少20单位,提取时每次最少1单位,支取时分1个月、2个月、3个月;活期储蓄系由各工厂、公司、学校之职工、教员每次领取工资后,即将当天所领之工资折实存入,以后即可随时支取[84]

嗣后,中国银行又将整存零付存入最低额改为24单位,活期储蓄仍为工厂职员、教员,存入数额以本人一个月工资为限;旋又颁布《折实储蓄存款集团存取办法》,由各工厂学校每期发给员工薪给时,将各人在本期所得之数提出愿存之数,集中用团体名义存入折实储蓄,存款作为集团储蓄。同年8月30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公布《折实储蓄存款补充规定》,凡有组织之职工教员学生,以其每月薪金所得来存储时,其存储在100单位以下者,均可存活期储蓄;100单位以上300单位以下者,其超过部分只准存半个月以上之定期储蓄;300单位以上者,其超过部分只准存1个月以上之定期储蓄。凡有组织之职工教员以其每个月薪金所得来存时,须自发薪日起3天内一次存入,过期只付不存;活期储蓄须于存入后第3日起方得提取,并须于原存储所提取,不得持甲处所发存证至乙处提取;整存零付提存最低额,改为存时最少24单位,提取时每次最少2单位;零存整付之存款,期次除半个月、1月、2月、3月4种外,增添1星期1次1种。凡定期储蓄未到期前均不得提取,但存户如有婚丧疾病或紧急需用,得于先取得相当证明文件,经银行认可后,方得以存证作抵押贷款,其贷款额以该存证之7折为最高限[85]。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同时颁布《定期折实存单存折质押贷款暂行简则》,专对存户遇有婚丧疾病特殊困难,而迫切需用款项时申请质押款项而设[86]

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主动争取为人民服务,在上海市各区重要地点设立服务处43个,工作人员有160余人,每个服务处3人至4人,主要的业务是办理储蓄,分活期、定期的货币与折实等数种,兼办汇兑业务,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就近前往开户储蓄或汇兑[87]。从11月1日起,中国银行储蓄部奉命归并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储蓄部,所有该部及各区服务处,经办折实储蓄及其他各种储蓄业务,一并移归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继续办理[88]

为进一步推动储蓄,11月1日起,人民银行将合作储蓄部之短期存款利率调整如下:7天期月息由1角5分增至2角5分半,15天期由1角6分半增至2角7分,30天期由1角8分增至3角[89]。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颁布修正折实储蓄存款办法,有组织之职工教员,每月活期及半个月定期储存款,以其该月薪金所得为限,学生以其每月生活费为限,定期折储分半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以上5种,除半个月定储只限于有组织之职工教员及学生外,其他四种不限对象及储存额,凡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存本付息3种定期存款,均以3个月为起点,将范围扩充[90]。一般职工市民存储十分踊跃,各公司团体亦多以会费、福利基金及预定应发之奖励金或工资等存入。“惟因存款到期日与实际需用日期不尽适合,略有不便。”12月,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为进一步适应存户需要,凡1个月以上之整存整付定期折储,于存储时可以预定任何付款日期,不受限制,听存户自行选择。此项办法自12月10日起实行[91]。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定期存款月息从原先的1厘提高到5厘。由于办法公布时,正值物价波动,一般市民为了避免损失,纷纷将行庄短期存款取出,改向人民银行存折实储蓄;同时这几天正是各机关工厂月中发薪的日期,因此职工团体存储折实的更多。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11月14日1天,共收进折实存款124.4万余单位,15日1天收进274万余单位,且有一天比一天多的趋势。“人民银行此举,不但达到了奖励储蓄,加强生产基金和保障职工生活水准的目的,并藉此收缩了大量通货,对稳定市场亦起着巨大作用。”[92]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还倡导推行了“十万户运动”,该运动由中国、交通、邮政各专业行局响应,自10月1日起共同进行,预定2个月完成。倡导这一运动的意义包括:(1)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2)吸引游资,稳定物价;(3)发挥国家金融机构的效能,并加强其一体化观念;(4)使工作人员改变作风,提高效率,把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贯彻到行动中去。在十万存户运动的进行过程中,适逢10月中旬的物价涨风,当物价波动时,货币存储的展开是有阻碍的,而折实储蓄也必须有切合实际的调整,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即于11月11日起修订了折实储蓄章程,规定凡1个月以上的折实定存,任何人均可存储,同时在货币储蓄方面,从11月份起也随时机动调整了利率,依靠发挥客观条件的有利方面,并通过主观力量的努力,到11月底即十万元运动总结时止,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及中国、交通、邮政等专业行局,共计新开存户141 805户,不但胜利完成了任务,而且超额完成任务42%[93]

其间,行庄业务也有了较大发展。行庄存款普遍增加,至1949年12月中旬,绝大部分行庄存款约增加0.5倍至3倍之间。例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存款较11月底增加约1.5倍,厂商放款占总放款的70%;金城银行存款较11月底增加88%,厂商贷款约占总放款40%;新华银行存款约增加50%,厂商贷款约占放款总额的75%,其中70%系采取抵押方式,放款总额约占存款的60%~65%;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存款约增40%以上;其他如宝丰及存诚两钱庄,存款约增加2倍左右[94]。通过对136家行庄的调查,从上海解放以来到11月为止,有盈余的达104家、亏损的27家、收支平衡的5家[95]

【注释】

[1]“两周经济”,《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2]“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3]“中国人民银行沪行成立”,《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4]鹤夫:《一年来之中国金融业》,《银行周报》34卷8、9、10号合刊,1950年3月3日。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上海市金融学会1986年(内部版),第5页。

[6]鹤夫:《一年来之中国金融业》,《银行周报》34卷8、9、10号合刊,1950年3月3日。

[7]“人民银行通知各银行在该行开立存款户”,《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

[8]“金融处令行庄缴纳存款保证准备金”,《银行周报》33卷28、29号合刊,1949年7月18日。

[9]《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第8—9页。以下关于接管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内容,如无特别注明,均引自该项资料,第8—14页。

[10]“中国银行改组复业”,《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11]“沪交通银行复业”,《银行周报》33卷46号,1949年11月14日。

[12]“前公资金融机构四单位开始清理”,《银行周报》33卷40号,1949年10月3日。

[13]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33卷44号,1949年10月31日。

[14]“军管会通知行庄公司申报详情”,《银行周报》33卷22、23号合刊,1949年6月6日。

[15]“金融处令行庄申报资负及营业情况”,《银行周报》33卷28、29号合刊,1949年7月18日。

[16]“上海票据交换所恢复办理票据交换”,《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17]冯子明:《一周经济:票据交换状况》,《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

[18]同上。

[19]“沪市限期停止使用伪金圆券”,《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20]“沪市以人民币为本位”,《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21]“严禁伪造货币”,《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22]“收兑伪金圆券办法”,《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23]“代理收兑伪金圆券之沪金融机构名称及地址”,《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24]“公共机关一律收受人民币”,《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25]“沪伪金圆券集中特定行局收兑”,《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26]“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流动兑换组”,《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27]“沪金圆券收兑结束”,《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28]屠翼九:《解放后有关金融的法令》,《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29]“人民银行发行百元票新钞”、“人民银行发行伍拾元票新钞”、“人民银行发行伍拾元壹佰元及贰百元票新钞”、“人民银行发行小额钞四种”,《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

[30]“发行二百元五百元及壹千元三种新钞”,《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31]奚云之:《论发行千元和五百元的新钞》,《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32]“两周经济:取缔银元投机”,《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61页。

[34]《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第48页。

[35]“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10日),《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36]“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3日),《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该办法共14条,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执行管理外汇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之机构。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并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及代办国外汇兑业务。第六条规定:所有外汇皆须存入中国银行,作为外汇存款换取外汇存单,或直接与中国银行换取人民币;外汇存单持有人得将其外汇存单在交易所自由成交。

[37]“华东区外汇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49年6月9日),《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38]“外汇指定银行之申请”,《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39]“外汇限期收兑或缴存”,《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40]“中国银行上海外汇交易所规程”,《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41]“指定办理收兑外币之银行”,《银行周报》33卷24、25号合刊,1949年6月20日。

[42]冯子明:《一周经济:存兑外汇工作完成》,《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

[43]冯子明:《一周经济:继续存兑外汇》,《银行周报》33卷33号,1949年8月15日。

[44]《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第15—16页。

[45]同上书,第17页。

[46]鹤夫:《一年来之中国金融业》,《银行周报》34卷8、9、10号合刊,1950年3月3日。

[47]“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周报》33卷22号,1949年6月6日。

[48]《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人民日报》1949年4月28日。

[49]“上海市银行、钱业公会对于管理私营银钱业意见陈述之节略”,《银行周报》33卷30号,1949年7月25日。

[50]“上海市信托业公会对于私营信托业管理办法意见节略”,《银行周报》33卷30号,1949年7月25日。

[51]“我国银行业之前瞻”(特辑),《银行周报》33卷32号,1949年8月8日。

[52]南汉宸:《扶植生产是银行工作的中心任务》,《银行周报》33卷31号,1949年8月1日。

[53]“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银行周报》33卷35号,1949年8月29日。

[54]“人民银行对于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之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私营银钱业补足资本缴验之现金,在规定登记验资限期届满1个月后(上海市10月20日,其他各地11月5日),按其缴验日期先后分别审查发还;在发还以前,银行业于必要时得以验资凭证向人民银行请求拆借,以1日为限,每月不得超过3次;缴验之现金在验资期内,人民银行按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加倍给息。(二)房地产与认可财产之种类及其估价标准规定如次:(1)房产:按照地产公会所估价值7折计算;(2)地产:按照财政局征收1949年下期地价税所估之地价为准;(3)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按时价7折计算;(4)黄金:以每两合银圆袁头70元,按牌价折算;(5)银圆及外币存单:按牌价计算。(三)房地产及其他认可财产升值后,除依照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拨作资本外,如有盈余,得提充公积。(四)华侨资本经营之银行,其总行设在国外者,应按总行标准补足资本。(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组织,系指内部组织系统而言;第三项所称资本总额系指华东区总分支机构之资本额而言。(六)付现准备金包括下列各项:(1)库存现金;(2)交换清算户存款;(3)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七)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指存款总额得按上日之存款总额计算。(八)此项补足资本,如个别行庄召开股东会有事实上困难,得暂缓召开,惟须日后补办开会手续。(九)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凡于该办法公布前已投资于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之股份,限于明年3月底前处理之。(十)已购置之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准予保留。(十一)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所依据之平均存款余额,系按每周实际营业日数计算。(十二)银行不得改钱庄,但可申请迁设内地;钱庄拟经营信托、储蓄者,可改为银行(钱庄亦可申请迁设内地)。(十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信用放款不得超过存款总额之半,行庄自身之资本、盈余、公积不受限制。(十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制止投机行为。(十五)未届调整存款保证准备金时期,行庄存款骤减时,不得先行退还;存款骤增时,亦不必另行缴存。《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另见1949年8月28日《解放日报》“金融与贸易”专栏。

[55]朱福奎:《从管理私营银钱业办法的颁布看今后私营行庄的前途》,《银行周报》33卷37号,1949年9月12日。

[56]郭度:《读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银行周报》33卷35号,1949年8月29日。

[57]“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58]“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处理办法”,《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59]“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银钱字第3号”,《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60]“取缔退票暂行办法”,《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9日。

[61]“人民银行对收受公私合营企业存款之指示”,《银行周报》33卷40号,1949年10月3日。

[62]“人民银行对付现准备金范围之规定”,《银行周报》33卷40号,1949年10月3日。

[63]“私营银钱业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办法及周报格式”,《银行周报》33卷43号,1949年10月24日。

[64]“人民银行对于定存期限最短应为7天之指示”,《银行周报》33卷46号,1949年11月14日。

[65]屠翼九:《解放后有关金融的重要法令》,《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66]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33卷44号,1949年10月31日。

[67]“沪行庄增资完成”,《银行周报》33卷40号,1949年10月3日。

[68]任弈环:《看共同纲领经济政策中的金融一环》,《银行周报》33卷41号,1949年10月10日。

[69]“上海金融业利率委员会组织规程”,《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70]《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第23页。

[71]冯子明:《一周经济:人民银行试办同业定存》,《银行周报》33卷34号,1949年8月22日。

[72]“沪银钱业联放处成立”,《银行周报》33卷41号,1949年10月10日。

[73]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合约(1949年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938—940页。

[74]冯子明:《三周经济:引导游资走向生产》,《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75]冯子明:《三周经济:三家行庄奉令停业》,《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此后金融处派员检查业务时发现,人丰钱庄的业务尚无不正当行为,惟内部会计处理混乱,其交换缺额未能按时补足,尚属一时周转不灵所致。金融处以姑念初犯,除令饬该庄撤换经理进行整理外,准依照《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核准以后即可复业。参见“人丰钱庄准办登记手续”,《银行周报》33卷37号,1949年9月12日。

[76]冯子明:《一周经济:谦康钱庄奉令停业》,《银行周报》33卷37号,1949年9月12日。

[77]“大升钱庄停业”,《银行周报》33卷46号,1949年11月14日。

[78]“沪三行庄停业清理”,《银行周报》33卷49号,1949年12月5日。

[79]冯子明:《一周经济:三家行庄倒闭》,《银行周报》33卷48号,1949年11月28日。

[80]冯子明:《一周经济:整肃金融市场》,《银行周报》33卷49号,1949年12月5日。

[81]“华懋商业银行停业清理”,《银行周报》33卷50号(下),1949年12月19日。

[82]“沪七行庄公司停业一月”,《银行周报》33卷50号(下),1949年12月19日。

[83]《建国以来上海的银行工作》,第21—22页。

[8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折实储蓄存款暂行章程”,《银行周报》33卷26、27号合刊,1949年7月4日。

[85]“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折实储蓄存款补充规定”,《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86]“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定期折实存单存折质押贷款暂行简则”,《银行周报》33卷38号,1949年9月19日。

[87]“沪人民银行合作储蓄部普设”,《银行周报》33卷45号,1949年11月7日。

[88]“中国银行业务调整”,《银行周报》33卷46号,1949年11月14日。

[89]“沪人民币调整短期存款利息”,《银行周报》33卷47号,1949年11月21日。

[90]屠翼九:《解放后有关金融的重要法令》,《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91]“折实限制再度放宽”,《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92]冯子明:《一周经济:折实存户踊跃》,《银行周报》33卷48号,1949年11月28日。

[93]冯子明:《三周经济:十万存户胜利完成》,《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94]冯子明:《一周经济:行庄存款激增》,《银行周报》33卷50号(下),1949年12月19日。

[95]冯子明:《三周经济:行庄业务逐渐好转》,《银行周报》34卷1号,195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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