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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管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变更由经办行审查办理。银行得知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

第一节 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管理

一、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开户的基本规定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以分为4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的基本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本账户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2.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规定

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按下列规定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7)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3)单位开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提交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户开户登记证。

(14)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审批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登记证,登记证正本由单位留存,副本由开户行留底。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此外,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该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的基本规定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的基本规定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下列规定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同时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组织,应出具人民法院、董事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文。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的基本规定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须支付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规定

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如下。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5)银行应按照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使用时出具主管单位批文,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6)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同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7)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单位存款账户变更

(一)单位申请存款账户变更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银行办理单位存款账户变更期限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单位申请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手续

原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因业务需要,更换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与原开户行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对账完毕,持原开户行签发的销户证明、销户结息单、企事业单位代码证正本(或代码卡)及原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正副本,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手续,原开户银行应积极提供以上有关资料。如果当地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可以联网办理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则可直接到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变更由经办行审查办理。

(四)单位申请名称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销户

(一)银行办理单位存款账户销户相关规定

1.银行单方停止单位结算账户对外支付条件

银行得知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银行办理单位存款账户销户期限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已销户”截止和销户日期,签章后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存款人办理单位存款账户销户相关规定

1.存款人办理单位存款账户销户期限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的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存款人撤销单位存款账户流程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3.存款人注册验资临时户的撤销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4.存款人不得撤销账户的情况

存款人还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四、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的基本要求

1.预留银行印鉴的一般要求

会计部门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要求客户应将预留印鉴片上记载的事项填列齐全、正确,印鉴卡片应填写大、小各1张,且2份预留印鉴卡片的记载事项及预留印章必须完全一致。

2.印鉴卡片的填写要求

客户填写事项: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印鉴使用说明。

银行填写事项:账号、启用日期、账户性质。

3.对印鉴卡片上所盖印章的要求

单位的预留印鉴必须是人民银行规定作为预留银行印鉴使用的印章。预留印鉴片上印章的加盖必须符合规定,印章加盖的油墨应浓淡适宜、均匀分布,印鉴上的字迹应清晰可辨。如不符合以上要求,则将原预留印鉴片作废,予以重新填制。

4.预留印鉴更改的相关规定

预留印鉴片上记载事项发生更改时,如属于支行填写,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由经办员在各栏事项更改处划红线并加盖人名章。如属于客户填写的主要事项更改,应要求客户予以重新填写。

(二)印鉴卡片管理

1.印鉴卡片管理的一般规定

支行应指定专人管理留存的印鉴卡片,印鉴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印鉴册应纳入重要物品保管,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临时离岗时,应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放入保险柜(箱)保管。初审或复审人员请假离岗要办理交接手续。柜员日常办理业务因手工验印需要使用印鉴卡片时,应经保管人同意并如实办理登记手续。

任何人不得将客户预留印鉴片带到营业柜台以外。除公、检、法等有权查询部门因查账需要,并经主管行长或授权营业室主任签字审批外,任何人不得复印单位预留印鉴卡片。

营业终了,印鉴卡片应由保管人入柜妥善保管,印鉴片保管柜的钥匙必须由支行营业室主任及保管员掌管,其他人不得持有。

2.空白印鉴卡片的管理

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以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列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空白印鉴卡要定期盘点、检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鉴卡要经常进行检查,并由会计主管按月进行核对、登记、签字确认。

3.作废印鉴卡片处理

作废的印鉴卡,开户银行应负责收回,并在卡上盖作废章;确实收不回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会计主管签字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更换的作废全套旧印鉴卡连同更换证明作为表外付出凭证附件一并装订保管。

4.单位清户后印鉴卡片的管理

开户单位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将留存的印鉴卡副卡交回银行。单位清户时,支行将自身保存的印鉴片以及单位交回印鉴片装订在传票中,并及时将单位销户通知单传递至核算中心。

专栏6-1

从印鉴问题看银行管理隐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在资金管理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因为银行在自身管理或防范风险意识和措施上还存在着漏洞,所以,银行在金融信息安全上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999年9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设立了基本账户,并在该行预留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印”的印鉴。

2002年11月11日,不知何人持中国农业银行汇票申请书假冒该商贸公司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该商贸公司设立的账户中划走了60000元,并支取手续费11元,合计为60011元。该商贸公司在当月对账时,发现这笔款项从该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失踪”了。经与银行核对,才知系他人以自带汇票形式伪造该商贸公司印章将钱款汇走。

商贸公司认为,是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才造成自己公司财产损失。因此,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60011元,并支付该商贸公司营业损失5000元。

两次庭审,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答辩口径一致:本行办理该笔汇票业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各要素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汇票上的印章与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进行了折角核对,全部无误后才办理了汇票业务。本行无工作失误,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两案汇票委托书上所盖的争诉印章与两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预留印鉴是否同一进行了鉴定。2003年1月21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经检验,发现两案的汇票委托书上所盖的印章印文与预留印鉴上的印文在相同字的搭配位置、笔画形态及倾斜方向等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汇票委托书上的印章印文与预留印鉴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法院认为,两个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开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接受其申请并开立账户,由此双方建立了银行结算合同法律关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应当按照两个公司的委托进行结算。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在处理争讼汇票业务时,应当识别汇票上签章的真伪性。但该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出伪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给两个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有权向伪造者追偿。至于某商贸公司提出的赔偿5000元营业损失,法院认为,原告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考虑。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角度看,银行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审查提款人有关单据、身份证明,履行谨慎支取存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以上案例提示我们,银行与客户应共同加强防范意识。

(1)开户单位持开户许可证到所选择的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在填写开户单位名称时注意:一定要使用法定的注册名称或法定注册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名称相符,避免在以后的结算活动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预留银行印鉴是开户单位据以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与签发结算凭证、进行结算活动的依据。开户单位务必要严格管理有关的结算凭证和印章,防止别人盗用和伪造。

(2)银行首先要通过严格的内控机制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审核单据的职责。其次,要提高对单据以及身份证识别的能力,改进有关技术。再次,加强各项管理职责的完善并落实到位。如,中国建设银行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最后有人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于一些自身难以承受的风险通过“保险”、“专项风险基金”等机制来降低和转移风险。这也不失为一种降低防范金融风险成本的尝试。

(3)发挥法律保障的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已成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资料来源:《法官手记:从两起银行败诉案件看银行存在的隐忧》,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2004年2月6日。

(三)印模的管理

1.印鉴卡片建模的工作流程

支行应指定专人,通过培训后负责建模及日常验印系统的维护。因工作需要变更人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建模完成后,建模人员应分别在预留印鉴片的左上角加盖人名章并注明建模日期,将印鉴片交专人入库保管,实行电子验印的一份印鉴片通过系统内交换传递至核算中心。

2.印鉴卡片建模的日常管理

支行会计人员为客户办理新开户手续后,应将大印鉴卡片传递给建模人员,建模人员接到已加盖支行柜员及主管名章的预留印鉴,即时在验印系统予以建模,并登记支行印模登记簿。建模要求印章图像清晰,输入信息资料齐全、正确。更换印鉴到期后(1),应及时将旧印鉴模予以删除,对相关资料进行更改,正确修改启用日期。建模完毕,建模人员应在大印鉴片的左上角加盖人名章并注明建模日期。大印鉴片按要求传递至核算中心。

(四)更换预留印鉴的处理

1.单位更换预留印鉴的一般处理程序

单位更换预留银行印鉴时,提交更换印鉴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更换原因,并在新旧印鉴栏处加盖新旧印鉴,在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空白处登记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需在申请书上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柜员审查新填制的印鉴片(一大一小)并换人复核无误后,及时将新印鉴录入验印系统。10日后,将旧印鉴从系统中删除,并在新印鉴片上注明“旧印鉴片装订在×月×日传票后”,并将旧印鉴片装订在旧印鉴停止使用当天的传票中。

2.单位更换预留印鉴不同情况的处理

(1)单位刻制新财务专用章、结算财务专用章导致需要更换预留印鉴。单位申请变更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结算财务专用章,柜员审核开户单位新刻制的财务专用章、结算财务专用章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必须一致。审核无误后按照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办理。

(2)变更单位名称导致需要更换预留印鉴。只变更单位名称,不变更单位营业执照号码的,柜员应验证工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后为开户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更名证明留存复印件),同时更换预留印鉴。

(3)同时变更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号码导致需要更换预留印鉴。单位营业执照号码和户名同时变更的,采取结清旧账户开立新账户的办法。

(五)预留印鉴的挂失

1.单位预留印鉴挂失的一般处理程序

挂失人办理印鉴挂失应出示正式公函及有关证明,同时提供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丢失被盗证明,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说明遗失(被盗)日期、地点等情况,经营业室主任批准办理挂失。

挂失后更换印鉴,预留银行单位印章丢失的同时更换与原预留人名章有明显区分的新名章。预留企业印章,即财务章和法人章丢失后,企业应到公安局备案,并重新刻制新的财务章与法人章。刻制时要求图案设计与原财务章与法人章必须有明显区别。这样,当再次通过印鉴片建模时,计算机不至于混淆。并且当盗窃者用企业丢失的财物章和法人章签发支票,领取款项时,建模系统可立即分辨出印鉴不符,所以印鉴丢失后,再次刻制的企业章必须与原来的有明显不同。

2.单位预留印鉴挂失不同情况的处理

(1)单位预留公章挂失的处理程序。单位预留公章挂失的处理程序分为丢失挂失与被盗挂失。

①丢失挂失。挂失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重新刻制的公章须在工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办理挂失时,使用其备案证明及新公章出具的正式公函办理挂失。挂失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单位出具正式公函办理挂失。

②被盗挂失。挂失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使用其在工商局重新备案所取得的备案证明及新公章开具的正式公函或特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挂失。挂失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单位出具正式公函或特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挂失。

(2)单位预留财务章、法人章挂失的处理程序。遗失预留财务专用章(财务章)或个人名章的,挂失单位应出具正式公函。公函上签盖的单位公章应与保留的开户申请书上的签章一致。

(3)单位预留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一起挂失的处理程序。挂失人发生单位公章、预留印鉴丢失,应首先办理向公安局特别行业科申请公章刻制手续。刻制新公章,再向工商局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挂失人使用备案证明及新公章形具的正式公函办理预留印鉴挂失。挂失人账户户名及预留印鉴为人名的,其预留人名章挂失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来人身份证件和文字挂失申请。来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须与预留印鉴人名、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五、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一般操作程序

(一)开户调查及审批

1.单位开立存款账户须提交的文件

单位开立活期存款户,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如下的证明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IC卡(代码证书电子版)。

(3)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及复印件。

(4)社会团体需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非法人机构、部门需持有关部门批文或上级同意开户的证明。

(6)临时账户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7)专用账户需提交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8)预留银行印鉴的负责人名章为非法人章的,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9)已开立基本账户的提供开户登记证或开户许可证、非法人(负责人)本人办理开户的出具委托授权书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一式两份、单位办理购买支票专用证人员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另一份上报人民银行备案。

2.经办人员审核

经办人员审核开户单位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要求客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填写一份“开户申请书”,开立基本账户的还应填写“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IC卡。

经办人员审核单位填写各项内容无误后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章,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交客户经理下户调查。

银行内部人员代办开户的,临柜人员不得受理。

3.客户经理调查程序

(1)调查期限。客户经理在收到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2个工作日内下户调查后并在开户申请书的“银行调查意见”栏处签署调查意见。

(2)调查内容。客户经理对申请开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内容包括:对“开户调查表”所列项目详细察看,验证、询问有关具体情况;对有疑点的地方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在调查表“备注”栏详细说明。实地调查核实完成后,客户经理要在“开户调查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开户的初步意见。

不同意开户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退还开户单位。

客户经理同意开户的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交审批人审批后,由开户人员当日通知开户单位携带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及相关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

4.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应领取人民银行开户登记证正、副本,柜员将有关资料核对一致后,在开户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用公章,开户登记证正本退还单位,副本用专用夹保管。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如是一般存款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户、临时存款户,还应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同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接受企业提交的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开户登记证。未取得开户登记证时,不得为企业办理各项业务。

(二)开立账户

1.开立账户的前台操作

柜员审查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代码证(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授权书、开户申请书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资料的有效原件。验证提交的证件是否合乎规定、各项内容是否衔接相符,并要求申请开户的存款人提供上述资料(除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的复印件留存。开户资料交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和营业网点负责人,并由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确定账户性质和会计核算科目。

2.预留印鉴卡片的操作事项

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和开户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要求后,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由开户申请人在“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印鉴卡(账号一栏不填),正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背面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交柜员。

待申请人交回印鉴卡,柜员应认真审查印鉴卡上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印鉴卡各联号码是否一致;单位名称与开户申请书是否一致,是否与卡片后面加盖的行政公章一致;印鉴卡上的签章是否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印鉴卡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正副卡内容是否一致。

柜员不得接受印迹不清的预留印鉴,并要认真审查印鉴卡单位名称与开户申请书是否一致,是否与卡片后面加盖的行政公章一致等。

3.柜员上机操作流程

柜员在系统中录入有关开户资料,输入的相关信息、计息方式、计息种类、指标体系代码要准确无误。生成账号、打印一式三份“开户通知书”,开立基本账户的由开户人员按要求为单位办理开户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柜员将系统生成的账号分别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将印鉴卡和开户资料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全套印鉴卡正面签字,将印鉴卡副卡(客户留存联)背面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退开户单位。正、副印鉴卡分别由柜员和复核员保管使用。

4.开立账户后文件的处理

开户手续完成后,将开户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开户登记证(副本)等开户资料用复印件专用夹保管,按年度装订后归档保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寄送资料留存备查。

(三)撤销账户

客户办理撤销单位存款账户时,应按照规定办理。

1.客户办理清户应提供的资料

客户办理清户时,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交清户的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单位申请清户必须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户申请,注明清户原因及款项去向及法律责任。

(2)交回重要空白凭证清单及实物。

(3)销户单位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审查其交回的开户许可证。

(4)购买支票专用证正本及副本。

(5)对公查询卡、结算卡。

2.柜员应审核的内容

柜员对于单位账户销户之前,必须审查单位的相关内容,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账户不得有未扣划的结算罚款。

(2)账户不得有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

(3)账户不得有已签发未承诺的银行承兑汇票。

(4)账户不得有当日未入账款项。

(5)客户填写的空白凭证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

(6)交回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存在上述事项之一的,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3.销户的操作流程

(1)交回支票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将未用支票切角或打孔作废,并进入交易系统,在系统中进行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客户不得存在“未使用”支票。

(2)利息入账。柜员进入交易系统办理清户手续。利息入账,打印存款利息传票一式两联。利息传票加盖转讫章及柜员人名章。一联作客户存款贷方的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的入账通知,打印借方的存款利息传票,加盖转讫章、经办人名章。

(3)所销账户存款余额的处理。所销账户存款余额处理包括以下3个部分。

①存款余额转入银行账户的处理。转入本行其他账户,销户单位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金额为本息合计金额,用途为清户)。转账金额大于柜员权限的,应经有权人授权。交易成功后打印借贷方传票,借方传票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转讫章及柜员名章。信汇第1联加盖转讫章作付款单位回单;第2联加盖“附件”章作机打借方凭证附件;第3联加盖“附件”章作机打贷方凭证附件;第4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单位回单。

②存款余额转入他行账户。销户存款余额转入他行存款账户,销户单位填写一式四联信汇凭证(金额为本息合计金额,用途为清户),进入“提出贷记业务”记账。信汇凭证第1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作为客户回单;第2联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银行转讫章及经办人名章,作为客户存款账户的借方记账凭证;第3、第4联加盖“业务公章”、“清算”章通过票据交换提出交换。

③存款余额取现。单位清户支取现金应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权部门开出的单位注销(或停业)证明。进入现金支取业务,打印借方记账凭证,由客户确认后在借方记账凭证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操作员进行现金取款交易操作并加盖“现讫”章及柜员人名章,作为客户存款账户的借方记账凭证。

(4)销户后相关凭证的处理。单位申请撤销账户的正式公函,“未交回支票确认书”第1联,预留银行印鉴卡片及销户单位留存在开户行的其他资料作为客户存款账户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作清户凭证附件,在验印系统中删除印模。

(四)转移账户

存款账户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移经办行的,应先由存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送移出行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移出行营业柜台收到业务部门通知,应与存款人对清账目。如果是跨行核算主体行转移,还应收回并注销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书面通知上级核算主体行和移入行后,在系统中办理单位存款账户转移。

(五)维护账户主档资料

存款人由于名称更改和其他原因要求变更账户主档资料时,应出具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由柜员在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注明变更事由和变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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