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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必须开立的账户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现金结算又称支付结算、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是指使用非现金货币方式进行的清偿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八章 银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的具体规定;熟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了解非票据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

【案例导入】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经办人李梅持转账支票到其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要求将其账面上的存款转5万元到本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信用社。当日下午李梅持工商行办事处加盖有转讫章的进账单(回单)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现金5万元,信用社柜台员因该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户,即为其办理了提现手续。11日上午信用社发现甲公司转存至本信用社的5万元尚未到账。

问:该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哪项基本原则?

【案例解析】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银行不垫款”原则。信用社认为签发人持有开户行的进账单,就表示对方银行已从客户账上转账,并认为这笔款项迟早会到本社账上的,在款项并未收妥的情况下,就将5万元支付给收款人,以信任代替制度,这种做法违反了“银行不垫款”原则,很可能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与支付结算法

(一)结算与支付结算

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因商品交易、劳务活动、资金调拨等形成的债权债务行为。

按照使用的货币形式不同,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金货币方式进行的清偿行为。非现金结算又称支付结算、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是指使用非现金货币方式进行的清偿行为。

支付结算按照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以汇票、支票、本票作为支付工具所进行的结算是票据结算;以票据以外的结算凭证进行的结算是非票据结算,具体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信用卡等方式。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付款项,以划清银行资金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开户单位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而不能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嫁给银行。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在银行办妥了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三)支付结算法

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过程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等。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玖、拾(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980.4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零肆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肆角贰分;又如¥206000.73,应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零柒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柒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36408.02,应写成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零捌元零贰分;又如¥225.04,应写成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二)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案例8-1】2005年2月,东方市公安局接到甲公司报案,称甲公司查账时发现,2004年7月付与乙公司的一张405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提走了940500元。接报后,公安机关分析乙公司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4年7月,乙公司王某为受害单位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王某见支票上只有小写金额,遂将小写金额前加个“9”,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款项划到自己账下。要求分析乙公司王某能够得逞的原因。

【案例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两者必须一致。本例中,乙公司王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甲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以及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未填写人民币符号,从而给乙公司王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银行结算账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存款人与银行,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既有平等的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比如存款人是银行的“客户”,双方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平等的协商和意思表示一致;另外,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行使管理权,可以对违反账户管理的存款人进行处罚,双方存在着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

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银行与存款人对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约定的存款。活期存款账户具有结算功能,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具有不同的目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随时办理资金的收付结算;而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与外币存款账户有所不同。银行结算账户主要是办理人民币的资金收付结算,其开立使用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

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从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的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从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地划分

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以及不同的资金来源,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比如,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但是,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银行账户。

2.开户自主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包括开立的主体、账号、密码、金额及资金往来情况等。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查询有关资料。

4.正当使用账户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要办理预留签名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5.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6.签订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案例8-2】某银行的关系大户甲企业电话通知该行行长,因业务需要,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行长告诉会计主管按甲企业的要求为其开立账户。银行会计主管到前台经办员处,在企业没有出示任何开户手续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电话通知企业可以当日购买支票办理付款业务。此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解析】银行的做法不正确。①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应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本案例中,企业的有关人员,没有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即要求银行办理,不符合规定。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而本案例中,没有提供任何资料,不符合规定。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而本案例中,开立之日即办理支票付款业务,不符合规定。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案例8-3】蓝天贸易公司会计员将归还甲公司的一笔借款以现金方式存入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并计划过几天将该账户中的另一笔款项提取现金。请问:这两笔业务会存在什么问题?

【案例解析】第一笔业务银行会为其办理,但第二笔业务银行不会为其办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第(2)、(3)项,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上述第1)至第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立存款账户的种类不同,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其中,属于第(2)、(3)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1)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管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可证。

(3)处罚存款人、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监管

(1)管理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监督和检查《账户管理办理》的执行情况,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进行纠正。

(2)指派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管理,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监督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对存款人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对账户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原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三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分别见图8-1和图8-2)。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图8-1 电汇凭证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图8-2 信汇凭证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汇、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汇、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办理托收承付和后面要讲的办理委托收款的凭证相同,见图8-3)。

图8-3 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凭证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二)托收承付的流程

1.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和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凡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无论采用验单承付还是验货承付,购货单位都必须在承付期内承付,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承付期内,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即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购货单位如果既没有将提货通知送交银行,又未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满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划拨。承付期满时,如购货单位资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延期支付金额连同赔偿金由银行按照规定的扣款顺序划转给销货单位。

(三)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都可使用。

(二)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凡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

3.付款

付款是指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方式略有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银行。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人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五、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l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本章小结:

1.支付结算是指使用非现金货币方式进行的清偿行为。

2.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和银行不垫款原则。

3.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要求。

4.开户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使用现金。

5.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6.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7.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8.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9.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开户银行负责对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存款人对预留银行签章、开户许可证和密码等的管理。

12.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13.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5.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6.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可以更改的是(  )。

A.票据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

A.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D.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得大写金额数字到(  )为止的,应在其后写“整”或“正”字。

A.元        B.角

C.分        D.元或角

4.某公司于2005年2月10日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5.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  )。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没有写“整”字

B.将出票日期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C.将出票日期10月25日写成月壹拾月贰拾伍日

D.将出票日期2月12日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6.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结算账户既包括人民币存款结算业务,也包括外币存款结算业务

B.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C.银行结算账户不同于储蓄账户

D.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单位存款人结算开立

7.江星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A市支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现因经营需要向建设银行B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经审查同意办理贷款,其应在B分行开立(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是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

C.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D.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9.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10.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兑每笔金额起点是1万元

B.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C.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D.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主体的有(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个人

C.单位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的有(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银行

C.保险公司         D.大型股份公司

3.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是(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

D.更改中文大写金额的票据

4.下列属于票据伪造的是(  )。

A.会计员张某假冒公司董事长签章   B.会计员张某更改票据出票日期

C.持票人李某更改票据金额      D.会计员张某以虚构人的名义签章

5.下列票据无效的是(  )。

A.更改票据金额       B.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

C.更改收款人名称      D.票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6.下列关于票据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B.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C.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7.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

8.使用中文大写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应在其前面加“零”的月份有(  )。

A.壹月      B.贰月

C.叁月      D.壹拾月

9.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方式中,表述准确的是(  )。

A.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B.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C.按存入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D.按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10.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撤销         D.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判断题

1.支付结算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  )

2.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出票日期“2月18日”写为“贰月壹拾捌日”,则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自行承担。(  )

3.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出票日期填写为“6月18日”,则该张支票仍然有效,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自行承担。(  )

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就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5.一般存款账户既可办理现金缴存,也可办理现金支取。(  )

6.个人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

7.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8.汇款回单是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法定证明。(  )

9.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可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也可以提取现金。(  )

10.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

四、案例分析题

2007年12月,市财政局在对其所管辖的甲贸易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银行的结算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况。

(1)2007年5月9日,甲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乙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手续,乙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丙银行的贷款合同到丙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5月10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乙银行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15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账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乙银行开户的B企业,乙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

(2)该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其下属公司以方便结算为理由在某建设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

(3)在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上的数笔款项是从个人账户转存的,经查实是由于出纳人员经常将没能及时送存银行的现金先存在其个人账户中,以后再转回单位存款户。

(4)公司有一个在外省设立的账户用于支付采购款,目前为止还有频繁的资金出入,经核查发现早在1年前公司就已经改变了采购地点,该存款户已经不再为采购支付货款了。

(5)公司已于2个月前进行了地址的迁移,但其开户银行没有改变。经办人员认为应该先去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之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新账户。

问:甲贸易公司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上都存在哪些问题,请逐条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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