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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监督系统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财务监督是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系统。可见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科学严密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又是财务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0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节 企业财务监督系统

企业财务监督是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内部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包括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一个健全的、内外兼具的财务监督体系对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意义重大且非常必要。

一、内部财务监督系统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主要是微观层面上的财务监督系统。它主要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监督、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及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等手段来实现。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出资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度

公司治理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对象,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其中,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规定和分配的权力,实质上就是财权。可见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科学严密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又是财务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决定着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强弱。

1.公司治理模式

在公司制条件下,一般是通过设立监督控制经营者行为的机构,以保证所有权的实现。有些国家不单独设立监督机构,而是由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委员会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些国家则设立专门的机构——监事会来行使该权力。公司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企业的出资者组成,拥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他们根据企业业绩,决定对经营人员采取的态度。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实现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控制。

(2)决策制定机关——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经营公司,是股东利益的代表,它通过对经理人员权力范围的限定、业绩的评价、报酬的支付和奖惩,监督其行为,促使其按照委托代理合约的约定处理各项事务

(3)监控机关——监事会。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它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的部分,并要求其纠正,从而达到监督约束经营者的目的。

根据2000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同时,公司治理模式也影响着财务监督模式,在英、美等国以强调外部治理结构的企业中,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行为采取“用脚投票”方式,形成了审计委员会模式的财务监督方式,而在日、德等国强调内部治理结构的企业中,股东可以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形成了监事会模式的财务监督方式。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财务监督的模式,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是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3年《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9号令要求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采用外派监事会;2000年国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2002年1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见,我国财务监督模式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和演变,正处在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兼容的状态。

2.外派监事制度

外派监事会是国家为解决国企出资者主体缺位,对经营者约束软化等问题而实行的一种体现出资者权益的创新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将对经营者的奖惩、任免的人事管理与财务监督结合起来,迫使经营者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经营者有更大的约束力。但从其实际运作看,外派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具有“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这意味着这些企业的经营者由上级任命产生,从而与现代企业的经营者应由企业在经理市场上聘任的趋势相悖;从监事的身份看,其本身是政府官员,报酬由委派单位支付,在不出现重大失误的前提下,监督的多少、好坏都不会给自己带来额外收益。

3.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家为解决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财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对经营者的监督乏力局面而凭借其出资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门或企业集团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董事长、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这一制度建立了一套有效制约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组织机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使得财务总监的监督贯穿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监督更加及时、有效,并引导经营者的目标与企业目标相一致。这一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督,也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我国财务总监不仅需要在自发履行、预警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同时还应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当然,财务总监代表国企出资者形式对企业的监督职能,同样会涉及委托代理问题。因此,还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为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务总监制具有明显特点。第一,财务总监是以企业财务或资金管理为轴心把监控职能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第二,财务总监对产权部门负责,受产权部门领导,参加企业各种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财务运作及其他情况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评价权。第三,财务总监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只是对投资、担保、贷款、资金调拨、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材料采购、大额合同的签订、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通过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进行监控。第四,为体现独立、公正原则,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生活管理都由派出单位负责。由于财务总监制度能较好地满足产权部门实现监督职能的需要,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

4.特派员模式

在经营者控制企业经营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有损于股东利益。股东对经营监控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派遣人员进行监控,利用人事安排达到对经营者主导的会计组织监控的目的,这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普遍方式之一。股东派遣的财务董事必须具有财务管理、会计控制核心能力,能够胜任管理控制的需要。

5.审计委员会模式

我国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6.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

由于出资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常会利用作为“内部人”在信息上的优势来达到自利的目的,即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他们通过隐瞒财务信息、虚假财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出资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财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既有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又有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出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出资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财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出资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出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

以股东及股东大会决议名义直接行使的对公司财务事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履行出资者的基本义务,包括履行和监督其他出资者履行出资人的基本义务,按期足额地缴入资本;二是行使其分享收益的权利。出资人作为出资主体和最终风险的承担主体,从本质上产生了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财务约束和激励需要,并直接或间接约束经营者财务行为,如规定经营者需按所筹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如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列明股款的未来用途及效益预测),以及变更投资方向的申报程序;规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方案等等。出资者财务以确保资本保值和增值为目标,以出资者投出资本(个人投资活动)和规范经营者财务行为为基本内容,属于对经营者财务管理活动的再管理。具体化为:(1)确定资产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即资本保全与资本增值;(2)建立有效的财务激励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者财务责任的落实;(3)以出资者的身份行使所有权监督审计;(4)对经营者的筹资活动进行间接约束,如为锁定其投资风险而提出资本结构中负债的最高比率;(5)对经营者偏离投资既定方向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6)对经营者提出的分红方案进行最终决策;(7)对其他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约束,如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行为等等。上述管理的核心,体现为出资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这是一种所有权监督职权的细分和延伸。

在这一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上,出资者是利用财务信息所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实质上,广大分散的出资者在现实中已基本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督权,而由职业经理们来行使监督权。由于经理拥有监督权,经理的目标和动机就可能会偏离股东们的目标。而企业经理与财务人员之间属于内部代理层次,不触及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确实存在“共谋”的动机。因此,如何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就成为构建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

(二)制度监督是对企业全员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

制度监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内部全员参与,而实现的财务监督。制度监督则体现为在企业各种经济业务循环中对人的行为过程的控制。各项规章制度既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规范,也是企业对员工行为的一种约束,是一种有效的“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督方式。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制度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是企业为实现既定目标,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的手段和方法,它是以经营者为主体而实施的对单位管理过程的监督。经营者借助于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重要事项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控制,以此保护单位的资产完整,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既定的管理方针、政策和目标。可以说,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内部财务监督是否有效。

具体讲,企业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先决条件。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对企业内部的任何部门、任何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对所发生的各类问题,都能及时反映,及时纠正,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

(2)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健全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有效地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要达到生存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中枢环节,是防范企业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对企业风险的有效评估,不断地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薄弱环节的控制,把企业的各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是企业风险防范的一种最佳方法。

(4)维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从而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并能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5)促进企业的有效经营。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把企业的生产、营销、财务等各部门及其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是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以顺利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同时,由于严密的监督与考核,能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再配合合理的奖惩制度,便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及潜能,通过工作效率,从而促进整个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2002年12月,中国航油集团唯一的海外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个令世界震惊的消息:这家新加坡上市公司因为石油衍生产品交易,总计亏损5.5亿美元。净资产不过1.45亿美元的中航油(新加坡)因之严重资不抵债,已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无论是中航油(新加坡)还是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都处在舆论聚焦之中。如今,全球投资人和公众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深感忧虑,也对现有的监控体系产生怀疑。很多人怀疑中航油(新加坡)内部根本就没有风险控制体系。其实,中航油(新加坡)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形式上一直存在,其《风险管理手册》是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与其他国际石油公司操作规定基本一致。中航油(新加坡)内部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名交易员亏损20万美元时必须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亏损37.5万美元时向CEO报告;亏损50万美元时,必须斩仓。然而在看似如此完善的制度下,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这样的大案呢?

中航油巨亏事件,对国内外相关各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冲击和深远的影响。中航油作为一个“明星企业”它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式上一直都是十分完善的,但是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呢?深入分析中航油事件的前后,我们意识到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内控的执行不力造成的,其看似完善的内控制度成了摆设。除此之外,公司缺乏对其内部控制状况定期进行有效的评价,也是一个关键的原因。可见,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还需要好的执行力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效力。

(三)预算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一种监督约束形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国企都不同程度地制定和实施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是涉及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一种整合性管理系统,具有全面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它体现了集权管理下适度分权的思想,通过全面预算管理,企业能够对自身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战略、业务进展、资金运作、信息沟通、业绩评价等进行高效整合,以此形成特色化的管理模式。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机制,通过预算目标的分解、预算编制、预算反馈和预算监控、考评评价并联系业绩薪酬来展示公司愿景、落实战略规划、协调行动、沟通认识、控制经营与激励业绩。

预算管理是一种权力监督和控制管理,是一种机制安排,预算不同于预测或计划,其制定后如同企业的一部内部宪法,各单位必须执行,预算本身不是目的,只为了监督和控制。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者、经营者与各部门及职工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复杂的变化,如何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利的预算制约手段。预算是权力控制者采用的合理方式,即在为实现整体利益的目标下,明确各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在此范围内,各预算单位既有权力也有义务做自己该做之事。根据预算与实际的对比,评价经营者的业绩,这不仅仅是一种监督和控制的约束机制而且是据此奖惩的激励机制。公司的出资者参与预算的制定,其预算指标应是经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实现的,而且具有可控性,这样企业的全部资源运用和业务开展都受制于预算的控制,而且可以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可以说预算管理对经理人员不仅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且发挥了激励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众多公司的重视。

(四)内部审计监督是经理人员实现对企业内部全方位监督的有效形式

内部审计实质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内部审计的立足点应该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帮助经理人员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和其下级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是分权制衡的关系,企业“内部人”会格外关注内部审计,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其他“内部人”的行为。

然而,目前的内部审计机构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一个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还需要社会审计的帮助,其财务监督职能是有限的。

(五)会计监督是对经营活动记录真实性的一种保证

会计监督是指通过会计核算工作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披露,从而实现财务监督。会计核算监督是对企业经济业务过程的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十分严密的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就具有一些牵制和监督的功能。总体而言,核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2)对会计账簿的监督;(3)对实物、款项的监督;(4)对财务报告的监督;(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综合地看,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从企业内部角度进行的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主要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监督是对企业内部全体人员(包括高级管理者及普通员工)和业务活动的监督,它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责任主体;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责任主体。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六)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务监督模式包括监事会模式和审计委员会模式,但不混合采用。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上市公司选择了“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作为独立董事财务监督职能具体实现形式的审计委员会的引入,这也必将导致上市公司重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形成分工明确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会计部门四个层次的完整体系。

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该指导意见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是财务监督不同层次上的互补关系。我国《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组织结构的四个层次: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监督机关。在上面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关系,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因此,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分属于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不同层次,监事会的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更具有权威性。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职责安排和制度设计上,应该是互补的关系,而非重叠的关系,即使是重叠的地方,其侧重点也不同。监事会的职责侧重于检查公司的财务决策,即公司的资金调度、安排,利润分配、薪酬等方面;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集中在财务活动的结果和会计审计方面,如复核公司财务报告、提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之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等方面,但也自然会涉及公司的财务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市场交流日趋活跃,我国有一些公司到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交易所上市。我国公司到这些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须按照这些交易所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七)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经营者受出资者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在经营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也会存在这样的矛盾:经营者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用以解除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需要运用财务监督系统,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

在企业内部的这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上,是经营者利用财务信息所进行的一种内部监督。其中财务人员的监督是最基础性,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企业的权利制衡结构中,财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是经理人员,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财务人员如何能实施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呢?实践已经证明,依靠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是不可行的,也是无效的。因此,企业的内部的财务人员只能是在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下,进行对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监督。

由于财务人员的监督权是因经理人员经营权的进一步分解而产生。任何层次的监督人都会偷懒,财务人员同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即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为保证财务人员会有效运用这一监督权,在设计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时,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七个方面。

1.消费性资金监督

企业消费性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住房周转金以及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占用的资金。企业应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生产和生活的比例关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消费资金计划及分项计划,报职代会和董事会审批。企业应按照现行工资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主管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正确计提、列支工资,未经批准不得多提新增效益工资,不得以各种形式乱发工资、奖金和实物。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列支业务招待费,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住房周转金在费用中的列支数额。厂长(经理)要定期将上述费用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企业进行调整结构,将原有车间、办公楼改造为对外营业的宾馆、饭店,事先应将有关规划、资金预算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批准。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要与企业生产规模、盈利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亏损企业、欠交税费企业,以及欠发职工工资和医药费的企业,严禁购买小轿车。

2.对外投资监督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并坚持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讨论,集体决策。投资项目情况和决策程序应向职代会通报。未经法定程序决策、潜在风险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技改资金不足以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对外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有权中止签约。企业要在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0%比例范围内,结合生产、技改、生活资金需求等方面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投资规模。企业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以上安排的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合资、参股、联营等投资行为,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资产、资金的转移、拨付手续,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中止签约。企业境外投资,必须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在预期收益水平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前提下,安排对外投资项目。对以前年度安排的连续三年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投资项目,要制定清理计划,逐步收回投资。对实际收益水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以及应收不收、长期体外循环的对外投资项目,主管财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收取投资收益或中止投资协议。企业对外投资应逐步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损失的认定、处理。对认定的投资损失,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代会或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提交书面材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3.资产处置监督

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应坚持经理会或董事会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企业资产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以此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对低于底价处置的资产,需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资产、资金的转移拨付手续。企业发生资产转让、拍卖、整体出售等经济活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同意,并坚持先评估后处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数额全年累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资产审批权限,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制定催收计划,按期追回,不得擅自作为坏账损失核销。(3)对企业擅自核销的应收账款,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纠正。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资产处置报批程序的监督:(1)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的产权变动、资产转移活动,以及未经批准、以低于评估底价出售、转让、拍卖等经济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中止执行。对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转移的,主管财政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应于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转移的次月,将有关资产的变化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在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2)对未经批准,自行处理或者擅自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限期调整有关账目。

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超过净资产50%以上安排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批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在不超过净资产50%比例范围内,安排的数额较大以及为行业外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需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备案。为境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同意。企业对外担保发生损失,暂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比照坏账损失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4.关联企业往来监督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料进价,压低商品售价。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调整账务,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原则上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要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5.资金使用监督

生产经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新产品开发、研制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对自行将技术开发费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企业,应限期调整,同时取消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要按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类别,按期编制资金预算,作为企业调度和管理资金的主要依据,并将企业资金使用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备案。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监督资金活动。

6.成本费用监督

企业应结合实际,确定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建立成本、费用、工资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规定,从严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要对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成本费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企业要加强对跨期摊提费用的监督。预提费用要确定项目和标准,并于年初报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汇总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提费用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保留余额的,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在建工程已经交付完工的,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及时增加固定资产数额。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手续的,要按估价转入在用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工程借款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得形成新的潜亏。对现有潜亏、挂账进行清理,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及时消化,不得长期挂账。

7.财务报告监督

企业应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企业的财务报告,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实行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具体由主管财政机关按企业大小分批组织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对企业消费性资金、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企业往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等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二、外部监督系统

外部监督系统主要是为协调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由行政机关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企业财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属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对其必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但人们对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仍不够。实际上,当前加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很有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财务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的财务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一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资金管理及使用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大、财务风险高等问题。企业国有权益被侵蚀,严重妨碍了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财务监督,消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的财务违法行为,打击财务犯罪,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保证法律规范以及国家统一财务规定的贯彻执行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做大做强,不仅需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且需要接受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干预和调节。但应注意,政府不宜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而需要更多地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并对企业遵守法律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外部手段来调整。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但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监督不力,国家财务制度执行的效果较差。因此,尤其需要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过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保障国家统一财务规定的贯彻执行,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把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维护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营运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等众多利益主体。企业的目标并非单纯追求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而是应当在各主体利益之间达成均衡,取得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不仅要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还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对经营者的要求;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主导性,还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确保相关各方的利益,保证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加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促使企业财务活动规范化运行,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行政机关监督

在西方国家,理论上政府是受公民之托履行义务,公民为出资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在我国理论上认为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即为出资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结构,在这样的财务监督环境中,行政机关监督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的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会直接损害到国家和利益。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所有权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所起的作用较小,政府行政的加入健全了财务监督系统。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通过赋予财政部门对公司财务规则制定权和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肯定了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1)财务规则制定权。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除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财务、会计行为的规则,公司必须遵守其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关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也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将有关收入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对公司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公司法》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职责进行了肯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以及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情形实施罚款处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十几年来,市场经济主体逐步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所有制形式已经不再是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划分的单纯依据。但是,目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相关规定仍然适用于许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并另行制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力。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主要有:隐瞒、截留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等。

(三)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我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9-1】国家审计查出响水一盐场财务科长挪用公款,判刑9年

2005年8月,一封举报信送到了响水县领导手中,举报盐场财务科长欧某有经济问题。为弄清情况,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县领导要求审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场4月28日121号凭证表明,该场支付71.59万元用于职工工资发放,但凭证后面未附职工工资发放表,只有一张情况说明,支付现金是用于发放职工2004年效益工资,会计凭证是由财务负责人欧某填制的。审计人员找到现金会计林某了解这笔70多万元现金的去向。开始,林某疑虑重重,不敢说,后经审计人员告知其问题的严重性,林某最终说出了隐情:今年年初,为了及时与职工兑现效益工资,场领导要求财务科做好资金结算工作,财务科长欧某指派林某从银行基本账户上提取现金71.59万元,将其中的56.59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其余15万元交给欧某,由其个人使用。

县审计局及时将情况向县领导汇报,并通报给纪检、检察部门。随后,检察、纪检、审计部门主要领导专门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会诊”案件的查处方案。随后,审计部门重点对该单位的现金、应收票据等进行突击检查,查找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则派出得力人员,全程参加审计,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办案手段和工具;检察机关根据审计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疑点,及时进行侦查取证。

在此后的45天中,纪检、审计人员共查阅账册70多本、凭证350多本、单据25000多份,核对了5家银行的15个营业部、办事处,走访调查了45个单位和个人,共发现案件线索36条。检察部门根据审计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最终查清了欧某等人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挪用单位资金,并使用单位银行汇票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累计达698万元。目前,已追回资金120万元,检察部门还扣押了210万元涉案物资。

【案例9-2】浙江省磐安县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在磐安县法院公开宣判

由浙江省磐安县审计局移送的该县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日前在磐安县法院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磐安县园林有限公司原经理袁某因伙同公司有关人员私分国有资产32.62万元,被判罚金5万元。此前,袁某等人所私分的款项已被有关部门全额追缴入库。磐安县委做出了给予袁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2003年9月,磐安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决定派出审计组对磐安县建设局下属的县园林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为该公司改制作前期准备。接到任务的财政金融审计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投入工作。

经过调查摸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几乎没有内控制度,资金的收付、记录等不相容职务存在由会计或出纳一人包揽包办的情况。审计组决定从资金的结报、支付环节入手,明确重点、全面审计。

通过审阅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账内存在大量非法自购的收、付款凭证,以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付工程款。这一情况引起了审计组成员的警觉。这时一份时间为2001年1月18日的付款凭证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付款凭证上领款人一栏填了一个奇怪的名字——“裘将军”,付款内容为“磐中工程款”,金额26800元。经过比对笔迹,领款人签名笔迹与公司经理袁某的书写习惯非常相似,付款内容笔迹则怀疑为会计黄某。经过外围调查,证实磐安中学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出现过“裘将军”这个人。

审计组将此情况向局里汇报后,局领导决定先不惊动公司有关人员,继续对所有5000元以上大额付款凭证逐一进行审查。通过比对公司经理、会计、出纳、相关工程施工人员以及包工头的笔迹和签名盖章、领款人所留指纹等,可疑的付款凭证被一份份查了出来。同时,审计还发现该公司账外设有巨额“小金库”。

2003年11月8日,磐安县审计局将该公司有关人员私分公款31.08万元、私设“小金库”194.45万元的证据、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县纪委领导要求审计组继续配合审查。11月10日,该公司经理袁某、会计黄某及施工科长被宣布“双规”。在双方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明:自2001年至2003年,袁某伙同黄某与陈某,以虚构工程内容、虚列工程支出,并以假名或冒用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从账内套取现金32.06万元用于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该公司私设“小金库”194.45万元,部分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及招待费、出租车费等支出。另外,袁某等人还将公司优质资产转入账外、把公司职工集资的亏损苗圃资产转入账内,掏空国有资产。

磐安县纪委于2003年11月30日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日前对袁某做出罚金5万元的判决,县纪委做出了给予袁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四)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是出资者对经营者监督的延伸,在公司制企业中,它又是出资者监督经营者的主要形式。两权分离要求经营者履行出资者赋予的经济责任和报告责任,就产生了认定监督这些责任的履行和证明财务报告真实的必要。显然,在现代大型企业中,受出资者的专业能力的限制,不可能亲自监督,于是就产生了专业化的独立审计监督。独立审计监督是维护财务监督系统平衡运行的关键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在业务上能够胜任对财务监督进行再监督;另一方面具有严格的职业自律机制,提倡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标准,确保在利益冲突中不动摇公正的立场,在信息优势的条件下不牟取私利。因此独立审计监督能起到对企业内部会计有效的制约作用。

(五)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

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基本手段。集团公司如何实施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是当前集团公司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是在出资者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上控制一个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务控制应致力于将企业资源加以整合优化,使资源消费最小而其利用效率最高、企业价值最大,从而达到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能在经济效益上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最终目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集团在财务监督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从集团总部来看,总部作为战略规划中心、决策中心、投融资中心的功能发挥不充分,导致整个企业集团的资源难以有效配置,财权配置不合理,集团总部缺乏对各子、分公司业绩的评价和监督等。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各项治理机制和管理水平的滞后暴露出企业内部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讲,单个企业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权力机构之间的财权配置、财务决策机制以及财务约束与激励机制;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督则不仅包括集团本身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之间的财务约束与激励机制,而且还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财权划分以及财务约束和激励、成员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协调。具体来讲,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要点有如下八点。

1.立足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董事会对经营者财务约束和控制的强化。从董事会的职权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是出资人对企业财务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一个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

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首先应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效力。而董事会的关键是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经验看,只有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社会化的标志是外部独立董事的介入,专业化的象征是专业委员会的形成与运作。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只有最根本性的问题,如经营范围、产品方向、生产规模、投资安排、资金筹集、计划目标、重要职员任免等,方提交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委员会讨论。董事会下可设六个委员会,即经营委员会、任免委员会、分红和酬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领导,掌握财务以外的各项决策和指挥。财务委员会独揽公司财务大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本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审查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各种产品的价格方案,负责筹措资金,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制定股利分配方案。

2.对子公司进行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特别是对有些易造成损失和资产流失的重要项目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例如,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可以对子公司的投资、贷款项目进行授权,即子公司有权制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计划。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对子公司的授权管理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子公司持有外,还应下达公司相关部门,据以对需授权的业务严格执行。通过授权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动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

3.实行预算控制,建立财务信息网络系统

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预算的制定要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前提,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计划的形式,具体系统地反映出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情况。预算的编制就是将企业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集团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进行预算控制:(1)预算的编制采用从下到上的方法,这样既考虑了子公司的意见,照顾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摩擦,增强凝聚力。(3)预算是以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为依据,可保证集团目标计划的实现。预算给每个子公司以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关系,便于子公司进行自我控制、评价、调整。(4)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流转和预算执行情况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控制各个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减少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制止子公司的资产流失。

4.实施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股本结构控制

一般而言,母公司可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产品、经营领域以及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决定其投入到各子公司的股本比例。对集团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可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子公司可考虑控股。控股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母公司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通盘考虑其投入到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

5.实行对子公司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集团公司可对子公司下达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指标。其中: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成正比。权益利润率的高低由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决定。如果资产利润率不变,而资产负债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如果资产负债率不变,资产利润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用权益利润率作为衡量子公司资本结构控制和资产回报的一个指标,可以使子公司管理者尽量减少资本的占用额,增加负债比率。然而,负债又与资本市场的供给状况、子公司本身的资信等有关;且负债越大,相应的财务风险也越大。企业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应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一般可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应低些。

6.完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终目标是获取盈利。子公司在获得运用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金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后,不但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还必须做到盈利,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回报指标。集团公司为确保投资回报的顺利实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可参照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对集团公司而言,子公司所获利润要按一定的投资比例返回母公司,以满足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指标管理体系,使考核和监督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其主要指标包括:

①现金比率。即现金余额/流动负债。其中,现金余额是指企业会计期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是指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现金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②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该比率从经营净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③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值。反映某一时点现金及其等价物和可短期变现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

④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

⑤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

⑥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按净资产计算的增值率。

7.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来实现日常的财务监控

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集团公司通过委派财务总监来监督、控制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会计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不但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可以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而且能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

8.加强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

审计在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子公司经营规范化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考虑,集团公司还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对子公司的审计有外部审计和集团内部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属于外部审计。集团内部审计则主要应由集团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内审部门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子公司财务工作,也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也是监督、控制内部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内审的主要方法是:(1)以强化集团资产控制为主线,建立审计网络,坚持下审一级,各审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司的内审。(2)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的作用在于保证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性。(3)对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对外合作项目、联营合同等进行单项审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审查和评价子公司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监督和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5)集团公司实行总审计师制度,加强集团公司整体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设,重点是从管理者角度对下属企业进行控制。

集团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所存在的问题,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发挥内部管理强有力的控制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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