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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监督系统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内部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主要是微观层面上的财务监督系统。可见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科学严密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又是财务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大会由企业的出资者组成,拥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权。

4.内部财务监督系统是怎样的?

答:企业财务监督是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内部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包括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一个健全的、内外兼具的财务监督体系对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意义重大且非常必要。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主要是微观层面上的财务监督系统。它主要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监督、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及会计核算业务监督等手段来实现。

(1)公司治理结构是出资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制度

公司治理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对象,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其中,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规定和分配的权力,实质上就是财权。可见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科学严密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又是财务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决定着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强弱。

①在公司制条件下,一般是通过设立监督控制经营者行为的机构,以保证所有权的实现。有些国家不单独设立监督机构,由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委员会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些国家则设立专门的机构——监事会来行使这该权力。公司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A.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企业的出资者组成,拥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他们根据企业业绩,决定对经营人员采取的态度。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实现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控制。

B.决策制定机关——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经营公司,是股东利益的代表,它通过对经理人员权力范围的限定、业绩的评价、报酬的支付和奖惩监督其行为,促使其按照委托代理合约的约定处理各项事务

C.监控机关——监事会。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它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的部分,并要求其纠正,从而达到监督约束经营者的目的。

根据2000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A.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B.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C.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D.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同时,公司治理模式也影响着财务监督模式,在英、美等国强调外部治理结构的企业中,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行为采取“用脚投票”方式,形成了审计委员会模式的财务监督方式,而在日、德等国强调内部治理结构的企业中,股东可以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形成了监事会模式的财务监督方式。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财务监督的模式,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是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3年《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9号令要求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采用外派监事会;2000年国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2002年1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见,我国财务监督模式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和演变,正处在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兼容的状态。

②外派监事制度。外派监事会是国家为解决国企出资者主体缺位,对经营者约束软化等问题而实行的一种体现出资者权益的创新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将对经营者的奖惩、任免的人事管理与财务监督结合起来,迫使经营者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经营者有更大的约束力。但从其实际运作看,外派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具有“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这意味着这些企业的经营者由上级任命产生,从而与现代企业的经营者应由企业在经理市场上聘任的趋势相悖;从监事的身份看,其本身是政府官员,报酬由委派单位支付,在不出现重大失误的前提下,监督的多少、好坏都不会给自己带来额外收益。

③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家为解决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财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对经营者的监督乏力局面而凭借其出资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门或企业集团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董事长、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这一制度建立了一套有效制约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组织机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使得财务总监的监督贯穿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监督更加及时、有效,并引导经营者的目标与企业目标相一致。这一派生于资本权利的外部产权监督,也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我国财务总监不仅需要在自发履行、预警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同时还应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当然,财务总监代表国企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职能,同样会涉及委托代理问题。因此,还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为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务总监制具有明显如下特点:第一,财务总监是以企业财务或资金管理为轴心把监控职能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第二,财务总监对产权部门负责,受产权部门领导,参加企业各种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财务运作及其他情况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评价权。第三,财务总监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只是对投资、担保、贷款、资金调拨、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材料采购、大额合同的签订、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通过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进行监控。第四,为体现独立、公正原则,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生活管理都由派出单位负责。由于财务总监制度能较好地满足产权部门实现监督职能的需要,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

④特派员模式。在经营者控制企业经营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有损于股东利益等情况。股东对经营监控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派遣人员进行监控,利用人事安排达到对经营者主导的会计组织监控的目的,这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普遍方式之一。股东派遣的财务董事必须具有财务管理、会计控制核心能力,能够胜任管理控制的需要。

⑤审计委员会模式。我国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⑥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由于出资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常会利用作为“内部人”在信息上的优势来达到自利的目的,即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他们通过隐瞒财务信息、虚假财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出资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财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既有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又有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出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出资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财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出资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出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

以股东及股东大会决议名义直接行使的对公司财务事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履行出资者的基本义务,包括履行和监督其他出资者履行出资人的基本义务,按期足额地缴入资本;二是行使其分享收益的权利。出资人作为出资主体和最终风险的承担主体,从本质上产生了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财务约束和激励需要,并直接或间接约束经营者财务行为,如规定经营者需按所筹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如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列明股款的未来用途及效益预测),以及变更投资方向的申报程序;规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方案等。出资者财务以确保资本保值和增值为目标,以出资者投出资本(个人投资活动)和规范经营者财务行为为基本内容,属于对经营者财务管理活动的再管理。具体为:①确定资产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即资本保全与资本增值;②建立有效的财务激励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者财务责任的落实;③以出资者的身份行使所有权监督审计;④对经营者的筹资活动进行间接约束,如为锁定其投资风险而提出资本结构中负债的最高比率;⑤对经营者偏离投资既定方向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⑥对经营者提出的分红方案进行最终决策;⑦对其他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约束,如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行为;等等。上述管理的核心,体现为出资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这是一种所有权监督职权的细分和延伸。

在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上,出资者是利用财务信息进行一种外部监督。实质上,广大分散的出资者在现实中已基本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督权,而由职业经理们来行使监督权。由于经理拥有监督权,经理的目标和动机就可能会偏离股东们的目标。而企业经理与财务人员之间属于内部代理层次,不触及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确实存在“共谋”的动机。因此,如何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就成为构建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

(2)制度监督是对企业全员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

制度监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内部全员参与而实现的财务监督。制度监督体现为在企业各种经济业务循环中对人的行为过程的控制。各项规章制度既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规范,也是企业对员工行为的一种约束,是一种有效的“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督方式。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制度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是企业为实现既定目标,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的手段和方法,它是以经营者为主体而实施的对单位管理过程的监督。经营者借助于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重要事项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控制,以此保护单位的资产完整,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既定的管理方针、政策和目标。可以说,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内部财务监督是否有效。

具体讲,企业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①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先决条件。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对企业内部的任何部门、任何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对所发生的各类问题,都能及时反映,及时纠正,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

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健全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③有效地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要达到生存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中枢环节,是防范企业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对企业风险的有效评估,不断地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薄弱环节的控制,把企业的各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是企业风险防范的一种最佳方法。

④维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从而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并能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⑤促进企业的有效经营。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把企业的生产、营销、财务等各部门及其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以顺利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同时,由于严密的监督与考核,能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再配合合理的奖惩制度,便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及潜能,从而促进整个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2002年12月,中国航油集团唯一的海外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个令世界震惊的消息:这家新加坡上市公司因为石油衍生产品交易,总计亏损5.5亿美元。净资产不过1.45亿美元的中航油(新加坡)因之严重资不抵债,已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无论是中航油(新加坡)还是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都处在舆论焦点之中。如今,全球投资人和公众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深感忧虑,也对现有的监控体系产生怀疑。很多人怀疑中航油(新加坡)内部根本就没有风险控制体系。其实,中航油(新加坡)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在形式上一直存在,其《风险管理手册》是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与其他国际石油公司操作规定基本一致。中航油(新加坡)内部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名交易员亏损20万美元时必须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亏损37.5万美元时向CEO报告;亏损50万美元时,必须斩仓。然而在看似如此完善的制度下,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这样的大案呢?

中航油巨亏事件,对国内外相关各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冲击和深远的影响。中航油作为一个“明星企业”,它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式上一直都是十分完善的,但是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呢?深入分析中航油事件的前后,我们意识到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内控的执行不力造成的,其看似完善的内控制度成了摆设。除此之外,公司缺乏对其内部控制状况定期进行有效的评价,也是一个关键的原因。可见,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还需要好的执行力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效力。

(3)预算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一种监督约束形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国企都不同程度地制定和实施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是涉及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一种整合性管理系统,具有全面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它体现了集权管理下适度分权的思想,通过全面预算管理,企业能够对自身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战略、业务进展、资金运作、信息沟通、业绩评价等进行高效整合,以此形成特色化的管理模式。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机制,通过预算目标的分解、预算编制、预算反馈和预算监控、考评评价、并连接业绩薪酬来展示公司愿景、落实战略规划、协调行动、沟通认识、控制经营与激励业绩。

预算管理是一种权力监督和控制管理,是一种机制安排,预算不同于预测或计划,其制定后如同企业的一部内部宪法,各单位必须执行,预算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控制。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者、经营者与各部门及职工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复杂的变化,如何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力的预算制约手段。预算是权力控制者采用的合理方式,即在为实现整体利益的目标下,明确各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在此范围内,各预算单位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自己该为之事。根据预算与实际的对比,评价经营者的业绩,这不仅是一种监督和控制的约束机制,而且是据此奖惩的激励机制。公司的出资者参与预算的制定,其预算指标应是经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实现的,而且应具有可控性,这样企业的全部资源运用和业务开展都受制于预算的控制,而且可以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可以说预算管理对经理人员不仅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且发挥了激励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众多公司的重视。

(4)内部审计监督是经理人员实现对企业内部全方位监督的有效形式

内部审计实质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内部审计的立足点应该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帮助经理人员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和其下级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是分权制衡的关系,企业“内部人”会格外关注内部审计,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其他“内部人”的行为。

然而,目前的内部审计机构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一个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还需要社会审计的帮助,其财务监督职能是有限的。

(5)会计监督是对经营活动记录真实性的一种保证

会计监督是指通过会计核算工作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和披露,从而实现的财务监督。会计核算监督是对企业经济业务过程的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十分严密的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就具有一些牵制和监督的功能。总体而言,核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对会计账簿的监督;对实物、款项的监督;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综合地看,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从企业内部角度进行的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主要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监督是对企业内部全体人员(包括高级管理管理者及普通员工)和业务活动的监督,它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责任主体;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责任主体。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财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6)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务监督模式包括监事会模式和审计委员会模式,但不混合采用。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上市公司选择了“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作为独立董事财务监督职能具体实现形式的审计委员会的引入,这也必将导致上市公司重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形成分工明确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会计部门四个层次的完整体系。

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该指导意见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是财务监督不同层次上的互补关系。我国《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组织结构的四个层次: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监督机关。在上面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关系,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因此,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分属于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不同层次,监事会的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更具有权威性。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职责安排和制度设计上,应该是互补的关系,而非重叠的关系,即使是重叠的地方,其侧重点也不同。监事会的职责侧重于检查公司的财务决策,即公司的资金调度、安排、利润分配、薪酬等方面;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集中在财务活动的结果和会计审计方面,如复核公司财务报告、提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之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等方面,但也自然会涉及公司的财务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市场交流日趋活跃,我国有一些公司到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交易所海外上市。我国公司到这些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须按照这些交易所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7)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经营者受出资者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在经营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也会存在这样的矛盾:经营者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用以解除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需要运用财务监督系统,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

在企业内部的这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上,是经营者利用财务信息所进行的一种内部监督。其中财务人员的监督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企业的权利制衡结构中,财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是经理人员,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财务人员如何能实施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呢?实践已经证明,依靠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是不可行的,也是无效的。因此,企业的内部财务人员只能是在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下,进行对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监督。

由于财务人员的监督权是因经理人员经营权的进一步分解而产生的,任何层次的监督人都会偷懒,财务人员同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即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为保证财务人员有效运用这一监督权,在设计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系统时,应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①消费性资金监督。企业消费性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住房周转金以及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占用的资金。企业应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生产和生活的比例关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消费资金计划及分项计划,报职代会和董事会审批。企业应按照现行工资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主管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正确计提、列支工资,未经批准不得多提新增效益工资,不得以各种形式乱发工资、奖金和实物。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列支业务招待费,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住房周转金在费用中的列支数额。厂长(经理)要定期将上述费用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企业进行调整结构,将原有车间、办公楼改造为对外营业的宾馆、饭店,事先应将有关规划、资金预算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批准。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要与企业生产规模、盈利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亏损企业、欠交税费企业以及欠发职工工资和医药费的企业,严禁购买小轿车。

②对外投资监督。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并坚持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讨论,集体决策。投资项目情况和决策程序应向职代会通报。未经法定程序决策、潜在风险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超过净资产总额50%、技改资金不足以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对外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有权中止签约。企业要在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0%比例范围内,结合生产、技改、生活资金需求等方面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投资规模。企业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以上安排的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合资、参股、联营等投资行为,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资产、资金的转移拨付手续,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中止签约。企业境外投资,必须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在预期收益水平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前提下,安排对外投资项目。对以前年度安排的连续三年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投资项目,要制订清理计划,逐步收回投资。对实际收益水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以及应收不收、长期体外循环的对外投资项目,主管财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收取投资收益或中止投资协议。企业对外投资应逐步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损失的认定、处理。对认定的投资损失,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代会或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提交书面材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③资产处置监督。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应坚持经理会或董事会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企业资产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以此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对低于底价处置的资产,需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资产、资金的转移拨付手续。企业发生资产转让、拍卖、整体出售等经济活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同意,并坚持先评估后处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A.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数额全年累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资产审批权限,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制订催收计划,按期追回,不得擅自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C.对企业擅自核销的应收账款,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纠正。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资产处置报批程序的监督。

A.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的产权变动、资产转移活动,以及未经批准,以低于评估底价出售、转让、拍卖等经济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中止执行。对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转移的,主管财政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应于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转移的次月,将有关资产的变化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在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B.对未经批准,自行处理或者擅自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限期调整有关账目。

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超过净资产总额50%以上安排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批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在不超过净资产50%比例范围内,安排的数额较大以及为行业外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需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备案。为境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同意。企业对外担保发生损失,暂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订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比照坏账损失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④关联企业往来监督。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料进价,压低商品售价。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主管财政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调整账务,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原则上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要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⑤资金使用监督。生产经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新产品开发、研制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对自行将技术开发费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企业,应限期调整,同时取消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要按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类别,按期编制资金预算,作为企业调度和管理资金的主要依据,并将企业资金使用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备案。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监督资金活动。

⑥成本费用监督。企业应结合实际,确定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建立成本、费用、工资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规定,从严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要对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成本费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企业要加强对跨期摊提费用的监督。预提费用要确定项目和标准,并于年初报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公司汇总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提费用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保留余额的,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在建工程已经交付完工的,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及时增加固定资产数额。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手续的,要按估价转入在用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工程借款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得形成新的潜亏。对现有潜亏、挂账进行清理,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及时消化,不得长期挂账。

⑦财务报告监督。企业应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企业的财务报告,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实行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具体由主管财政机关按企业大小分批组织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对企业消费性资金、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企业往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等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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