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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的筹建与经营状况述略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在上海史研究中,迄今为止上海市银行也没有被列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通过梳理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市银行全宗各案卷,以及其他有关史料文献,对上海市银行的筹建和经营运作的两个阶段作一述略,希望为进一步全面深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此,上海银行业人士提出了重要的意见。王志莘的主张,明确指出了设立上海市银行的必要性和主要经营内容,得到当局的重视。经过数月的筹备后,上海市银行在1930年2月17日正式开幕。

上海市银行的筹建与经营状况述略 (1)

张乃琴

上海市银行是1930年由上海特别市政府筹办的市营金融机关,它以调剂市区金融、辅助市政建设、代理市库,并扶植市内各项农工商业之发展为宗旨,对上海市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该行自1930年成立到1938年奉命停业迁汉,以及从1945年9月复业至1949年5月解放后被上海市军管会接管,前后两个阶段,历时共12个年头。近代上海中外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市场发达,各种金融业务竞争激烈,但上海市银行凭借其特殊地位和运作管理得当,获得经营的空间,它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推动了上海的市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往在中国金融史的研究中,有关地方政府银行的成果并不多,而关于上海市银行的研究则付之阙如。另外在上海史研究中,迄今为止上海市银行也没有被列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通过梳理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市银行全宗各案卷,以及其他有关史料文献,对上海市银行的筹建和经营运作的两个阶段作一述略,希望为进一步全面深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关筹设上海地方政府银行的设想和实践,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后的中华银行。但整个北洋时期,上海市一直没有地方政府银行。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上海特别市,所辖之处属全国工商业最繁盛、人烟最稠密的区域。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伊始,便注重市财政的整理、独立与市公库的充实,提高市行政之效能,于是设立市有金融机关,便利市金融流通,就提上了日程。对此,上海银行业人士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如当年新华信托银行总经理王志莘在《银行周报》上发表《创设上海特别市银行之建议》一文,阐述了创设市银行的必要性:

市银行之功用,无论其为补助市财政之进行,为辅助市政府事业之进展,或为协助市政府经济方策之施行,上海特别市之应行设立市银行,其理由略如次。

一、为统一市政府财政便于管理监督计,应设立市银行掌理市政府一切收支款项。

就上海市政府目下财政言,每月收入当有二三十万元,以全年计不下三四百万元,将来财政清理事业发达之后,收支总数必大增,办理各机关解缴款项事务,必极繁重,稽核公库,审查会计,必感困难,而于公款之存放问题,尤属不易,以巨额公款存放于寻常银行,不但无直接管理监督之权,危险极大,且使收支款项不集中于一机关,实失调剂流通之功用。故为减省市公款之出纳手续,集中市财政之管理监督权,与便利市金融之流通调剂计。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一。

二、为调集巨额资金便利市建设事业进行计,应设市银行经理市公债之募集事宜。

以上海特别市范围之大,人民企望市政进行之殷,回顾市财政竭蹶情状,则知为便利今后本市建设事业之进行计,有非依赖于发行巨额之市公债不可。顾发行公债手续繁重,募集不易,即以后之还本付息事宜,亦甚不易。是必有与市政府关系极密切而又极信任之金融机关主持进行。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二。

三、为扶植市内公用事业及各项农工商业之进展计,应设立市银行为相当之接济与补助。

凡水电交通等公用事业,及其他与市民日常生活需要有极密切关系之农工商业,有具有专利性质,须归市政府直接经营者,有急宜提倡改进,须市政府以奖励援助者,是非有市政府有直接关系之强有力之金融机关为之接济通融不可。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三。

四、为保护本市公有资产及公共机关团体基金之安全计,应设立市银行为信托保管机关。

地方公有资产,有属于现金者,如义仓积谷款、学款之类,有属于不动产者,如公地、房产之类,向有当地人士组织机关负责保管经理之责,但属于市政府者,经清理之后,为经济人才节省经费起见,应归善于处理资产之机关负责保管经理之责。此外,凡市内慈善机关,教育团体、庵堂寺庙及其他公私团体之基金产业,均市民公产,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稳妥起见,应由市政府有直接监督权之信托机关负责经理保管之责。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四。

五、为提倡民众节俭储蓄,安定市民经济生活计,应设立市银行受理市民零星储蓄存款,并承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上海特别市,为工商业荟萃之区,赚钱易,消费亦易。近十年来,奢风日甚,而人民经济生活之困难,亦日甚一日。设使以重大牺牲换来之加薪,付之于烟酒赌博等有损无益之消耗,则社会之秩序与安宁将日益摇动,故无论其为市教育计,为市公安计,为安定市民生活计,为保护市民资产计,市政府对于提倡市民储蓄,承办社会保险事业,不容迟缓。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五。

六、为救助贫民生计调剂平民金融计,应设立市银行供应市内当典及合作机关资金。

贫苦小民,于缓急不济之时,不惜挖肉补疮,受高利贷之盘剥,隐痛甚深。今国民政府为苏民困起见,通令禁止重利,规定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然经济现象,恒以事实为背景,非一纸令文所能收效,此所以欧洲各国政府欲解脱贫民高利贷之苦痛,恒拨公款低利或免息存款于当典或其他贫民贷款机关。先减轻其成本,然后限制其放息,其对于小工小商小农资金之通融,则尽力提倡,并扶助各种合作事业,谋根本之改善。前者公益局曾有筹设贫民贷借所之提议,今则农工商局有提倡合作社及筹设劳工银行,农民银行之计划。顾此项事业,需要专门人才,需要巨额资金,与其枝枝节节而为之。何如就全市通盘筹划,建立一强有力之金融中心,以主持一切之为愈。此市银行之亟宜设立者六。

综以上所述六点,则知无论其为市财政计,为市建设计,为市教育计,为市民生计,为市内农工商各种企业计,上海特别市实有设立之必要。 (2)

王志莘的主张,明确指出了设立上海市银行的必要性和主要经营内容,得到当局的重视。在1928年度的上海市政府施政大纲内,即有筹设市银行之计划。1929年经呈准国民政府,于当年发行的300万元上海市政公债中内划出100万元,用于筹设上海市银行,藉以调剂市区财政,辅助市政建设,并扶植市内各项农工商业之发展。同年9月间市政公债开幕之时,即设立筹备处,向市库借垫3 000元银元作为筹备经费,由财政局长徐桴为主任,并聘王震修、陈柏、朱镜宙、顾遹光、朱豪,沙临渊、夏培德等为筹备员,从事审定相关法规、编制簿记、租赁总分行房屋及其他筹备事宜。

经过数月的筹备后,上海市银行在1930年2月17日正式开幕。该行组织机构方面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市府聘请秦润卿、姚咏白、钱新之、胡孟嘉(胡于1935年殁后由唐寿民继任)、徐桴 (3)五人为理事,吴震修、俞鸿钧、朱豪(朱于1932年辞职由蔡增基继任) (4)等三人为监事;于理事中聘市财政局长徐桴为总经理,另聘顾遹光为经理,朱达齐、陈柏为副经理。根据市银行章则,凡业务方针之审定、分支行或办事处之设立或撤销、对外各种契约之审核、各项开支之核定、预算决算之审定,以及各种规则之编订,均由理事会议决后,交总经理执行;凡审核营业及财产状况、各级行员是否遵守该行一切条例章程及理事会之议决案等,皆属监事会之职责。该行总经理对内综理全行业务事,对外代表该行,经理商承总经理,副经理协助经理,襄理商承经副理处理各项行务。该行内部设总务、会计、业务、出纳四科,各科设主任一人,管理各该科事务。

上海市银行总行设于天津路,同时于民国路设南市分行;嗣后1929年9月设办事处于闸北;1934年1月添设西门支行,3月间又改组闸北办事处为市中心支行。分行设经理一人,主持该行事务,由总经理商承理事会聘任,内部分会计、业务、出纳三股,每股设主任一人,由总经理派充,管理各该股事务,支行及办事处设立主任一人,由总经理派充管理该行处事务,内部不分课。总分支行因历年营业进展,帐务较繁,于1934年6月添设总稽核一人,专司审查总支分行各项帐册。1946年复业后的上海市银行成立了董事会,仍由市财政局长兼任,由市府派任和聘请董事十人;设监察人会,首席监察人一人,监察人六人,均由市府聘请;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各部设经副襄理及各课长,各处设正副处长即各课长,各办事处设正副主任即各系主办员,各收款总处设主管员。其余设秘书、专员、办事员、助理员、练习生及雇员、试用员等。

上海市银行成立时,定资本100万元,规定由市政公债拨款。1929年12月26日,市府在已缴公债款内首次拨付该行基金50万元。1930年5月,市府先后两次各拨付资本25万元,遂凑足资本总额100万元。1934年市行拟设储蓄信托部,曾打算增加资本到300万元。由于该部并未设立,故此项议案未能实行。1945年9月27日,上海市银行奉令复业后,改为官商合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亿元。股本分为1万股,每股1万元,官商股各占二分之一。事实上该行复业时,并未立时募足股本,除由前市银行移交资本100万元外,1945年12月30日市府拨到官股资本5 000万元,1946年8月23日市府续拨资本4 900万元,合1亿元整。1946年12月4日,收到商股140股,共140万元,同日拨还市府垫付商股140万元。

总的看来,从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聘定,到资本构成、来源和数额,上海市银行都有别于其他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地方政府银行。

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的上海市银行章程,该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市内工商业之抵押放款、抵押透支及现票贴现,(2)国家地方或公司债票之经理,(3)各种存款,(4)有价证券之买卖,(5)汇兑及其他现代银行业务。这些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并无多大区别。此外,受上海市政府之委托,上海市银行得经营下列各项特种业务:(1)代理市政府发行债券及还本付息 (5),(2)保管市属各机关或公共团体之财产及基金,(3)办理贫民借本事项。这三项业务彰显了市行作为地方市政银行的特色。

上海市政府明确要求各机关单位款项皆交由市银行办理。在其银行章程中即明确写有保管市属各机关或公共团体之财产及基金,而在上海市银行的实际业务中,也把与市府各机关单位的业务放在主要地位。在开业后到抗战爆发前的1936年,定存、活存、放款和纯利均有相当增长,详见表1。

表1 上海市银行1930—1936年存放款及盈利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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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存款业务中,活期存款数额明显高于定存,这是由于上海市银行存款业务对象集中于市府所属机关之故。活期存款大部分是市府各机关所存,这部分存款流动性甚大,需要随时提取,所以存作活期存款。至后期上海市银行代理市库,则更是如此。市银行与市府财政局达成协议,所有机关款项收付均交由市行负责收解。公库存款存于市行,以资调用,自是为活期存款项下。根据规定,市府直属各行政机关之存款不计息,市府直属各事业机关之存款,照年息一分计算,而个人及工商业之存款照年息一分二厘计算。而市行存款中公库存款为其大宗,该行1946年度岁出岁入预算表中,公库存款占该期存款总额的79.32%,其他存款如活期存款不过占18.78%,定期存款占0.65%,同业存款占1.25% (6)。市行再利用此大笔不需付息的市库存款,存放于同业,主要是存放中央银行生息获利,每年利息收入颇为可观。

至于放款业务,市行主要对市公用事业和市府机关部门放款较多,往往是市府或者财局一纸命令下来,要求市银行资助某公营事业或者某项市政建设,市行即有求必应,即使是在市面紧张、银行力有未逮时,仍力予赞助。且财政局借款一般为数较大,多为垫借、透支款项,一般银行为保险起见,是不愿多做的。如在1932年的一·二八事变后,受战事影响,上海百业凋残,市面初定,市财政局为善后恢复各业,向市银行函商透支达15万元。而市行自身也受沪战影响,业务损减极大,却仍认为彼此休戚相关,应予协助,即行议决通过 (7)。1933年财政局函为本市灾区复兴工程需款,一次性向市行商借40万元,以市府发行之复兴公债作抵,市银行即准照借 (8)

该行既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一般业务自不如商业银行之灵活,所承做多为公用、卫生事业借款,平抑盐粮物价贷款,市公典与小本工商贷款,教育贷金等,以及其他市属公营事业之放款。该行在1946年复业后,明确规定以下列放款为主:(1)公用事业放款,(2)有关市政建设之放款,(3)同业集团贷款 (9),(4)生产事业短期抵押贷款或承兑票据贴现 (10)。后又以代理市公库为主要职能,并配合国策作调剂金融的措施。因此,市行对公用事业放款利率较市面为低廉,间或还有免息者。

市行还开办了几个特色的放款业务:在前期,有办理贫民借本事项(列入该行章程),后期又奉市府命令开办小本工商低利贷款 (11)、举办家庭手工业贷款 (12)等,为繁荣市内经济、扶助平民生计起到了一定作用。可以看出,这些业务的开展是与其市立银行的性质和辅助市政的主旨分不开的。

该行放款以公用事业放款和有关市政建设放款为主,工商企业放款相对较少。对于市府所属各局往来透支等业务,限制透支额度,严格抵押手续,并制订了借款方针予以规范:凡市政府所属各公务机关,因举办新兴事业或公务,在预算法案未经办妥以前而须动支款项时,得签请市政府核准,由财政局出面向市银行举行借款;财政局应指定税源为偿还基金,列入市库特种基金存款户专户存储,不挪作别用,以备足偿还本息总额为度;借款利息由双方临时协定;财政局因库款收不敷支,须向市银行融通款项时,或市政府所属各营业机关、事业机关融通款项时,均得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向市银行举行借款,由借款机关指定以借款之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为担保,以其主管机关及财政局为保证人,并得由银行派驻稽核员,稽核全部收支及借款用途 (13)。承做市府各机关所借款项一般能按时偿还。

在营业方针上,市银行一直力求稳妥,对往来透支各户审慎观察,确系殷实可靠、进出灵活者,才予贷放;对于商号信用放款,则力求谨慎。至于个人信用放款,该行基本不承做,以杜后患。该行虽有向商号之放款成为呆帐的情况,但为数甚少。

在1946年复业之后,上海市银行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业务范围为:(1)收受存款,(2)有确实担保品为抵押之放款,(3)保证信用之放款,(4)汇兑及押汇,(5)票据承兑及贴现,(6)代理收解各种款项,(7)经理和代募公债、公司及农业债券,(8)仓库业,(9)保管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10)与其他银行订立特约事项。并专门定有放款范围:关于地方仓储之放款,关于农林工矿及交通事业生产用途之放款,关于兴办水利之放款,关于经营典当小押之放款,关于地方卫生设备事业之放款,关于地方建设事业之放款。规定该行得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公库,不得收买银行自身股票并以此股票为担保之放款,不得买卖不动产,但业务上必须不动产不在此限,不得买卖有价证券 (14)。在复业后的业务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其一,增添了对放款范围的详细规定,突出为地方建设服务的主旨;其二,特设代理市公库,此项业务实为其主要业务内容;其三,禁止买卖有价证券。

上海市银行除了经营存款、放款以服务市财政为主旨外,业务经营另有与普通银行不同之处。

在营运所需钞券方面,上海市银行本身不发行钞券,而向中央、中国、交通和中国通商等几家拥有发行权的银行订立契约领用钞券,藉以流通。在筹设之初,上海市银行曾考虑发行辅币券,调剂金融。当时上海市政府财政局课长夏培德在给市行营业计划书中建议:“市银行初创发行兑换券实际尚早,今为流动市面起见,可先发行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以资调剂,准备金照中交两行先例,券之式样最好美国制,即狭而且长者。因中交两行所发其式样太小,点数极繁烦,为社会所诟病,即印刷上,颜色亦欠美丽。我市银行于此须精益求良,以期巨额之发行畅流市面。” (15)不过,就在上海市银行开业的当年即1929年,财政部以辅币券关系平民生计至巨,其发行应专属国家银行,历来各银行之挤兑风潮,亦多由辅币券滥发而起,遂拟订取缔办法,规定新设银行不得再予特许发行辅币券。1935年财政部在拟订的兑换券发行办法中又暂准省银钱局或地方银行发行不满一元之各项辅币券 (16)。于是,上海市银行为调剂金融起见,拟依照财政部颁发发行办法发行辅币券500万元,并经理事会议决通过。但是财政部以“上海市流通辅币已足敷用,并无发行辅币券之必要”回绝。至此,上海市银行终未能发行辅币券 (17)

作为地方性银行,上海市银行起到了代理公库的作用,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没有的。关于代理公库一项业务,中间颇有些周折。在最初的市银行章程中本有经营市金库之议,并定为设立之主旨。在市府公文中,也明确提到:“市银行之设原为市府司财政之出纳,谋金库之统一起见,自与普通银行性质不同。又因本市税收机关散居各地,市银行代理金库,则可酌量税收情形,设立分行或办事处,以期收款敏捷。” (18)但因与国民政府迭次通令规定所属各级关公款应悉数存放中央银行相抵触 (19),先改为“代理市金库出纳事宜”,仍未能通过,最后只得删除此项业务。不过,市行在其第一阶段的业务运作中,实际上担当了代理市金库的职能,为市府财政局经理出纳事务。而后期复业后,市银行章程明确规定“本行得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公库”。市行也行使其代理市库职能,并以之为主要业务内容,在市内广设办事处、收款处,代市府收缴税捐,经理市府各机关资金往来、存付款项。此时,《中央银行法》在抗战结束后,关于公库一节,已作修改 (20),不再明确规定地方银行不能经理地方公库;并且依照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库法》规定,地方公库主管单位可指定代理银行。虽然《公库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各级公库事务应先尽所在地之中央银行代理 (21),不过,各地国库中央银行也有分别委托中、交、农等银行代理者。所以上海市政府以“上海市银行自代理市库以来,组织机构、分配人事不便再予更张”为由,函请中央银行委托上海市银行代理市库获准。市府财局与上海市银行签订了代理契约,规定市府及各局所有收支款项皆由市银行办理。

实际上,无论有否相关文件明令规定,上海市银行都一直担当了经理市库的作用。凡属上海市公营事业单位的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保管事务,均由市行代理。上海市全部市税及其他规费等收入,尤其是所有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之收入,专户存款等皆归该行代理。市银行还代市财局收缴各种税收捐款,如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捐等,为公用局收纳船舶登记费、汽车驾驶人检验费,并经理卫生局清洁公司款项、代收社会局工商业登记费等。举凡全市市立各级学校之学杂费、公园门票收入、公共汽车、市轮渡月票收入以及其他市属单位之自有收入等均由市银行代收。市电话、电灯、煤、气、自来水等机构,虽大多数属于外商事业,但与上海市民关系甚大,其押金及月费等也由市行保管与收纳。凡市营公用事业机构之营业周转资金及各项设备之贷款,均由市银行承办。

上海市银行还办理过信托业务。在最初的章程中,本已有关于信托的业务,设立了上海市兴业信托社,为其业务部之一。后因与《银行法》关于信托业务与普通银行业务不符,已取消。1931年,大上海建设计划正值紧锣密鼓进行当中,市长张群以市中心区开始建设,第一次开放领地,成绩极佳,倘该行能再予以土地抵押之便利,则发展自易。当时,市金库存该行之款为数不少,一时不至用罄,因此建议该行不妨利用经营此事,以符设立该行之主旨。随后市银行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商议此事。关于地产抵押等项,因限于《银行法》及该行章程业务范围之规定,本拟仿照各银行办法设立储蓄信托部。但如增设信托部,市银行须改组为一般商业银行,修改银行章程手续上异常繁重,绝非短时间可以实现。为了迅赴事功,经市行理监事会同筹商,最后决定按公司条例,先行组设上海市信托公司,以便增进营业。公司资本由官商各认200万元,官股方面,在复兴公债项下先拨50万元,其余150万,援将市公产30万元、市轮渡资产70万元,凑足100万元拨充;并另招募商股 (22)。1933年7月兴业信托社奉准筹备成立,该社经理由市银行副经理陈柏兼任,副经理由市行副经理朱达齐兼任,会计主任由市行会计主任车植庭兼任,出纳主任由市行出纳主任夏培德兼任。此后,关于地产建筑等业务均由兴业信托社办理。

兴业信托社可以说是上海市银行的附属产业,但有相当的独立性。其业务进展相当顺利,对市中心区域、市轮渡等市政建设等起了重要作用;并支持建造了大批平民住宅,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工人及平民居住环境,解决上海市房荒,协助和推动了市政的稳定与发展。1946年被接收整理时,该社辖有上海市轮渡、地产部、保险部、信托部、浦东水厂等五部,另外尚有水上饭店、高桥游泳场等事业,地产部并有房产地屋若干,可见其发展壮大之规模。1946年市行复业以后,兴业信托社归并上海市银行,成立信托部,实现了市行在创立之初的愿望。信托部经理仍由市行总经理兼任,在业务上也积极辅助市政建设。

总之,上海市银行自设立之后,即致力于统一市政府财政、掌理市政府一切收支款项,在调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事业、接济与扶助公用事业及各项农工商业、兴办信托机关以保管公有资产及公共机关团体基金、承办各项社会市民零星存款及小本贷款业务等方面,取得了不同于一般商业行庄的业绩。当然,由于上海市银行直属于市政府,不免受其控制和领导;并且与政府财政密切相关,经营市政府特许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业务涉及较少,业务范围也仅限于上海市地区。不过,从总体上说,上海市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推动了上海市政建设,促进了上海城市的发展。同时,作为唯一的由上海地方政府直属和管理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其经营发展的历史,对当代城市银行的发展仍有不少借鉴意义。

(作者张乃琴,上海大学文学院教师)

【注释】

(1)*本文系由作者对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市银行研究(1929—1949)》进行压缩修改而成,该学位论文于2006年6月在复旦大学历史学系通过答辩。

(2)王志莘:《创设上海特别市银行之建议》,《银行周报》第11卷第47号,1927年12月6日。

(3)秦润卿,曾任交通银行沪行经理,时任福源钱庄总经理、中国垦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央银行及轮船招商局监事。叶琢堂,时任中央银行理事,中国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万国储蓄银行董事,瑞和洋行董事兼华经理。钱新之,历任交通银行协理、国民政府财政次长兼代部长、浙江省政府委员兼财政厅厅长,时任四行储蓄会协理、中央银行理事、大陆银行董事长。胡孟嘉,时任浙江兴业银行副经理,交通银行总经理、董事长,中央银行国库局总经理。徐桴,历任广东省长公署统计科科长、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经理处处长、福建财政特派员等,时任福建省政府委员兼财政厅厅长,上海特别市市政府财政局长,中国通商银行、辛泰商业银行董事。

(4)俞鸿钧,历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秘书、上海市政府秘书、代理上海市财政局长,时任上海市政府参事兼代秘书长。吴震修,向在中国银行服务,曾任上海市政府秘书长,时任中国银行总务科科长、中国农工银行董事。蔡增基,历任广东省议员、两广都司令部外交委员、香港工商银行经理、国民政府财政部金融监管局局长、铁道部管理司司长等,1932年任上海市政府财政局局长。

(5)《上海市银行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档案(以下简为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上海通志馆编:《上海通志馆期刊》第一卷第二期,1933年9月,台湾文海出版社1977年影印版,第445页。

(6)《上海市银行三十五年下半年度岁出岁入预算表》(1946年7月1日—12月31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31。

(7)《上海市银行理事会第33次会议记录》(1932年5月24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260。

(8)《上海市银行理事会第45次会议记录》(1933年6月29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261。

(9)上述三项定期虽较长,但可向中央银行转抵押或重贴现,利息也相当优厚。

(10)《业务方针请讨论案》(1946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484。

(11)《法令:市府令市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同时开办小本工商低利贷款》,《银行周报》第30卷第45号,1946年11月18日。

(12)《金融消息:市银行举办家庭手工业贷款》,《银行周报》第31卷第6、7合并号,1947年2月17日。

(13)《市府各机关向市银行借款办法草案》(1946年11月),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484。

(14)《上海市银行章程》(1946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504。

(15)《营业计划书》(1929年),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

(16)《上海市银行理事会第64次会议记录》(1935年4月17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262。

(17)《上海市银行理事会第83次会议记录》(1937年4月28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264。

(18)《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函》(1930年2月7日),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9。

(19)《中央银行法》(1935年)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市、县金库及其公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得由中央银行代理。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599页。

(20)《修正中央银行法草案》(1947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库暨各级政府机关、国营事业机关款项之收付,均由中央银行依照公库法之规定经理之。见《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第862页。

(21)同上,第881、890页。

(22)《上海市银行关于本市兴业信托社先行成立》(1933年1月),上海市银行档案,Q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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