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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与经营规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与经营规则从商业银行安全性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不是任意性的,都是经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没有经过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营全部和部分符合以上14项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商业银行要独自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与经营规则

从商业银行安全性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不是任意性的,都是经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没有经过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可以概括划分为三大业务:(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其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如再贷款再贴现)、发行金融(资本)债券和吸收自由资本(如发行股票)等;(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包括现金资产业务、信贷业务(如发放贷款)、投资业务(如证券投资)和贴现业务等;(3)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结算行中间业务(如商业汇票结算)、担保性中间业务(如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如国际贸易结算)。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营全部和部分符合以上14项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要从事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2)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主要为“三性原则”和“四自方针”,即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性原则”:(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少,绝大多数资本都是负债性质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论商业银行从事什么活动,必须要保证安全。(2)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要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或满足必要贷款的能力,即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资金变现能力。商业银行的放贷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缺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债款的需要。(3)效益性原则。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保证银行资产收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的效益表现为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取得较多的资金收入,商业银行的自身效益即银行利润,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运营目的和追求。在三大经营原则中,效益性原则具有目的性的含义,是商业银行的运营目的;安全性原则是基础性前提;流动性原则是效益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之间的平衡杠杆

“四自方针”:(1)自主经营。即商业银行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决定经营计划、投资安排、资金支配、人员任免等经营事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自担风险。即商业银行要独自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风险。(3)自负盈亏。即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无论盈余或亏损,均由商业银行自身承担。(4)自我约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之间组织的银行公会组织,制定出一些规章,成员银行都必须遵守执行;另一方面还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具体遵循以下规则:(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2)利率法定及公告原则;(3)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4)合法、正当吸收存款原则。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具体遵循以下规则:(1)接受产业政策指导的原则。(2)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包括对贷款的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和信用度等情况进行的审查。审查贷款人与发放贷款人要分开,不能由同一人既审查又发放,要严格地规定各级银行、人员的发放权限,防止出现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危机。(3)借款人担保原则。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4)借款合同形式法定原则。(5)严格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引申阅读】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现代金融业有两大主流经营模式,即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合而为一,商业银行既可经营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业务,也可涉及证券、信托乃至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实际上包含了五个层次的内涵:(1)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的分离;(2)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的分离;(3)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4)政策性融资业务与商业性融资业务的分离;(5)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的分离。贯彻和执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有利于商业银行避免投资风险,保证其能够实现稳健经营。但混业经营更利于商业银行优化结构、分散风险,提高抗对危机的能力,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趋势。我国在1993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大。

【课外阅读】

1.商业银行同业拆借规则。

2.信用违约互换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课后思考】

1.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与中央银行的区别?

2.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

3.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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