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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演变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授权财政部制定了上述两个所得税法的施行细则,基本形成了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③原有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差别较大。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授权财政部制定了实施细则,于1991年7月起开始实施。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演变

(一)20世纪80年代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制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宣布对外开放以后,外国资本来华投资的形式和渠道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有必要对外商在我国境内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所获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商在我国境内间接投资所获取的股息、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征税。鉴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刚刚开始,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尚在逐步建立之中,因此对涉外企业所得的课税,采取了同本国纳税人分立税制,单列所得税法的做法,据此建立起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制。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授权财政部制定了上述两个所得税法的施行细则,基本形成了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

(二)20世纪90年代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无论在规模、渠道或形式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不规范,对包括构成我国独立法人实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仅就其来自于我国境内所得征税。而按国际惯例,对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按我国法律组建的法人实体,应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偏高。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40%,另征地方所得税10%,合并名义负税率接近50%。不但税率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而且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吸引外资。③原有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差别较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明显少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差别过大的税收优惠规定,不利于多种形式吸引外资。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从198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经过调查研究和测算,起草了一个合并原来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新的税法草案,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做了多次修改。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授权财政部制定了实施细则,于1991年7月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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