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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制度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金本位制时期,英镑是当时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伦敦是资本主义世界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在伦敦开立了英镑账户就基本上能满足当时多边结算的要求。倘若账户所在地国家的管汇法令对账户的存入和转出有所限制,多边结算的范围亦会受到限制。因此当时以英镑进行多边结算,受一定范围的限制。双边结算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第二节 国际结算制度

一、多边结算制度

多边结算方式萌芽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盛行于资本主义金本位时期。由于金本位制具有金币自由铸造、银行券自由兑换和黄金自由输出入的特点,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多边结算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自从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纸币本位制后,黄金和纸币已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它本身的对外支付能力和黄金外汇储备情况,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的移动施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多边结算方式,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所使用的货币必须具有可兑换性。多边清算的主要特点是“多边”,所以在这种方式下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这样,才能以持有某一种货币的债权抵付另一种货币的债务。例如,瑞士法郎是可以自由兑换的,一个国家持有瑞士法郎的债权要抵付其所欠美元的债务,就需要通过外汇的买卖,把瑞士法郎兑成美元后抵消。缅甸的缅元(Kyat)是不可兑换的货币,一国持有缅元的债权,除了能抵付缅甸的债务或向其购买出口货物外,不能换成其他货币以抵消其所欠其他货币的债务,多边清算就无法进行。所谓货币的自由兑换,严格地讲,应是一国的货币能随时地兑换成黄金或其他货币,而不问其资金的性质如何。根据目前各国货币制度的规定,没有哪一国的货币能做到这样彻底的自由兑换。所以,现在各国货币的可交换性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会第八条关于会员国一般义务的规定,如果一国政府用其本国货币兑换成他国货币,并未加歧视性的措施,即属可兑换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兑换的货币有几十种,其中在多边结算中常用的货币有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和英镑等。

第二,本国商业银行应在有关国家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各种清算货币的账户。一个国家如要实行各种货币的多边结算,就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行在各个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账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从而结算以各种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使用的结算货币越多,开立的各种币制的账户也越多。在金本位制时期,英镑是当时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伦敦是资本主义世界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在伦敦开立了英镑账户就基本上能满足当时多边结算的要求。以后随着美元的崛起,美元在国际支付中逐渐和英镑平分秋色,在纽约、芝加哥等地商业银行中开立美元账户亦成倍增加。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储备趋向多样化,苏黎世、法兰克福、巴黎、卢森堡、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也纷纷成为有关货币的结算中心。

第三,账户之间可以自由调拨。这是指本国商业银行在对方国家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存款余额,可以自由转到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在该国开立的账户内,用以清偿对其他国家的债务;反之亦然。这样,就能使以同一种货币表示的对外债权债务通过转账形式予以清偿。倘若账户所在地国家的管汇法令对账户的存入和转出有所限制,多边结算的范围亦会受到限制。例如,英国在1954年把英镑账户分为四种:注册英镑账户、可转让英镑账户、封锁英镑账户、居民账户英镑账户,但同种英镑的各账户之间则可相互调拨转账。因此当时以英镑进行多边结算,受一定范围的限制。

案例1-1

案情:

某月某日日本居民通过日本东京银行对外发生如下经济交易:

(1)日本商人甲从沙特阿拉伯进口石油支付US$100 000 000;

(2)日本商人乙对英国出口汽车收入US$15 000 000;

(3)日本商人丙从美国购买农产品支付US$30 000 000;

(4)东京银行贷给新加坡崇桥银行三年期信贷US$20 000 000;

(5)日本商人丁汇给其瑞士子公司US$100 000 000。

分析:

以上交易涉及六个国家,如实行双边结算,至少有五次的资金调拨和清算。如东京银行在纽约花旗银行开立一个美元账户,则所有对这些国家的债权、债务可以集中在账户上相互冲抵,如下所示:

东京银行

借方(付方)          贷方(收方)

(1)US$100 000 000

(2)             US$15 000 000

(3)US$30 000 000

(4)US$20 000 000

(5)US$100 000 000

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因对外经济联系而与不同国家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变动,使其大部分得到抵消,剩下需要结算的仅是一个差额。实际上,即使这个差额也并不需要每月底或每年底进行结算。因为在商业银行之间一般都相互提供透支额度,只要不超过这个额度就无需清偿。

启示:

1.多边结算减少了资金调拨和结算的手续。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使用多边结算方式。

多边结算并不是一种人为的、自觉的组织形式。许多国家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都是不自觉地通过账户的建立,加入了这个结算行列,因此一个国家可以有不止一家的商业银行从事多边结算;而一家商业银行持有某种货币的账户也可能有多个。从世界范围来看,就有几千家银行、几十万个账户,每天每时根据凭证的传递或电讯执行多边结算任务。这样的结算往往并不是固定在某一特定的时点上,把双方的债权、债务汇总后再结算的,而是在账户的变动过程中,使债权、债务彼此抵消而解决的。因为多边结算使用的是可兑换货币,所以又名为现汇结算。

多边结算的特点之一是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在海外设一个代理业务网点,一般都以其分支行为主,辅以与外国银行建立的各种代理关系。所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银行可以相互委托业务的一种关系。在建立代理关系时,两行首先要相互发送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凭以核实来往电文的密押(Test Key)和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s)。有时候,在建立代理关系时,还需要肯定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条件和费用。

在广泛建立代理关系的基础上,尚需选择一些商业银行作为账户行。账户行应具备的条件是:(1)账户行所在国的货币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清算货币;(2)账户行比一般代理行要具备更雄厚的资力、更可靠的信用、更正派的作风和更友好的态度。

总之,在多边结算方式下,各国能自由进行商品的进出口;有利于竞争,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不会造成关税贸易壁垒,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但这一方式不能解决落后国家强烈的进口欲望与匮乏的外汇资金的贸易。

二、双边结算制度

双边结算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用集中抵消债权债务的办法,清算两国之间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一种制度。它因产生于签订支付协定的基础上,所以也称协定结算。又因为使用的清算货币仅是一个记账单位而不是可兑换货币,故又称记账清算。通过这种特定账户收付的外汇称协定外汇或记账外汇,以区别可自由兑换和调拨的外汇,在双边清算的情况下,一国对另一国的债权只能用以抵消对该国的债务,或用以支付从对方的进口,而不能用来抵偿它对任何第三国的债务。

双边结算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陷入全面危机,严重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支付危机,迫使有些交战国取消了外汇自由,实行外汇管制。战争结束后,有些国家曾一度取消管制,恢复自由外汇。但是,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根本上打乱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秩序,货币制度和国际支付陷入严重的危机,争夺市场斗争空前激化。对外支付能力薄弱的国家为了减少国际支付逆差和保证外汇储备不致流失,纷纷实行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但是,实施了这样的管制以后,本国商品的出口机会亦大为减弱,因为甲国对乙国的出口商品予以限制,乙国对甲国的出口商品亦将予以同样的限制。为了摆脱这样的困境,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帝国主义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签定了清算协定(Clearing Agreement),开展双边贸易和双边结算。把双方国家因贸易和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不用现汇进行结算,而是集中在双方的国家银行或它们所指定的银行,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到1937年,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签订的清算协定达170多个。当时德国通过清算协定清算的贸易额达到全部对外贸易额的75%。

双边结算对外汇资力薄弱的国家可以起到出口销售有保证、进口无需使用现汇、减少黄金、外汇储备流失的作用,但也可以被一些大国作为剥削、掠夺的工具,大国廉价取得原料,强行推销其工业品。另外,实行双边贸易和双边结算,进一步加深了资本主义各国之间的矛盾,使市场竞争更加白热化,给国际贸易的全面开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双边结算曾在我国的国际结算中占有很大比重,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曾高达70%。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外汇储备并不富裕,而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外汇管制,美国又对我国封锁禁运,使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当时我国对外贸易对象的重点是社会主义国家。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全部使用双边结算的方式。在与第三世界一些新独立国家的贸易中,因对方国家外汇短缺,无法使用多边清算方式,所以通过双方谈判,根据对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签订了贸易支付协定。60年代初,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非洲很多殖民地国家先后独立,为了支持这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我国和第三世界各国签订的支付协定有所增加,最多时达到26个国家。在这些支付协定中,我国严格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愿望,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它们提供一些必需的物资,同时适当收购对方的滞销产品。70年代以后,由于双边清算的顺差清偿困难,它在我国对外清算中的比重也大幅度下降。

我国和第三世界国家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清算机构和清算账户的开立、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度和利息的算收、账户余额的保值、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

三、集团性多边结算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各种集团性的多边结算方式,这种集团性的多边清算方式都是在双边清算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把清算范围予以有限度的扩大。它在本质上不同于以商业银行为主、使用可兑换货币和自发地进行清算的多边结算。

欧洲支付同盟(European Payment Union,简称EPU)实行了典型的集团性多边结算制度。

当时,在西欧盛行的双边清算,由于顺差国不能把双边清算的顺差用于支付对第三国的逆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国对外贸易的开展。另外,欧洲各国间的双边贸易亦不利于美国的进出口贸易,因此,美国仗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霸权地位,对西欧各国施加压力,并以马歇尔计划为诱饵,诱使它们放弃双边清算,实行多边结算。1950年7月成立了欧洲支付同盟,参加的国家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欧洲支付同盟多边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1)成立清算机构。负责清算的机构是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简称BIS)。

(2)规定清算货币。清算货币规定为欧洲支付同盟的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每一记账单位的含金量和美元相等。根据各国货币的含金量再计算各国货币对记账单位的汇率,作为成员国债权、债务的折算标准。

(3)按照一定的清算程序。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每月将其对其他成员国的双边债权、债务通知国际清算银行,由国际清算银行把这些债权、债务集中冲销,剩下的差额再同各中央银行清算。差额在某一限度之内,一部分用黄金或美元支付,一部分作为对欧洲支付同盟的信贷存欠。超过一定限度则全部用黄金或美元支付。

随着多数成员国的货币实行自由兑换,欧洲支付同盟遂于1958年底宣告解体。代之而生效的是欧洲货币协定(European Monetary Agreement,简称EMA),在性质上,它与欧洲支付同盟的多边结算相类似。从整个欧洲货币协定十多年执行情况来看,其成员国通过协定进行多边结算的累计总额仅为9.45亿美元。由于发挥的作用不大,这一协定亦于1972年底宣布终止。

与此相对应,东方国家的集团性组织成立于1949年1月,称经济互助委员会(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简称CMEA(经互会))。参加的国家有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民主德国、蒙古、古巴、越南等。原来各成员国彼此间贸易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采用双边结算方式,以“贸易卢布”为计价清算货币,后由于双边清算缺少调拨的灵活性,各成员国于1963年10月签订多边清算协定,实行多边清算。负责多边清算的机构是设在莫斯科的国际经济合作银行。清算货币为“转账卢布”,它与苏联国内流通的卢布等值。成员国彼此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冲销。逆差国如账户资金不足,可向国际经济合作银行申请贷款以偿付所欠债务。随着东欧的演变和苏联的解体,这一组织已不复存在。

当今世界上正悄悄掀起一场“集团化”热,已成定局的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尚在形成之中的有以日本为中心的“东亚经济圈”。以美国、中国、澳大利亚等为核心的环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集团化贸易的崛起,为集团性的多边清算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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