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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单据的审核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结算单据的审核包括出口企业交单前的自我审核和银行接收单据后对单据的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都是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进行审核。企业自我审核发现单据不符后可及时修改,而银行的审核将影响出口企业结汇安全。所体现出来的银行国际标准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第四节 国际结算单据的审核

国际结算单据的审核包括出口企业交单前的自我审核和银行接收单据后对单据的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都是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要求进行审核。企业自我审核发现单据不符后可及时修改,而银行的审核将影响出口企业结汇安全。以下主要从银行的角度介绍审单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审单的原则

(一)按照(UCP600)的规定审单

(UCP600)是确保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UCP600)所体现出来的银行国际标准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UCP600)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单证相符原则又体现为表面严格一致性和实质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表面严格一致性原则

表面严格一致性原则即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算存在一般不符点,即构成单证不一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不是容易实行的。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BOLT,从而符合表面严格一致性原则。

2.实质内容相符的原则(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

实质内容相符原则是指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定自身对于“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只有有了实质上的不符点,才构成单证不一致。如果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还应判定单证一致,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所以,我们在审单时应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根据进口方当地的习俗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要求。如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不予审核;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这对开证行或保兑行和指定银行都适用,但对其他银行则不适用。其他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等。

(四)按照普遍联系的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连贯的。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审单,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OF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人将正本GSP CERTIFICATEOF ORIGINFORM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是否能享受普惠政策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所以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二、审单的方法

审单的具体操作方法常常因单而异。银行审核单据可以先进行纵横审核,然后再进行综合复审。纵横审核包括横审法和纵审法。

(一)横审法

“横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审时应注意:

(1)当信用证有修改时,应先确认受益人对修改书有否书面表示拒绝接受,然后再根据原信用证或原信用证与修改书审核有关单据。

(2)仔细分析信用证。信用证中每涉及一种单据,即按单据条款核对相对应的单据,以达到单证一致。如果发现有与信用证不一致之处,应做好记录,以免遗漏;

(3)仔细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

(4)按信用证审核完所有的单据后,剩下的则属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交单人。

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出现彼此不一致,应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二)纵审法

“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

(1)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个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将其与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发票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

(2)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

(3)经过横审和纵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三)综合复审

综合复审是在纵审和横审的基础上,在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所进行的综合复审。其复审要点有:

(1)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2)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3)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4)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6)有的信用证在下方印有背书,议付行必须在信用证背面背书汇票金额。如: The amount of each draftmust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e Credit by the National Bank.

背书时应注明议付日期、地点、金额、余额、审单员签章等。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最后写上议付银行名称。已用完的信用证,可以加盖“留用”(Exhausted)戳记。

三、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要点

(一)汇票的审核

(1)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2)汇票上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是否一致。

(3)付款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4)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的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5)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是否都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6)发票上的币制名称与信用证上的是否一致。

(7)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8)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9)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10)汇票份数是否正确(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二)商业发票的审核

(1)抬头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2)签发人是否是受益人。

(3)商品的描述是否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商品的数量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单价和价格条件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提交的正本副本份数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7)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是否遗漏。

(8)发票的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标识,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三)保险单据的审核

(1)保险单据是否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2)投保加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保险险别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4)保险单据的类型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5)保险单据的正本与副本份数是否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6)保险单据上的币制是否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7)包装件数、唛头等是否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8)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是否都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有转运,保险期限是否包括全程运输。

(9)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是否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四)运输单据的审核

(1)运输单据的类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装运日期/出单日期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是否正确表明。

(7)正副本份数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运输单据上是否有不良批注。

(9)包装件数是否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唛头是否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全套正本是否有签发日期并都盖妥承运人的印章。

(12)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是否都加了背书。

(五)其他单据

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单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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