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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单据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所有单据类型,熟悉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并能正确使用,理解国际结算单据的含义与作用,掌握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和发票等重要单据。由此可见,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各种单据内容和缮制要求,并通过实例分析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各种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第九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所有单据类型,熟悉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并能正确使用,理解国际结算单据的含义与作用,掌握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发票等重要单据。

【案例导入】

某贸易开发进出口公司向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中有部分条款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duplicate,inspect at the time of shipment,issued by CCIB 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for 110%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W.A.)and War Risks dated 1/1/1981.Loss if any,pay to Halton Trading Co.,Ltd.…The shipping mark to be‘H.L.T./263AND 692/LIEPAJA’only.”(……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于装运时检验的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二份,保险单一式二份,按发票价值的110%投保,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水渍险及战争险。保险如发生赔偿,请付给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运输标志仅为:“H.L.T./263AND 692/LIEPAJA”。)

贸易开发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所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条款,于某年3月15日装运完毕,3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但开证行于3月28日来电提出:

“你第××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对品质检验证书规定‘在装运时检验’(Inspect at the time of shipment),根据你方提单日期说明你货物于3月15日装运,而检验证书的日期为3月13日,说明你货物并非在装运时检验,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我信用证规定‘保险如发生赔偿,请付给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从你所提供的保险单上寻找不到有类似文句的表示。

(3)我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为‘H.L.T./263AND 692/LIEPAJA’,而你所有单据均表示为‘H.L.T./263 &692/LIEPAJA’。

上述不符点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3月28日”

贸易开发进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拒付电,认为其不符点是不成立的,完全是对方挑剔,即反驳如下:

“你行28日电悉,你行所谓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1)对于‘装运时检验’的问题,本批货物实际于3月13日开始装船,所以在装运日的当天进行检验,检验证书签发日期因此也是3月13日。提单上的装运日期3月15日为该船货物全部装完的日期。如果我方品质检验证书日期如你方所想象与提单上的装运日期同一天,则变成装运完毕后才检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货装上船后是无法检验的。我实际情况是3月13日货物开始装运时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认为合格才开始装运,所以我检验证书于3月13日开始装运,13日进行检验,这符合‘在装运时检验’的要求。

(2)信用证规定:‘保险如发生赔偿,请付给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我保险单就是因为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所以在保险单上以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the insured)。其意即该保险单的权益人就是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如果保险发生赔偿时,当然是付给被保险人——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所以这已经符合你信用证规定‘保险如发生赔偿,请付给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

(3)你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为‘H.L.T./263AND 692/LIEPAJA’而我单据运输标志为‘H.L.T./263 &692/LIEPAJA’,所不同者就是‘AND’与‘&’,因为‘&’就是等于‘AND’,所以不能算为单证不符。

根据以上所述,所有不符点均不成立,你行应按时付款。3月30日”

开证行仍然不同意,4月1日又复电如下:

“你30日电悉。虽然你方作了不少解释,但却有不符点存在:

(1)根据你方解释此批货物于3月13日开始装运,所以品质检验证书出具日期为3月13日。但我行只能从运输单据上来确定装运时间。根据《UCP600》第23条规定,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出提单上印就‘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所以按上述规定,你方所提交的已装船提单,其出单日为3 月15日,则3月15日应被视为本批货物的装运日期。3月15日装运,3月13日进行检验,所以单据明显不符合‘于装运时检验’的要求,故单证不符。

(2)你30日电解释,以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其效果就是使保险发生赔偿可以付给哈尔顿贸易有限公司。但我行不管其业务上的效果如何,只管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根据《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行动。所以我行不管保险发生赔偿时其结果如何,只要保险单上没有表示信用证所要求的词句,就是单证不符的现象。

(3)关于运输标志的问题,你方认为‘AND’与‘&’是相等的。但请你方注意,我信用证规定:The shipping mark to be‘H.L.T./263AND 682/LIEPAJA’only.(注意‘only’一词)其意即只有如此的标志才能接受,你方将‘AND’改为‘&’,其表面上不一致,就是单证不符。

根据以上所述,单证不符是明显存在的,速告你方单据处理的意见。4月1日”

贸易开发进出口公司经有关人员与议付行探讨,虽然开证行对我单据有些挑剔,但严格说我单据确实有一定的缺陷,也无法再反驳对方。贸易开发进出口公司只好又同买方商洽,最后以降价20%而结案。

从此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哪些教训?

(资料来源:中国出口精英网www.cnexp.net/waimao_anli_hetong/Index.html)

从这个案例看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成为唯一付款依据。只要卖方能提交合格单据,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银行不过问。由此可见,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那么,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到底需要填制与提供什么样的凭证或单据,才能顺利完成结算业务呢?各种单据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本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各种单据内容和缮制要求,并通过实例分析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各种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第一节 国际结算中单据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要涉及多种单据,主要有跟单信用证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汇票等金融单据已在前面章节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一、单据的含义

单据(bill of documents),是指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各类商业凭据与证书的统称。如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单据含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单据是泛指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所有商业或公务证明文据(商业单据)与资金支付凭据(金融单据)。而狭义的单据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代表货物、履约及公务证明等的各种商业或公务证明文据,即商业单据,俗称单据。也是本章讨论的重点。

二、单据的作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明文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也规定,进口商履约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单据是出口方履约证明和收取款项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通过提交相应的单据来实现。单据通常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出口方对于自己履约情况的全面说明,有着“见单如见货”的作用。出口方的受益人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出口方不仅要保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要求完全一致,还要保证交付的单据也与合同、信用证完全一致。所以,卖方以提交与货物相关的正确单据作为其履行交货义务、及时收到货款的重要前提。

(二)单据是进口方提货和付款的依据

买方通过对方提供的发货单据,凭单提货,同时对货物进行全面的验收,以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如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就可以拒付。所以,单据是买方提货和付款的依据。

(三)单据是进出口商办理报关和完税业务的重要凭证

报关和完税业务是进出口商完成进出口业务的必经环节。在办理海关业务时,也必须提交合格有效的相关凭证或单据来证明其进出口业务和纳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单据是物权凭证

单据中凭以提货的提单代表了货物的物权,单据的转移就是货物权利的转移。这里货物的权利包括货物的物权和所有权。得到了单据就等于取得了货物。对于开证行来说,控制了单据就等于控制了物权。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时可以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和买卖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简化买卖双方的贸易结算。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中介桥梁作用和提供信用保障支持,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有效单据的基本要求

一份合格和有效的单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正确无误

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正确使用集中体现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单货一致”,即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相符,单据的描述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一致,只有这样,单据才能真正地代表货物。

(二)内容完整

单证完整是指提交的成套单证的完整性。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所填项目内容完整无缺。

(三)制作及时

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即每一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和按商业流程的合理日期。如提单的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期限、发票要在货物装运之前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应在运输单据出单后21个日历日内,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

(四)式样简洁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的内容”。单据各项内容的记载力求简洁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内容;而且式样要求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晰,重点项目要突出醒目,单据表面要清洁,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

四、单据的种类

单据一般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两大类。

基本单据指根据货物成交的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而确定的,必须由出口方提供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三种基本单据。根据不同标准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种类。附属单据则是根据贸易合同约定,或者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和规定,须向进口方或授权付款银行提供的、除基本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比如产地证明、卫生检疫证明、质量检验证明、装箱单、重量单、进口许可证、海关发票等。

第二节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进出口贸易的最主要单据之一。它是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凭以向进口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1)进出口双方的记账凭证。

(2)出口方履约证明。

(3)进出口双方报关、纳税的凭证。

(4)在不要求使用汇票的情况下,代替汇票作为索汇付款的依据。

(5)货物发生损失时,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6)作为填制其他相关单据的依据。

在信用证下,确定各单据是否一致时,主要是看各种单据是否分别与发票一致,因此商业发票是银行重点审核的单据,它在全部单据中起着核心作用。在某案例中,信用证通知的原件将受益人名称遗漏了单词“PIC”。尽管一位专家证人担保,提示的单据中包含的“PIC”作为一种不规范用语是“无商业意义的”,法院仍支持银行拒绝单据的决定。该案例说明银行在区别普通的请求与成为特殊知识的请求时面对的困难。

二、商业发票的内容

商业发票通常由出口商自行缮制,无统一格式。但主要内容大致相同,通常包括三大部分:首文、正文、结文。

1.首文部分

一般是列明发票的基本情况。如发票的名称、号码、合同或信用证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船名、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发票抬头人、出票人名称地址等内容。

(1)出票人名称和地址。发票的出票人一般为出口商,但有可能是第三者。其名称和地址相对固定,故出口方通常将此项内容事先印制在发票上方。

(2)发票抬头人,即收货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此栏一般印有“TO”、“Sold to Messrs”或“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等字样。在这些字样后,一般注明买方的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传真号码等)。

(3)单据名称(title)。发票单据上一般标明“发票(invoice)”或“(commercial invoice)”字样,用粗体字印刷在发票的明显位置。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作,例如,如果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4)发票号(invoice No.)、合同号(contract No.)或订单和信用证号码(L/C No.)。发票号码是出口商自行制作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失的内容之一。为了便于核对,发票中一般还注明有关合同号码或订单号码,采用信用证结算时,一般还注明信用证号码,使用的不是信用证方式或信用证无规定,则可不填写。

(5)发票的出票日期(date)和地点(place)。发票的出票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出具发票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并在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之前,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但《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单据(包括发票)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出日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所在地。

(6)起讫地点(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一般要按货物运输的实际起讫地点填写,即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名称。如果货物需转运,转运地点也要明确,应加注中转港(地)名称。如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家名或地区名,转运港应与所标明的一致。

(7)运输工具(conveyance)。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二程船名。

2.正文部分

它是指发票应说明的有关所售货物的数量、价格等情况,如货物的唛头和号码、货物的数量及描述、货物的单价及总额等。

(1)唛头(shipping mark)。唛头即运输标志,一般指印刷在货物的外包装上的图形文字和数字,其作用是方便运输及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识别货物,避免发生发货和运输的错误。如信用证中有指定唛头的,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发票的唛头和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所列的相一致。如信用证未指定,出口方可自行设计;如果无唛头,则应填写“N/M”(没有唛头)字样。

例如,信用证规定唛头是“ABC CO./TR5432/HAMBURG/NO.1-UP”,则应在发票上打出:

ABC

TR5432

HAMBURG

NO.1—UP

而且,唛头最后的“UP”通常用货物的总包装件数来代替。

(2)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等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无法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其他单据的货名可用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和发票相悖。例如,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为“青岛电视机”,发票上也应有相同的描述。然而,其他单据上只注明“电视机”即可。

(3)货物的包装及数量(packing and amount of goods)。信用证中如规定内外包装方式或其他明确条款,在发票中应填写完整。信用证中规定要列明毛重、净重的,发票中也应列明。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不仅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完全一致,并应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与重量一致,还要与唛头相符。

(4)货物的单价和总价(unit price and total price)。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内容。发票的单价应该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贸易单价相符。如单价中含有佣金或折扣,发票上一般也会注明。发票的总价即货物总金额,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总价一般由大小写组成。单价和总价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写,并应做到单价、数量、总价三者之间不能相互矛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总金额一般不能超过开证的金额,并注意与有关汇票金额一致)。此外,有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对按照CIF、CFR、CPT成交的,发票上还会分别列明运费、保险费和FOB、FCA价。如USD34.50Per PC.CIF London(每件34.50美元CIF伦敦)。又如: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情况打出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佣金、折扣,缮制发票时则需:

1)若L/C明确规定less**%commission,则发票内应照打,货款按扣佣后的净值收取。

2)若证中没有扣佣规定,但信用证金额为扣佣后净额,为保证单证一致,发票内应反映扣佣全过程。

例如:

3)以CIF价成交,来证有时要求列明运费、保险费。此种要求,可以接受。填制方法如下所示:

3.结文部分

结文部分是指卖方的名称及卖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有时还包括卖方出具的证明或声明等内容。

三、其他形式商业发票单据

(一)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又称预开发票、估价发票,是在交易达成前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将拟报价出售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价格条件、装运期及支付方式等一一列明的一种非正式发票,以满足买方向本国的进口管理机构或管汇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的需要,也可以作为进口方向其政府申请进口许可或批汇的依据。形式发票在外表上与商业发票的唯一差别是格式上有“形式”字样。它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交易的卖方向可能的买方报价的一种形式,即充当交易的发盘,以供出口商参考;在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买方要用形式发票来申请外汇及进口许可证。

由于形式发票不是正式的发票且票面上注明的价格也是卖方根据当时市场行情的估计价,只供买方参考,对双方无约束力,不能作为托收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或出口结汇的单据。但是若买方接受了形式发票,就不再是“形式”,而是肯定的合约。一旦接受,就要另开正式的发票,并将已接受的形式发票的详细内容照录于正式的商业发票内。卖方通常被要求在商业发票上注明“所列货物按××号形式发票”。并且信用证项下,卖方还要申明,商业发票和形式发票的内容是相符的。

(二)证实发票

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是一张经签署的普通的商业发票,实际上是海关发票。被人们称之为“证实”发票的原因是在于发票上列明货物和产地这两项主要内容,其中货价部分须经卖方以个人名义签名予以证实。

证实发票需要证实以下某项内容:①货物符合某项合同或形式发票。②货物是或不是某特定国家所产。③买方要求卖方在发票上加注的其内容真实的证明。一般使用这样的证明文句“We thereby certify the contents of this invoice true and correct”,即发票的内容是真实和正确的,并将“错误当查”(E.&O.E)划掉。有的证实发票具有一定的格式,这种发票在向进口当局提供时,能作为货物清单时课征较低关税或免税时必需的证明。

(三)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部分进口国(主要是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地区)海关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交的特定格式的发票,由出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报关。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有格式,不能相互混淆或替代。一般来说,海关发票有三种形式: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C.C.V.O)与根据某国海关法令签发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海关发票的作用表现在:①是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②可以作为货物估价定税的依据。③是核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④是确定有无倾销的证明文件。

海关发票的内容、格式与详细内容因国而异。其内容除商品品名、单价、总值等与商业发票相同外,还包括商品的成本价值(cost/value of goods)和商品的生产国家(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等内容。海关发票要求详细列示货物的价格构成,即必须分别注明货物的离岸价、外包装的价值、货物装入外部容器的工资费用、内陆运输费与保险费、码头与港口费用、海运费用、海运保险费、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其他特殊开支、佣金、现金折扣率等内容,以及注明货物出售给买主的价格、现行国内价值或出口国原产地的工厂、仓库、装运港的公开市场价格。

海关发票的内容、格式与详细内容因国而异。其内容除商品品名、单价、总值等与商业发票相同外,还包括商品的成本价值(cost/value of goods)和商品的生产国家(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等内容。海关发票要求详细列示货物的价格构成,即必须分别注明货物的离岸价、外包装的价值、货物装入外部容器的工资费用、内陆运输费与保险费、码头与港口费用、海运费用、海运保险费、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其他特殊开支、佣金、现金折扣率等内容,以及注明货物出售给买主的价格、现行国内价值或出口国原产地的工厂、仓库、装运港的公开市场价格。

出口商填写海关发票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①各国(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专门的固定格式,不能混用。②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③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而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④签字人和证明人需以个人身份出现,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人,个人签字均须当事人亲手签字才有效。

(四)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也称为领事签证发票,是一种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订的特定规格的发票,由出口商填写并经过领事签字证实后,提供给出口商凭此办理报关手续。它是一种具有固定格式,要求依据事实填写并缴纳一定费用。按某些国家规定,货物从外国进口,须提供领事发票作为核对税款的根据,以防止买方进口时低报货价逃避进口关税,以审查该进口商品有无倾销情况。

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发票具有以下积极功能和作用:①可以证明进口货物的产地与原产地相同。②证明领事发票上所填写的货物名称、价格与数量属实。③它是进口商品征税的依据。④防止出口国廉价倾销出口商品。

(五)厂商发票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是厂方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的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主要目的是用以核查出口交易中是否存在倾销,以便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六)银行发票

在交易比较复杂时,有时信用证内对货物名称、规格、包装等的规定要比合同简单,为使单证相符,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一份简略的发票交银行议付,这种发票就叫银行发票(bank invoice),而将内容详尽的、与合同要求一致的发票径寄进口商。

(七)样品发票

进口商为推销商品将样品寄给进口商而出具的发票称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供进口商报关和采购参考,此种样品发票不同于商业发票,目的是说明自己所推销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便于客户了解商品的价值、费用,便于向市场推销,用于报关取样。

第三节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进、出口业务中结汇的三大基本单据之一。国际货物买卖要做跨国境的长途运输,有的还要转换多种运输方式。运输由卖方还是买方去做,要视采用的贸易术语而定。

运输单据(ocean/marine bill of document),是出口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或装运完毕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货物载运情况的单据及证明文件。目前国际贸易中把货物从出口国运达进口国,从装运地(港)运达目的地(港)可以采用海路、公路、铁路、河路、航空或联合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把运输单据调整为7种:提单,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租船提单,航空运输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书。《UCP600》指出除了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书外,海运承运人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其他6种运输单据。由于海洋运输占当前国际货物运输的80%以上,本节主要介绍海运单据的有关内容。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与作用

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B/L),是出口商采用海路运输货物时使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出口方)的货物收据。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海运提单的作用主要如下:

1.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

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并将按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一经签发,这种收据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提单上的记载是错误的,承运人也要对此负责,不能据以对抗托运人以外的第三者。

2.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实际上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货,并可以经过背书对提单进行抵押、转让,受法律保护。承运人一般是凭提单交货,只要承运人善意地将货物交给了提单持有人,即使提单持有人实际上无权占有货物,承运人也可以免责。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货主向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提单还是索赔依据之一。

3.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或契约的证明

提单背面的条款列明了承运人、托运人和船方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视为双方共同接受的运输合同条款。承运人和托运人分别就此承担合约规定的各自责任。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签发提单前,承运人就按事先规定的运输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接受托运人委托托运货物,所以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1.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的委托,有义务按照提单记载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交与收货人。承运人一般是实际拥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公司,但也有可能是租船人,从船东处租用船只经营运输。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损或收货人和持单人的权益受损,又在承运人责任范围内,承运人需对运送的货物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损失负责。承运人的责任就是按照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但如果货主违反规定,不付应付运费,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即扣押货物或出卖货物以抵偿欠款。

2.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轮船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的一方当事人,也称货方。根据不同的贸易条件,托运人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如在FOB、CIF、CFR等条件下,出口商是发货人、托运人;EXW条件下,进口商是托运人、收货人;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托运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3.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是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当事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也可以是第三方。在实务中,收货人有记名抬头(在抬头人栏里写明收货人的名称)与提示抬头(在抬头人栏里写有指定人字样)两种做法。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是被承运人通知的人。之所以在提单上填写被通知人,是因为空白抬头提单无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故必须填写被通知人,否则船方将无法与收货人联系。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分类,有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提单上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往往不注明货运船舶的名称,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类,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清洁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等。

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具体填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一般只用于运输贵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可不作任何背书转让或提取货物。由于这种提单风险大,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背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空白背书,仅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另一种是记名背书,即转让人除签字盖章外,还须列明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被普遍使用。

4.按运输方式分类,有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而直接运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

5.按提单的签发日期分类,有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过期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时签发的提单。

(2)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签注的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这种提单与“预借提单”一样,通常被认为是非法和欺诈性的,应禁止使用。

(3)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出口商不按规定或法定期限向银行交付的提单。即货物装船后,卖方向当地银行提交装船提单时,银行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舶抵港之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提交的提单也属于过期提单。

此外,海运提单还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集装箱提单等。

(四)海运提单的内容

分为正面记载和背面印就条款两个部分,即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这一部分一般是不作更改的;可变部分是指海运提单正面的内容。

1.海运提单正面记载的主要内容

(1)写明“Bill of Lading”(提单)字样。

(2)船舶的名称及航班号。

(3)托运人(即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4)承运人(即船公司)名称及地址。

(5)收货人(即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6)货物名称、重量、件数、包装和唛头。

(7)起运港名称及地点。

(8)目的港名称及地点。

(9)运费条款,可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Freighty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待收),也可以注明“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按约定条件照付)。

(10)提单号码与份数。

(11)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12)船主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字等内容。

2.海运提单背面的内容

(1)适用法律条款(Law of Suit Clause)。

(2)承运人的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y Clause)。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4)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

(5)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6)交货条款(Delivery Clause)。

(7)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共同负担海上风险以及船舶相撞所遭受的损失。

(8)索赔条款(Claim Clause)等。

二、其他运输单据

(一)航空运单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海运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等特点,最适合运输急救物质、贵重物品、鲜活、易腐货物、精密仪器等商品。国际航空运输的形式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急件转送等。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二)铁路运单

铁路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受气候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具有安全可靠,运输成本相对低廉,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较小等优点,在国际货运中,地位仅次于海运。

铁路运单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中国港澳地区运输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国际铁路运单是由铁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承运人之间合约的凭证。铁路运单一式两份,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副本交托运人向银行办理结算,它同航空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一律作记名抬头,不得转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就通知该指定人提货。

(三)快递和邮包收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小件商品可以用包裹通过邮局航邮或快递到国外,由邮局开具邮包(快递)收据。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双边邮政协定,中国邮局受理国际包裹邮递业务。

1.国际邮包收据的性质

邮包收据是邮局承认收到包裹并负责邮至目的地交收货人的证明。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货和背书转让。

2.专递(快递)运输

专递或快递是比一般航邮更为快捷的运送方式,这种方式按照预先确定的计划赶班发运,传递物件货品的过程衔接得十分紧密,专人接送,安全、准确、迅速。

(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不可转让海运(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它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字样。有的海运单在背面订有承运人责任、义务与免责条款、装货、卸货与交货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内容。

由于海运单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在实际业务中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出示海运单,所以解决了近海货到单未到的问题,也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等。

(五)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UCP600》把多式联运提单条款改为: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这种运输单据需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人士签发,文字上取消了《UCP500》的多式运输营运人签发的规定。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是指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可以是陆海、陆空、海空等组成。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上同一运输单据涵盖。这类运输单据的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第四节 保险单据

出口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有可能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因素而导致受损。为了保障收货人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一般在货物出运前,货主都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投保事宜。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保险单据(insurance bill of documents),是保险人承保后向被保险人开具的证明保险合同的单据,是出现有关风险后对保险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保险单据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的保险合同的证明。如果货物真的发生了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赔。因此,保险单据也是索赔的证明,是一种权利的凭证,即被保险人有权在受损后要求给予赔偿。但赔偿又不是必然发生,只是偶然的,所以保险同时又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二、保险单据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insurer or assured),是与被保险人签约的一方,有取得保费的权利,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国际上作为保险人的或与保险人有关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和保险商(underwriter)。前者一般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是法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常见的形式;后者是以个人身份来经营保险业务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insured of assured),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偿,一般都是进出口商。被保险人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有资格取得赔偿:第一个条件是有保险利益。在索赔时,只有证明自己拥有保险利益才能取得赔偿,即证明货物的损失对自己确实造成了损失。在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持有提单就是有保险利益的证明。第二个条件是持有善意。被保险人要如实介绍货物、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情况,以利于保险人做准确的判断,并且还必须保证货物还未出险,至少在投保时不知道货物已出险。因为保险人并不调查事实,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达到这样“善意”的标准,保险人在货物出险时有权拒绝赔偿。

(三)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是保险人的代表,根据授权代表保险人承接保险业务。有时,一些业务保险公司无法完成,便请海外的机构代理。如检验货物、批改保险单甚至理赔等。

(四)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联系业务的中间人,替保险公司招揽业务。由于它只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不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UCP600》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银行不予受理。

(五)投保人

投保人(applicant),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六)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额请求权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界限不太容易划分。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通常不指定受益人。

三、海运保险单据的使用对象与范围

海运保险是诞生最早的保险业务,它随着国际贸易的需要和发展而发展。当代海运保险单据的使用对象与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海运保险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海运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等两大类风险。

海上风险也称为海难,包括在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运输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其中自然灾害是指由非常规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海啸、雷电、海上风暴、地震和洪水等灾害;而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非意料之中的事故损害,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等事故。

外来风险则是指由上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一般或特殊外来原因可能引起的货物损失。其中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钩损、雨淋、串味等,以及特殊外来原因包括战争、罢工、暴动等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海运保险中可能的损失范围

海损(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可能的损失。由于海运中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各种风险带来的货物损坏和灭失也颇不同。自然地,保险公司(承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不会一样。一般来说,依据损失程度的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海洋运输中整批货物(即保险标的物)遭到全部毁损或者等同于全部损失,即货物已失去原有性质、形态、功能和使用价值。全损又包括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全损等三种情况。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已失去原来用途。如货物全部沉入海底,失火后货物被烧光,雨淋后货物发霉变质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货物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是要把它恢复到原有形态和用途,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原来的价值。

(3)部分全损(partial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物中可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的全损。比如,在同类货物中整件货物的灭失或在卸货的过程中主体或一批货物损失。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货物未到达全损的程度,只受到一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不同,部分损失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情况。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载货船只在海上出现意外风险或事故,船长为了人、船、货的安全使之最后能达到目的港,减轻货载,当机立断地把部分货物抛往大海,这一部分弃于海洋的货物当然不应由被弃货物的货主单独承担经济损失。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灾害和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失,不是全部的损失,也不能共同分摊,即由货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在单独海损中,仅包括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不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

四、海运保险的险种

海运保险的险种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也是保险人保险责任大小和收取保费多少的依据。根据以上损失原因和损失类型,海运承担的险别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基本险是主要险种,附加险则是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任意选择附加投保的险种。

(一)基本险

基本险(chief risk),是保险人对承保标的(货物)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且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按其承保范围由小到大一般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等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目前的平安险的一般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应对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或共同海损负责,还须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及货物装卸时的部分损失负责,但对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or W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基础之上再加上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该险种有免赔条款(franchise),即只有在货物损失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承保人才予赔偿。例如糖、烟叶、麻、皮革、毛皮等,免赔率是5%,其他货物是3%;对易受损的商品如鱼类、水果、盐、种子、谷物等则不予赔偿。免赔率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是保险人只赔超过免赔的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损失率低于免赔率时,不予赔偿。如保险人有要求,承保人也可不计免赔率,但需要多付保费。

3.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责任范围是在承保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是一种不能单独成立的险种,必须附属在基本险上,因此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后才能加附加险。基本险只能选一种,附加险则可根据货方的需要任意选择投保。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前者是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承保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1.一般附加险

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risk of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淡水雨淋险(risk of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撞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risk of sweating and heating);钩损险(risk of 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它包括:战争险(war risk,WR);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s,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SRCC);交货不着险(risk of failure to delivery);舱面险(risk of dec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进口关税险(risk of import duty);海关检查险(risk of survey customs);码头检验险(risk of survey at jetty);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3.保险人免责条款

保险人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如下五点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5)战争与罢工暴动民变险中的除外责任。

4.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各种运输保险条款均载有责任起始时间,以明确保险有效期限,一般都使用仓至仓条款,即自发货人在保险单据上注明装运地开始的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或者是海运、陆运,自运输工具卸下后不超过60天;空运最多不超过30天。如投保人要求,也可延长期限。

五、保险单据的种类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为“大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而逐笔签发的。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承保在保单中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保单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发票号码(唛头)、数量或重量、被保险货物(标的)、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代理人、赔偿地点、出单日期等基本项目外,还在其背面列明了保险条款等。

货运险保险单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或保险单规定的地点后,保险单的效力即告终止。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一般由三份正本和两份副本组成,也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增设正本或副本保单的份数。

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据中最有代表性、承保形式最完整的一种。

(二)保险证明书

保险证明书(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为“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同正式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保险证明书的正面依然载明了保险的基本项目,但背面未列保险条款,仅声明:“兹依照本公司正式运输险保险单内所载全部条款及本承保凭证所订立条款,承保下列货物保险,如保险单之条款与本凭证所订条款有抵触时,应以本凭证所订条款为准。”(We have this day noted a risk as hereunder mentioned subject to all clause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mpany printed form of policy and to the terms outlined herein.which latter shall override the policy terms in so far as they may be inconsistent there with)

(三)预约保险单和保险声明书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over),是一种定期统保契约,也称为预保合同或预保协议。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定范围内的货物进行统一承保的协议,这种形式适用于经常有大批货物出运的投保人。

预约保险单应对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期限、预计承保金额、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承保的航运路线等作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如有超出此规定的货物需要运输,必须另行申请投保。

被保险人在拥有预约保险单后,每批货物一经装运,就要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航线等内容以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ion)的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也称“联合发票”,是一种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且较上述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但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此凭证只有我国采用,也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中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且不能转让。

(五)批单

上述各种保险单据签发生效后,若保险合同内容需要变动,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由其出具批单(endorsement),对原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批单是原保险单据的组成部分,它与上述保险单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原保险单据的内容与之有不相符之处,则以批单的内容为准。因此,批改的内容如果涉及增加保险金额或扩大保险责任,必须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有任何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在货物发生损失以前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六、保险单据的内容

保险单或保险证书很少被跟单信用证要求。装运条款是CIF时,信用证规定要求保险单据的类型,并且详细规定保险能有效防范的风险。被提示的单据必须是信用证中规定的,如果要求保险单,那保险证书不被接受。保险单据应该以一种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的方式描述货物,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

(2)发票号码。

(3)标记。

(4)包装及数量。

(5)保险物资项目。

(6)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加上投保加成后的金额,并注明币制,币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或与发票相符,一般按出票价值的10%填制。

(7)总保险金额(大写):即小写保险金额的英文翻译,后边也要加上“ONLY”字样。

(8)装卸运输工具:要与运输单据一致。

(9)开行日期及起讫地点。

(10)承保险别:实务中承保险别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承保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另一种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有6种,其中主要的是ICC(A)、ICC(B)、ICC(C),协会附加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单独投保。

(11)赔款偿付地点。

(12)保险勘查代理人。

(13)签发日期:根据《UCP600》规定,签发日期须早于运输单据,才能证明是在装运前办理的投保。

(14)保险公司签章。

思考题:

1.提单的含义与作用是什么?银行通常情况下接受什么样的提单?

2.与海运提单相比,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各有什么特点?

3.海上保障的损失有哪些?

4.保险单可分为几种?

5.什么情况下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满足?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基本单据主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  )。

A.商业发票   B.形式发票   C.海关发票   D.领事发票

2.(  )不是单据的制作必须遵循的三原则之一。

A.单证一致   B.单单一致   C.单货一致   D.货证一致

3.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指(  )。

A.买方     B.卖方     C.银行     D.船公司

4.商业发票可以代替(  )作为付款的依据。

A.信用证    B.托收     C.汇票     D.出口保险

5.海运提单的作用不包括(  )。

A.物权证书   B.运输契约   C.收货证明   D.付款凭证

二、案例分析题

1.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电动机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按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 IN 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3.中国某外贸公司向某国出口大豆10000吨,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和罢工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恰逢港口工人罢工,随后又同警察之间发生冲突,这批大豆被当成掩体,损失惨重。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4.信用证要求空运货物给开证申请人,一家银行议付了汇票,但是当单据寄往开证行后,经其审核,认为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这时申请人提走了货物,将未付款的单据留在了开证行。试分析受益人在此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推荐报刊和网络:

1.《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电子期刊

2.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http://www.sinobankers.com

3.小叶手记——国际结算网http://intl.51.net/phparticle/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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