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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出口商而言,托收部分虽有一定风险,但因为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而且货运单据在信用证内规定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因而,收汇较为安全。采取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商先交货后收款,要负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拒付而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例如,买卖矿砂、煤炭、粮食等散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10%在该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核实货物数量后,按实到数量确定余数金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又如,对于特定商品或特定交易须进口商预付订金的,也可规定预付订金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通过光票支付,而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商而言,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而言,托收部分虽有一定风险,但因为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而且货运单据在信用证内规定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因而,收汇较为安全。但信用证必须有说明其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的条款,也必须有说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适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这类交易除了支付货款外,还有预付订金或保留金的收取,一般货款可用信用证支付,预付订金要先开银行保函,保留金的收取可以开银行保函。如果是招标交易,则须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退还预付订金保函与信用证相结合。

4.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采取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商先交货后收款,要负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拒付而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因此,采取托收方式对出口商不利。为了使收取货款有保障,可以让进口商申请开立保证托收付款的银行保函,一旦进口商没有在收到单据后的规定时间内付款,出口商有权向开立银行保函的银行索取出口货款。

5.汇付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汇付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形式,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形式也分为两种:①预付货款时,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使用;②货到付款时,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使用;

6.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于成交金额巨大、产品生命周期较长,可以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此时,一般将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等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应用案例

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

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 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两箱一捆。虽然认识到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规定不同,A公司为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 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资料来源: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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